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试行)_国有企业人员管理办法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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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温州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市属国有企业: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精神,推进和指导市属企业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完善收入分配调控管理机制,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我委根据国家相关收入分配政策,制定了《温州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十一日

温州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依法规范出资人、企业和职工的收入分配关系,完善收入分配管理调控机制,推进和指导市属企业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378号令)和国家相关的收入分配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温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市属企业”)及其下属独资、控股的各级子公司(以下简称“下属企业”)的工资总额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含企业负责人薪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总额的构成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条 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工资增长与经济效益相结合;

(二)注重效率与促进公平相结合;

(三)激励与约束相结合;

(四)把工资总额管理纳入全面预算管理。

第五条 市国资委负责工资总额管理相关政策的制定,依法调控企业收入分配总体水平;负责对各市属企业工资总额方案的审核、批复。对企业工资总额采取年初核定方案、全年监督使用、年终组织清算的办法进行管理。

第六条 市属企业在工资总额管理中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的工资总额方案的编制和上报工作;

(二)负责对下属企业的工资总额管理;

(三)参照本办法对下属企业工资总额方案进行审核、批复。

第二章工资总额方案的核定

第七条 企业工资总额方案主要包括工效挂钩和工资总额使用计划(以下简称“工资计划”)两种。工效挂钩主要包括利润挂钩、限额挂钩和复合挂钩三种形式。

第八条 企业工资总额方案的申报与核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编制年度工资预算;

(二)企业申报工效挂钩方案或工资计划;

(三)市国资委核定企业申报的工效挂钩方案或工资计划。

第九条 生产经营正常、管理基础较好的经营性企业,应选用工效挂钩方式。市国资委按下列方法核定工效挂钩方案:

(一)效益基数。参照企业上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利润总额确定。其中,当年新挂钩企业上年实际完成利润总额低于前三年平均数的,按前三年平均数核定。

(二)工资基数。参照市国资委核定的上年度应提取工资总额确定。其中,当年新挂钩企业参照上年实发工资和前三年平均工资水平综合确定。

(三)挂钩形式与比例。实行利润挂钩的企业,利润增长与提取效益工资的比例,可根据企业特点、经营状况、工资水平等,超利润基数部分按20-50%计提新增效益工资,下浮同比例。

实行限额挂钩的企业,完成利润指标或完成减亏指标的,可上浮工资总额5%;反之,下浮工资总额5%。

实行复合挂钩的企业,以实现利润为主要挂钩指标,实现利润所占挂钩指标的权重为:工业企业一般不低于70%,其他企业一般不低于50%。

第十条 管理型集团公司本部以及暂不具备工效挂钩条件的经营性企业,可实行工资计划管理。

实行工资计划管理的企业,应在年度工资预算的基础上,根据当年生产经营、经济效益预测情况、职工人数增减计划以及上年度工资水平等因素,编制年度工资计划。

第十一条 市国资委根据市属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劳动力市场价位、盈利能力、行业特点、企业工资指导线等因素,对企业上报的工资计划按下列方法核定:

一是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稳步增长的企业,在岗一线职工的年收入增长幅度一般应不低于本市当年工资增长基准线;二是微利、亏损的企业,在不出现亏损或不增加亏损的前提下,应按指导线下线或当年物价增长幅度增加在岗一线职工收入,确保职工实际生活水平不下降;三是经济效益下降的企业,原则上不能增长工资,但企业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市属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应当参照当地劳动部门公布的工资增长下线和当地物价指数增长水平,综合考虑本企业人工成本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不高于工资增长下线(或物价指数增长水平)的职工工资水平增长方案。

管理型集团公司本部工资计划的核定,可参照其岗位设置、人员构成、工资指导线、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同类型公司及本公司前三年工资水平等因素核定。

第十二条 实行工资计划管理的企业,在按本办法第十一条核定工资计划时,出现下列情形的,市国资委可适度增减其工资计划:

企业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同年市属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或已2年以上

未增加工资的,适度核增其年度工资总额计划。

企业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达到或高于同年市属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适度控制其工资总额的增长。

