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意见_加强工程项目管理工作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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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XX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府各部门:

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预防和杜绝招投标活动中的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的发生,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项目质量,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加强全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以强化建设项目监管、防止腐败为重点,把握投资管理中的关键环节,确保工程建设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管理的规范化、法制化。

(二)基本原则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

(一)招标项目的范围

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招标项目规模标准

1、规定范围内的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含3000万元)以上(以投资主管部门批复为准),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应全部公开招标。

2、规定范围内的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分别采取:

(1)公开招标

①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含200万元)以上的;

②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含100万元)以上的;

③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含50万元)以上的。

(2)邀请招标

①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200万元人民币(含50万元)的;

②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100万元人民币(含40万元)的;

③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50万元人民币(含20万元)的。

(3)比选或竞争性询价

①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②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③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三、严格法律法规规定,建立有序的招投标市场秩序

(一)所有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须在其招标事项经依法核准后,方可进行招标;招标人对已审批的招标方案有较大改变的,须重新办理核准手续。招标人符合自行招标条件并具有自行招标能力的,经核准可以自行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委托代理机构代理招标,招标人有权选择代理机构。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划整为零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凡应招标未进行招标和应公开招标未公开招标的工程,所签定的承包合同一律无效,不得开工,并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与中标人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需签订“建设工程廉政合同”。

(三)不准违法干预招投标活动;不准违反招投标法定程序;不准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准违规使用标底;不准设定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评标标准;不准违反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不准违规承揽招标代理业务;不准改变中标结果和违规放弃中标项目;不准转包、违法分包和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不准擅自变更合同内容。

(四)评标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和从《四川省评标专家库》随机选取的有关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五)招标人要严格遵守招投标的法定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将中标候选人在省指定媒介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招标人一般应在公示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人,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满三十个工作日前确定。招标人在中标人确定之日起15日内向区发改委、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六)招标人的招标活动,要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在事后5个工作日内逐项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备案材料。

(七)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川办发〔2005〕17号,实行备案制管理的非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不再核准,只需向发改委备案,项目业主凭备案手续办理招标公告发布、评标专家抽取、施工许可证等事宜。各招投标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对备案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进行查处。

四、加强领导,落实职责,确保招投标工作的有序开展

为切实加强对全区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管理,区上成立区招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由区长任主任,区委分管副书记及区府相关副区长任副主任,区府办、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监察局、区经委、区规划建设局、区交通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局、区林业局、区文教体育局、区卫生局、区农办、区法制办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招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于区发改委,原创文秘材料,尽在文秘知音wm338.com网。由发改委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招投标管理的日常工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通力配合,严格按规定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切实搞好全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监督执法以及违纪违规检查和查处工作,加强全过程的统一监管,以确保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有序开展。

各成员单位职责:

区发改委: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区招投标工作,拟定贯彻招投标法规的配套实施办法和政策并报区政府批准;核准全区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负责对建设项目招投标过程中的规避招标、违反招标核准事项、违规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对招标评标无效进行认定,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负责办理区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事务。

区审计局:负责对招标项目财务进行审计监督;对中标价与实际工程结算价差额超出20%以上的,必须进行专项审计。

区监察局:行使监察职能,检查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由行政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区经委、区规划建设局、区交通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局、区林业局、区文教体育局、区卫生局:负责对本行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骗取中标、违法谈判、违法确定中标人、违法转包或非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须将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项目审批部门(发改委),项目审批部门根据情况依法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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