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李刚事件”的法律分析_法律案件评析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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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李刚事件”的法律分析
一、李刚事件概述
2010年10月16日,河北传媒学院08级播音主持专业学生李启铭,开车在河北大学新校区内易百超市门口撞倒两名女大学生后,不但没有停车,反而若无其事一脸轻松,继续开车接其女友,返回途中被学生和保安拦下,李启铭下车后没有丝毫的歉意,却口出狂言:“看把我车刮的!知道我爹是谁不?有本事你们告去,我爸是李刚。”后经证实肇事者爸爸李刚是河北省保定市公安局北市区分局副局长。这一事件被网友称之为“李刚门”。
据目击者介绍,当时黑色轿车车速超过70码,一女生被撞飞十米开外,另一女生被车轮碾过,车窗玻璃粉碎。肇事者在撞人后没停下来,而是开向馨雅楼接女朋友。接到人后,竟扬长而去,在校门口被拦截。令人震惊的是,肇事者在被拦截后态度嚣张,狂言“有本事你们告去,我爸是李刚”。据了解,被撞的两名女生都是河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的大一新生,分别为陈某和张某。17日下午5时许,陈某因抢救无效死亡,伤者张某目前已脱离生命危险。
而对于李启铭的审判与定罪却受到多方阻力,困难重重,河北大学发布禁口令,不得传播任何与该事件相关的图片言论、鉴定的车速明显违背现实,甚至连代理律师都被秘密殴打威胁!最后,李刚事件竟然被和解!受害方放弃上诉!
但是,和解归和解,李刚事件依然不能被忽视,到底,李启铭,该当何罪?!
二、对李刚事件的法律分析
1、关于刑法方面的问题:
(一)李启铭醉酒驾车,在河大新校区生活区撞到两名滑轮滑的女生,造成一死一伤,首先想到的是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一、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二、交通肇事后逃逸,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很显然,如果单从以上三个条件看,李启铭应该会被判7年以上,但还有一个条件,交通肇事者致被害人身受重伤濒临死亡,行为人为逃避责任而逃逸,被害人被其他人及时送往医院,却在去医院的途中或经抢救无效而死亡,这种情况下,即使毫不耽搁地进行抢救,被害人也无法救活,虽然行为人主观上对被害人的死亡持放任的心理态度,但其逃逸行为对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并无原因力,因而仍不能按“因逃逸致人死亡”处理。李启铭逃逸后,被学生和警卫拦下,受伤学生也被及时送往医院,陈晓凤因伤势过重死亡。所以,三个条件中李启铭之符合前两个,如果交通肇事罪成立,李启铭还是会被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有学者指出,校园道路不属于公共交通范围,所以李启铭交通肇事罪名不能成立。其次,是故意杀人罪吗?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主体为年满14周岁、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的自然人。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很显然,李启铭没有故意的心态,故意杀人罪不应成立。
再次,是不是能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北京证泰律师事务所张凯律师认为,此案不属于一般的交通肇事案,更不能适用于《交通安全法》,而应该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罪。首先是车速问题。河北大学工商学院生活区限速5公里/小时,而肇事车辆远远超过此速度,是明显的故意放纵行为,而交通肇事罪只是一种过失行为。速度鉴定书上写着事故现场未发现明显刹车痕,这说明肇事者在撞人前后未采取任何制动措施,性质特别恶劣。第二,此次事故发生在校园里的道路,相当于社区内交通,不能与普通大众交通相比。发生如此恶劣的事件,更应该按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理,保障校园安全。多位目击者告诉本报记者,事发路段
是武术协会传统的训练场地,事发当天恰好为周六休息日,训练人数少,如果是平常训练时间,“后果不堪设想”。
同时,长沙法律网律师认为:一方面,即使在公共道路上发生事故,如果其犯罪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则该行为同样应该定性为该罪。另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故意”的定义并不是“愿意”发生事故,而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第14条)同时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18条第4款)本案中,李启铭在醉酒状态下于人群聚集的校园超速行驶,造成了一死一伤的惨剧。可能这种结果不是他“希望”的,但是不顾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超速驾车,按照社会一般人的常识,这种情况是非常容易发生交通事故的,故可以推定李启铭对这一事故的发生存在“放任”心理,构成间接故意。
最后,是不是能够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呢?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普通过失而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李启铭显然不是故意要把陈晓凤撞死,撞人事件的发生是过失行为,因为他在酒驾。问题在于李启铭的过失属不属于普通过失?过失致人死亡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李启铭成立此罪,那判罚结果显然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轻。
2、关于民法方面的问题:事件造成一死一伤,李启铭被刑拘,死者家属和伤者家属理应会要求赔偿。民事赔偿标准:
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二)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五)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八)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十年。对不满十六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五年。
(九)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抚养到十六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扶养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扶养人扶养五年。
(十)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有关规定计算,按
照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分担,但计算费用的人数不得超过三人。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当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折价赔偿。
在事故处理中,财产损失,还应包括现场抢救(险)、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但不包括停工、停产、停业等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
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后,职工所在单位还应当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给予抚恤、劳动保险待遇。
受害者家属可以请求赔偿的,有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交通费、住宿费,当然还有精神损失费。具体依据保定当地生活费和各项生活指标计算。
公道正在人心!相信,对于那些真正犯了罪的,迟早会受到应有的惩罚,同时也希望中国的民主与法治能不断完善,依法判处肇事者,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