第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根据市国资委业绩考核结果来确定,其基本年薪按月平均发放,绩效年薪在次年一次性发放。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在核定工资总额方案时,按实际数额核定。

第十四条 企业工效挂钩方案或年度工资计划一经核定,原则上不再调整。如企业因客观原因发生重大变化,确实需要调整工效挂钩方案或年度工资计划的,应书面申报,说明理由,经市国资委审核同意后变更。

第三章工资总额方案的清算

第十五条 实行年度工资总额清算制度。年度终结后,市国资委按照已经核定的工效挂钩方案或工资计划,对企业工资总额执行使用的结果进行年度清算,确认调整因素、应提取工资总额等。

第十六条 实行利润挂钩的企业,在工资清算时,对效益工资增长过快的,突破本市当年工资增长指导线上线,超过工资增长指导线上线部分新增效益工资分以下三档处理:

(一)第一档:企业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等于或低于同年市属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5倍的,超过工资增长指导线上线部分新增效益工资按50%计提;

(二)第二档:企业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在同年市属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1.5至2倍之间的,超过工资增长指导线上线部分新增效益工资按20%计提;

(三)第三档:企业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同年市属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倍的,超过工资增长指导线上线部分新增效益工资不再计提。

第十七条 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当年实发工资总额小于应提取工资总额的,按规定可发放的工资额度结余,可结转至以后年度使用,以丰补歉;当年实发工资总额大于应提取工资总额的,差额部分为超提超发,按超提超发金额核增下一年度效益基数并核减下一年度应提取工资总额。

第十八条 实行工资计划管理的企业,实发工资总额小于计划工资总额的,差额部分一般不可结转;对于具有行业波动性较大、人工成本比重较高等特点的企业,为防止职工收入大起大落,企业按规定可发放的工资额度结余,可结转至以后年度使用。当年实发工资总额大于计划工资总额的,差额部分为超发,应据实扣减下一年度工资计划。

第十九条 年度工资总额清算结果,作为下一年度企业申报工效挂钩方案或工资计划的参考依据。

市国资委根据企业上年度工资总额年报汇审数据,公布市属企业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第四章工资总额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经济效益预计增长的企业,应当制定相应的职工工资增长预算。工资预算水平与企业经济发展、人力资源结构、劳动力市场工资水平等相匹配。企业一线员工工资不增

长的,企业负责人薪酬也不得增长。

第二十一条 市属企业应根据自身的经济效益状况,按照政府发布的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尽快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职工收入明显高于劳动力市场价位的企业,要从严控制企业人工成本,合理确定职工收入增长幅度。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全面推进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保障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应当包括企业负责人的薪酬与职工平均工资的倍数关系和增长比例。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对于在岗正常劳动的职工,最低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工资管理政策和会计准则核算工资。当年实发的工资总额应控制在市国资委核定的应提取工资总额或核定的年度工资计划总额范围内,不得超提超发或违规发放工资,不得将工资性支出列入非工资性科目核算。

第二十五条 职工工资收入为税前收入,职工应当依法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企业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为职工依法按期、足额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生育和失业等各项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其中应当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企业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应当由企业承担的部分,由企业负担。

第二十七条 市国资委按规定对企业工资总额支出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建立企业工资性支出情况审计、检查制度。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专项审计企业年度工资总额支出情况,并根据情况对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分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一)超过核定总额发放或违规发放工资的;

(二)提供虚假劳动工资信息的;

(三)违反会计准则核算工资的。

存在上述所列情形或违反本办法其他条款规定的,市国资委将视情况采取警示、核减下一年度工资总额指标、通报批评等措施,并督促企业整改。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建立职工和工资信息报告制度,定期向市国资委报告职工构成和增减变动情况、工效挂钩方案或年度工资计划的执行情况、职工和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以及支付给职工的其他薪酬等情况。

企业应建立收入分配重大事项备案制度,企业制订的工资总额管理的具体办法和薪酬方案按规定报市国资委审核或备案。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如遇国家有关收入分配政策调整,以国家调整后的政策为准。

第三十条 每年度工资总额管理的具体事项及要求,由市国资委另行通知。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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