同济大学大学生国际交流奖助金管理办法_国际交流中心管理办法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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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济大学大学生国际及港澳台交流奖助金管理办法

(试行)

为配合学校卓越人才培养国际化战略的实施,进一步开拓我校学生的国际视野,资助品学兼优、特别是来自经济困难家庭的学生参加国际及港澳台交流项目,根据学校专项经费使用规划,特设立同济大学大学生国际及港澳台交流奖助金。

一、奖助对象

奖助品学兼优、特别是来自经济困难家庭的我校在读全日制大学生公派赴教育、科技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知名院校(原则上为世界大学排名前500名的院校,含港、澳、台等地区的院校,列入同济大学推动实施的“3个600、3个300工程”培养计划优先)参加交流与学习,以及参加水平较高、具有一定国际影响力的学术会议、学科竞赛等。

二、名额与奖助金额

金额设置:每年奖励额度为100万人民币,其中本科生占70%,研究生占30%。奖助金额:资助1次往返旅费、境外住宿费。赴港澳台、东南亚地区资助总额上限为6000元人民币/人,其中往返旅费资助上限为4000元人民币/人,境外住宿费资助上限为2000元人民币/人;赴除港澳台、东南亚的其他地区交流资助总额上限为1.2万元人民币/人,其中往返旅费资助上限为8000元人民币/人、境外住宿费资助上限为4000元人民币/人。实际资助额在上限范围内根据完成交流回校后的旅费、住宿费的实际支出票据进行奖助金发放。

绿色通道:在获得奖助金资格的基础上,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或有其他特殊情况者可申请提前预支奖助金。

三、基本条件及评选规则: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有为祖国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3、在学校规定的学制内,按学校的规定报到和注册;

4、在校期间,无任何违纪事故及信用不良记录;

5、具有良好的专业基础和学术潜力,外语水平符合出国交流的语言要求;

6、奖助品学兼优、特别是来自经济困难家庭的全日制学生;

7、原则上正在境外学习的人员或已获得过国家、学校、境外政府、企业或

机构等各类全额资助出国(境)的学生、已完成交流项目的学生不在本奖助金资助范围。

7、在同一学位学习期间,未获得过本奖助金资助。

8、主要依据申请者家庭经济情况、学习情况与交流项目质量三方面进行公平、公开评选。

四、工作队伍设置及配备

1、设置成立同济大学大学生国际交流奖助金评审委员会,由校外事办、港澳台办、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等部门相关负责老师共同组成同济大学大学生国际交流奖助金评审委员会,根据学生申请及实际工作情况,每年定期(3月底、10月底)召开评审会,审核和选拔所提交申请。

2、对于学校、院系已有的国际交流项目,各学院(系、所)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研究生工作办公室或负责学生事务的专职辅导员进行初审,如为自行联系的国际交流项目,则需要在征求所在学院(系、所)教务、外事等负责人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初审。根据本办法安排专职人员负责专项工作。

五、选拔方式

1、申请流程:

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班主任签署意见(研究生则为导师意见)→所在学院(系、所)审核→党委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汇总→同济大学大学生国际交流奖助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包括材料初审、面试两部分)→网上公示。

2、申请材料:

1)《同济大学大学生国际交流奖助金申请表》,其中家庭经济情况须在表中

如实填写,家庭经济困难的同学需提供相关证明,其中本科生需提供由校助学服务中心认定的家庭经济情况证明,研究生需提供由家庭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2)交流项目申请已完成的同学,需提供境外院校邀请函复印件(附中文翻

译件),参加国际会议的还需提交被国际学术会议正式录用并被安排宣读会议论文的通知(申请人在论文中的署名单位应为同济大学)、会议安排及申请者宣读论文的时间安排表(需提供会议网址或其他证明材料);交流项目申请还未完成的同学,需提供由校外事办、港澳台办提供的同等证明。

3)详细的国际交流计划;

4)各类语言能力证书复印件;

5)科研创新等各类获奖证书复印件;

6)由同济大学教务处(研究生则为所在院系教务部门)开具的成绩证明(从

当前学历阶段第一学期起)。

六、考核发放

1、受助者原则上应在完成交流回校后2周内,提交纸质和电子版交流总结(主要提供在境外的学术及生活总结、取得的研究成果、对学位论文的帮助等方面,交流总结中需包含反映学习生活的照片);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学科竞赛的,除了总结报告,还需提交论文集封面、目录、文章复印件、宣读时的会场照片等;

2、受助者原则上应在完成交流回校后2周内,提交相关有效报销凭证,主要包括往返旅费票据(火车票、机票行程单、登机牌等)及住宿发票、收据等;

3、提交总结材料及报销凭据后,方能取得发放资格;

4、交流奖助金的证书将根据实际情况集中发放。

七、附则

1、申请者可单独申请往返旅费或住宿费奖助金中的一项,也可同时申请。如本次申请项目在往返旅费和住宿费方面已获得其他各类资助的,则不能重复申请。

2、对隐瞒已有奖助或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情况,一经发现,要求受奖助者退还所获得的奖助金,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按校纪校规进行处理。

3、受助者有义务参加学校组织的与国际及港澳台交流主题相关的其他活动。

4、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最终解释权归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和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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