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斯治理安全技术措施_瓦斯防治安全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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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说明
按照珲春矿业(集团)公司通字[2007]68号(转发吉林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八连城煤矿按高瓦斯矿井管理的通知》的通知)的文件精神,根据煤矿安全生产的第446号令以及《吉林省瓦斯综合治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矿的实际,为切实抓好瓦斯治理工作,确保全矿的安全生产,特编制《八连城煤2017年度瓦斯治理安全技术措施》。
二、为切实抓好瓦斯管理工作,矿成立瓦斯治理领导小组:
组 长:方岸滨 吴焕章
副组长:肖守仁 常福营 王玉民 李长顺 张荣财
于跃东 赵启本 魏俊学 田 野 李守峰 肖建国 纪洪生 丁跃文 刘 敬
组 员:唐中伟 阚成文 何清朝 毕铁成 杨连生
三、成立通风专业队伍
1、通风科: 通风 科长:阚成文
主任工程师:孙 锋
科 员:王常龙
2、瓦斯研究室:瓦斯研究室主任:何清朝
科员:孙中华 李 彬 吕祥刚 张忠枢 杨 磊
3、通风区:区 长:杨晓辉 书 记:于双业
副 区 长:王成志 于德发 李朋朋
技 术 员:于海波
通风区下设五个瓦斯治理专业队伍,分别为瓦检队、综合队、扫尘队、砌筑队、防火队。
瓦 斯 队:队 长:于立春 综 合 队:队 长:高海峰
扫 尘 队:队 长:赵立亮
砌 筑 队:队 长:赵汉伟(兼)
防 火 队:队 长:尹红星
3、抽采区:区 长:王起安
书 记:张维强
副 区 长:付 华 吴连闯 刘广权
赵铁功 于始许
技 术 员:薛彦功
抽采区下设九个瓦斯治理专业队伍,分别为瓦斯抽放1队、瓦斯抽放2队、瓦斯抽放3队、瓦斯抽放5队、地质队、瓦检队、综合队、机电队、监测队。
瓦斯抽放1队:队 长:杨文会 瓦斯抽放2队:队 长:杨文会(兼)瓦斯抽放3队:队 长:郎晓伟 瓦斯抽放5队:队 长:李大鹏 监 测 队: 队 长:孙殿清
地 质 队: 队 长:于治林
瓦 检 队: 队 长:初文杰 综 合 队: 队 长:张传勤 机 电 队: 队 长:王兆海
四、全矿各级领导和员工在瓦斯治理工作中承担如下职责:
1、行政矿长是企业法定代表,是本企业瓦斯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瓦斯治理工作负全面责任。
2、矿总工程师是瓦斯治理工作的直接领导者,对瓦斯治理工作负业务、技术管理责任;每月组织召开“一通三防”专业会议,研究解决瓦斯治理存在的问题。
3、通风副矿长、安管科,对瓦斯治理工作所采取措施的实施负监督检查责任;负责每月组织全矿性的通风安全生产标准化检查评比活动。
4、各副矿长对其分管范围内的瓦斯治理工作负责。
5、通风科、瓦斯研究室负责全矿的瓦斯治理业务指导工作。及时提出解决矿井瓦斯治理问题的建议和意见,研究解决瓦斯治理问题;及时传达局、矿领导对瓦斯治理工作的指示和要求,及时处理瓦斯治理重大安全技术措施,做好上传下达工作。
6、各级区(队、班、组)长对其所辖范围内的瓦斯治理工作负责。
7、工人对所在岗位的瓦斯治理工作负责。
五、在瓦斯治理工作中,全矿各级领导和员工认真执行以下几项规定:
1、认真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生产的第446号令以及《吉林省瓦斯综合治理实施细则》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2、认真贯彻执行本矿下达的有关瓦斯治理各项规定和制度。
3、认真履行“一通三防”责任制。
4、认真执行八连城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5、矿井通风管理
(1)主要通风机房严禁兼作他用,设施必须符合《规程》第一百二十一条。
矿井采用机械通风,矿井主扇必须保证连续正常运转,备扇必须保证能在10min内开启。主扇因检修、停电或其它原因需要停风时,必须制定停风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和机电矿长批准、签字。
新安装的主扇运行前必须进行性能测定和试运行工作,以后每5年进行一次扇风机性能测定。
