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估价的材料和专业工程分包招投标操作实务_工程暂估价招标规定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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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估价的材料和专业工程分包招投标操作实务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4.1.7条第一款规定,“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了暂估价的材料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投标的,由承包人和招标人共同通过招标确定材料单价和专业工程分包单价。”这一条款如何操作?不谈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层阶效力问题,因为遇到这种情况都会面临两个招标主体如何协调、这种招标实务如何操作的困惑。除了本条款的规定,发改委和建设部另一规章《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投标办法》(7部委27号令)第五条规定,“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国家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总承包中标人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共同组织招标,如何共同组织招标?

实践中,如何进行共同招标,缺少统一的认识。共同招标很容易被人理解为双方共同为招标人,共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在这种认识的引导下,势必会产生两个采购主体,双方共同招标采购固然顾全了我国招投标法的立法本意,但是,却与现行法规所提倡的责任主体一元化的施工总承包理论不相吻合,合同关系的线条也不清晰,不便于合同的履行。但如让总承包人单独组织材料采购的招标,则会让代表国资(或者业主)一方的发包人对采购材料成本及质量的失控,不符合招投标法强制招标的立法本意。恰当的做法是:一方面仍由总包人作为采购招标人,并出面签订采购合同。这样做的原因有二:

1、总包范围内的采购材料、设备的主体就应该是承包人;

2、总包范围内的安全、质量、工期责任的主体是一元化的,均归于总包人;另一方面建设项目招标人参与的所谓共同招标完全可以通过恰当的途径体现其对这类招标组织的参与、决策和控制,实践中能够约束总承包人的最佳途径就是通过合同约定相关的程序。具体约定应体现下列内容:

1、有总包人作为采购或者专业分包项目的招标人;

2、建设项目招标人参与主要体现在对相关项目招标文件、评标标准和方法等能够体现招标目的和招标要求的文件进行审批,未经审批不得发出招标文件,甚至可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相关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只有经过建设项目招标人审批并加盖法人印章后才能生效;

3、评标时,建设项目招标人可以委派代表进评标委员会参与评标,否则中标结果对建设项目招标人没有拘束力,并且建设项目招标人有权拒绝对相应的项目拨付工程款,对相关的工程拒绝验收。

这种方法既可以使建设项目招标人实现共同招标的愿望,也兼顾了施工总承包责任主体的一元化,合同关系线条清晰,且便于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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