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S企业年审注意事项_qs审核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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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
年度报告内容及企业自查注意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检总局第79号令)的有关要求,企业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内,每满1年前的1个月内向所在地的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持续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条件情况的年度报告。现将获证企业年度报告的内容要求如下:
一、获证企业年度报告采取企业自查申报,受理部门对企业自查材料进行审核和实地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企业提交年度报告时须附以下资料。
(一)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自查申报表(一式二份)(背面有申报表下载说明);
(二)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副本复印件各1份;
(三)企业营业执照、代码证复印件各1份;
(四)提供最近二个月的台帐(原料辅料进货和验收台帐、食品添加剂进货验收和使用台帐、销售台帐、包装物台帐),查看后退回。
(五)提供主要原辅材料(含包装物)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检验报告(最近一年1份);原辅材料进货验收记录(最近1个月);提供两份企业出厂检验报告(含原始记录)复印件,如生产企业有不同申证单元产品和不同类别产品,应按照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中抽样方法规定分别提供两份完整检验报告(含原始记录)复印件。如果检验报告中不包含出厂检验项目中带“*”号项目,企业还需提供本年度两份带“*”号项目的检验报告;
(六)提供企业主要产品的标签。
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获证企业必须报告必备条件现场审查不合格项改进措施和整改落实情况;
(二)企业有否发生迁址、生产工艺或者设备重大技术改造等原因使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开发生产新资源食品等情况。如有,变更后是否能持续保持原有质量保证水平,是否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和提供安全评价报告;
(三)原材料进厂验收和食品出厂检验实施情况,特别是如何保证出厂产品逐批检验,确保出厂产品质量受控。
(四)委托生产加工及其备案情况,包括:委托加工和被委托加工。如果有委托加工的,注明备案情况,并附上备案表;
(五)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及备案情况;
(六)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标志和编号使用是否符合要求;
(七)行政机关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及不合格整改情况;
(八)社会监督情况。是否有重大质量投诉及其后处理情况;
(九)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求企业应当说明的其他相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