矿井主扇装置应加强管理和维修,外部漏风不得超过15%,矿井每年要进行一次外部漏风测定。
(2)矿井主要扇风机及其反风设施要按《规程》规定定期检修,每年进行一次反风演习,反风量不应小于正常风量的40%,并且按《规程》要求做好反向风门的安装和维修,防止反风时风流短路。
(3)通风系统的建立应以“简单、稳定、合理、可靠”为原则,最大限度地减少通风设施(特别是风门)数量,减少内部漏风,提高有效风量利用率。
(4)巷道及采区设计施工要充分考虑通风因素,各采掘巷道的布置必须符合《规程》和“一通三防”有关规定,达到合理、稳定、可靠的通风要求,做到采掘系统布局合理,通风网络简单,避免角联支路,巷道设计、施工、验收的全过程,必须有“一通三防”专项内容,并征得通风技术管理部门的同意。
(5)在准备采区时,必须按设计先在采区内构成通风系统以后,方可开掘其它巷道,采煤工作面必须在构成全风压通风系统后,方可回采。
(6)矿井的每个采区必须设置至少一条专用回风道。(7)采区进、回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作为进风巷、一段作为回风巷。
(8)建立合理的、有利于通风的采掘生产布局。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1个回采工作面和2个掘进工作面;一个采区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多煤层开采的,该采区最多只能布置2个回采工作面和4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严禁在采煤工作面范围内再布置另一采煤面同时作业。
(9)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改变通风系统(包括一翼或一个水平、一个采区)时要编制通风设计和安全措施,报集团公司批准。
(10)所有通风设施必须严格按质量标准施工和维修,每组风门均要安设风门联锁装置,主要进、回风石门之间的联巷以及采区进、回风上山(石门)之间的联巷,不通风行人的必须在联巷两端砌筑永久挡风墙隔开,如需使用,至少要用一组永久风门隔开,每组风门不少于两道。
(11)井下所有作业人员必须爱护通风设施。严禁任何人随意损坏通风设施或将一组风门同时打开,造成风流短路。风水管线必须从风门墙预留孔中通过,通风设施损坏时通风区必须及时修复。井下各作业区域内的通风设施,生产单位负有监护责任,损坏时要及时汇报。属瓦斯循环检查路线内的通风设施,瓦斯员每班至少检查一次,发现通风设施损坏,必须立即汇报调度,并要求调度通知相关单位人员进行追查,同时通知通风区及时修复。
(12)通风系统必须稳定可靠,合理畅通,巷道断面满足通风要求,严禁风速超限。
所有采煤工作面上、下出口向外20米内的巷道采煤区负责,巷道高度、断面必须符合相关规定。综采工作面上、下出口,净断面不得小于5m2。
矿井每年由技术科、通风科负责组织一次巷道鉴定,风道风速超限时必须进行巷道维修,扩大断面,保证矿井回风道失修率不超过7%,严重失修率不超过3%。通风部门负责每3年进行一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矿井转入新水平生产或改变一翼通风系统后,必须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
(13)生产水平和采区应实行分区通风。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的巷道。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
采掘工作面采用独立通风。如确需串联通风时,串联通风不得超过1次。实行串联通风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长批准并报
集团公司备案。严禁采煤工作面利用局扇通风,严禁不合理的扩散通风和老塘通风。
井下炸药库、充电硐室、采区变电所、抽放泵站等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
(14)实行计划供风、以风定产,采掘工作面严禁无风、微风作业。回采工作面、备用工作面、回撤工作面和硐室供风量要符合配风要求,各用风点配风量不得小于《作业规程》规定的配风量。
