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及计算标准_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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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及计算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是指赔偿权利人(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或者其它致害原因受到人身损害后,哪些发生的损失可以得到赔偿。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后,赔偿范围已经确定为下列几项:
1、医疗费。包括医药费、住院费、器官功能恢复训练费、整容费、后续治疗费等;
2、误工费。即受害人因受损害而误工减少的损失。一般根据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如果没有收入,则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即护理人员的误工损失,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如果没有收入,则参照当地护工报酬标准计算。护理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
4、交通费。结合就医地点、人数等以正式票据计算;
5、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按照实际住院天数计算;
6、营养费。一般以构成残疾为前提,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7、残疾赔偿金。以受害人构成残疾为前提。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8、残疾辅助器具费。确需配置的,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9、丧葬费。以致人死亡为前提。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10、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受害人构成残疾或死亡为前提。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1、死亡赔偿金。以受害人死亡为前提。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2、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费用。以受害人死亡为前提,对于死者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合理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费用,应当按照实际支出和损失进行赔偿。
13、精神抚慰金。一般以受害人构成残疾或死亡为前提。结合侵权行为人的过错、侵权情节、当地社会经济状况等因素综合考虑赔偿。
特别说明: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不再单列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