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管理人名册评审办法_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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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管理人名册评审办法
为公平、公正地编制本市辖区破产管理人名册,确保破产案件的审判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评审规则。
一、上海市企业破产管理人名册评审工作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编制管理人名册评审委员会负责。
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管理人名册评审委员会由本院立案庭、民事审判第二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局、研究室、监察室等部门组成。
三、根据评审委员会决定组成临时评委小组,评委小组为不少于9人的单数,由法官、人大代表、廉政监督员、专家学者、行业协会等有关人员组成,负责具体评审工作。
四、评委小组对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可采用书面审查、面试、实地查看等方式进行审核。
五、评审实行评分制。评委应当按照评定标准,公平、公正地审核申请人的综合素质。每位评委所评分数的平均数为申请人的得分。
六、若申报人数额与名册编入名额的比例超过2:1时,采用两轮评审制。
首轮根据评分标准打分,按照从高到低的评审分数排序,以2:1比例确定进入第二轮评审的名单。
第二轮评审采用面试的方式进行,由评委现场打分。根据现场打分的分数高低,确定入选初审名册的社会机构。
七、若申报人数额与名册编入名额的比例低于2:1时,根据评审标准和面试,一次性打分,根据分数的高低,确定入选初审名册的社会机构。
八、初审名册在本市《新闻晨报》、《上海法治报》、上海法院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日。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均可对编入初审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提出实名书面异议。
九、公示期满后,评审委员会对有关异议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申请人确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应将所涉社会中介机构从管理人初审名册中除名。
除名后的缺额,由备选名单中分数最高的申报人递补。
十、审定后的管理人名册在《人民法院报》、《新闻晨报》、《上海法治报》、上海法院网上正式公布,同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七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