通风区要按月编制配风计划,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15)建立定期测风制度。通风区每旬对矿井进行一次全面测风,采掘工作面根据需要随时进行测风,每次测风结果都应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和测风台帐上,并按旬报矿总工程师(通风科)审阅。通风区要根据测风结果,采取相应措施,完善或调整通风系统,确保通风系统稳定可靠,矿井风量分配合理,有效风量利用率不得低于85%。
井下测风站设置必须符合有关规定。测风记录牌前后10m内不能有淤泥、积水以及影响测风断面的货物。
(16)对盲巷、采空区密闭外或其它通风不良的巷道,通风区要设置栅栏,揭示警标,除通风检查人员外,其它任何人不得进入栅栏内、不得损坏栅栏和密闭。
6、加强巷道贯通管理。
(1)巷道贯通要有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和管理台帐,贯通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严禁无措施施工。
(2)按设计需要贯通的两个掘进工作面必须连续作业直至按贯通措施贯通,中途不准停工。
(3)巷道贯通相距20米(综掘50米)前,地测部门下达贯通通知单,通知施工单位及机电、通风、安管等部门,并向矿总工程师报告。
(4)一般贯通巷道相距20米(综掘50米)时,只准一个工作面施工,停掘的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并保持经常检查。停掘的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超限或存在其他隐患时,必须先停止在掘工作面的工作,然后处理,只有在2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在1.0%以下且无其他安全隐患时,掘进的工作面方可割煤或进行爆破。
综掘工作面每次检查停掘的工作面情况时,掘进的工作面必须停止综掘机割煤,并派专人和瓦斯检查工共同进入停掘的工作面。
炮掘工作面每次爆破前,必须派专人和瓦斯检查员共同到停掘的工作面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及通风、顶板、水等情况。每次爆破前,2个工作面入口必须有专人警戒。
(5)通风区接到贯通通知单后,要按措施规定提前做好调整风流的准备工作,准备工作未做好不准贯通。贯通后,必须停止采区内的一切工作,通风区立即调整通风系统,并测定风量、检查瓦斯,只有风流稳定,且贯通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小于0.8%,且无瓦斯积聚时,方可恢复工作。
(6)贯通期间必须由通风区领导跟班,在现场统一指挥;施工单位要有领导跟班;安管科派人员现场监督、检查。
(7)贯通期间,施工单位要严格工程质量和顶板管理,严禁空顶作业。
(8)间距小于20m的平行巷道的联络巷贯通,必须按以上规定执行。
7、局部通风管理
(1)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必须有局部通风设计(包括通风系统、风量计算、局扇选型、风筒选择及通风瓦斯管理等专项内容),掘进工作面必须严格按掘进安全系列化标准进行装备。施工过程中巷道支护、断面、施工方式和工序发生变化时,施工单位要提前书面通知通风区进行局部通风设计变更,并由通风区制定专项措施进行现场系统调整。
(2)掘进工作面临时停工要有停工报告,并通知通风部门。临时停工地点局扇不得停风,并由施工单位看管,通风部门正常检查通风瓦斯情况。因停电或其它原因致使局扇停止运转的,在恢复通风前首先必须检查瓦斯,如瓦斯超限必须按《规程》规定编制排放瓦斯措施。
(3)掘进工作面开工(复工)前,施工单位要有开工(复工)报告,并提前报送通风、机电、安管等部门。通风部门根据开工(复工)报告上的时间准备好各种“一通三防”设施,否则不得开工(复工)。
(4)局扇位置由通风区负责划定,局扇及其启动装置必须安设在全负压通风的新鲜风流中,距回风口不小于10米,且不得发生循
环风,风量、风速满足局部通风设计和《规程》要求。
(5)局扇必须由专人看管。局扇电缆必须敷设在进风流中,严禁任何人随意停开局扇,除经通风部门签字同意的计划停风外,所有无计划停电、停风均要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6)局扇必须实现“三专两闭锁”、“双风机、双电源”,主、备局扇必须实现自动切换。严禁2台以上的局扇同时向同一个工作面供风;不得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
(7)加强局扇通风管理,风筒不能“倒接”、“花接”、“反接”,不能出现破口和风筒接头漏风等现象,严禁任何人随意损坏风筒。风筒距迎头的距离按作业规程执行,风筒出口风量满足设计要求,并保证工作面及回风流瓦斯不超限,巷道风速符合《规程》要求。
8、防治瓦斯措施:
(1)所有采掘工作面,必须配备专职瓦斯员,每小班至少检查3次,并汇报调度;
(2)备用采煤工作面和临时停工的采掘工作面,每班至少到工作面检查1次瓦斯和二氧化碳;可能涌出或积聚瓦斯或二氧化碳的硐室和巷道的瓦斯或二氧化碳应每小班至少检查1次;临时停工停风的掘进工作面,闭前的栅栏处每小班检查1次瓦斯、二氧化碳和氧气。
(3)机电硐室、火药库、充电室、瓦斯泵站、小绞车硐室、进、回风流和专供行人的通风巷道,每天至少检查1次瓦斯和二氧化碳。其它可能涌出或积聚瓦斯或二氧化碳的硐室和巷道,每班至少检查1次。矿井一翼,总回风流,每班至少检查一次瓦斯和二氧化碳。
(4)永久、临时封闭墙内、外和挡风墙外每周至少进行一次瓦斯和二氧化碳检查;若有异常情况,随时检查。
(5)高瓦斯矿井应建立瓦斯管理制度。
(6)杜绝局扇无计划停风,所有的掘进工作面必须安装双风机双电源,并保证自动切换,风筒使用直径不小于Ф600㎜的风筒,掘进工作面必须安装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装置,定期检查试验并保证灵敏可靠。
(7)采煤、掘进工作面设置专职瓦斯检查员,每班瓦斯至少检查3次,发现异常,随时检查,汇报通风调度,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回采工作面尾巷要及时回撤,上顺回风巷超前放顶线2.0米的顶锚盘全部卸掉,剪断锚网及锚带,如尾巷冒落不充分,在瓦斯浓度不超《规程》规定时,采取爆破方法强制放顶,避免上尾巷留有空间造成瓦斯积聚;利用钻场抽放、尾巷埋管抽放、上隅角浮抽等有效措施将上隅角瓦斯浓度控制在1.0%以下,尾巷瓦斯浓度控制在1.5%以下。
(8)瓦斯监测系统按照高瓦斯矿井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设置,定期检验、校正瓦斯传感器及断电装置,必须保证灵敏可靠。
(9)每名入井人员必须佩带自救器;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组长、流动电钳工必须佩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10)加强瓦斯抽采管理,严格按瓦斯抽采设计施工,提高瓦斯抽采率;加强回采工作面、上隅角及回风顺槽的瓦斯治理,杜绝瓦斯
积聚现象。
(11)加强瓦斯抽采管路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做好瓦斯抽采管路防止砸坏措施,保证瓦斯抽采工作安全正常进行。
(12)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如必须停风时,要有停风停电措施和恢复通风排放瓦斯、安全送电的措施,做好排放瓦斯工作。
(13)各采掘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安设要符合国家安全规范标准,应设率要达到100%,监测队确保传感器灵敏可靠,采掘工作面专职瓦斯员负责看管,严禁随意损坏和甩掉瓦斯断电装置。
(14)加强通风设施管理。各地点的风门要设闭锁装置,确保通风系统的稳定。
(15)加强采场回撤时的通风瓦斯管理,未回撤结束,不准撤掉甲烷传感器。
(16)加强盲巷和密闭管理。
(17)采煤机、综掘机司机必须佩带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开器前必须由专职瓦斯员检查采煤机、综掘机20m范围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只有在瓦斯不超限时,方可开器;采煤机、综掘机要按规定安设瓦斯报警断电装置,并保证灵敏可靠。
(18)井上、下煤仓设置瓦斯传感器并连入监控系统,随时监测监控井上、下煤仓瓦斯情况;井下煤仓设置排放瓦斯系统,地面煤仓利用引排风机安设引排瓦斯系统,随时调节排放瓦斯,确保瓦斯浓度符合规定要求。
(19)在瓦斯抽采钻场内进行打钻作业时,要设置瓦斯传感器或
瓦斯检测报警仪,瓦斯超限要停止作业,切断钻机、泥浆泵等电气设备的电源。
(20)发生瓦斯事故,井下所有作业人员在不能尽快撤离井下时,西部区人员进入西部避难硐室,中央区人员进入北翼避难硐室,等待救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