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交通学院工程合同管理期末考试资料_工程合同管理期末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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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自行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做法是否妥当?说明理由。
答: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十一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中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项目,要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方可进行邀请招标。因此,本案业主自行对省重点工程项目决定采取邀请招标的做法是不妥的。
(2)C企业和E企业投标文件是否有效?说明理由。
答: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本案C企业的投标文件送达时间迟于投标截止时间,因此该投标文件应被拒收。
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国家计委、建设部等《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投标文件若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公章,则属于重大偏差。本案E企业投标文件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项目经理也未获得委托人授权书,无权代表本企业投标签字,尽管有单位公章,仍属存在重大偏差,应作废标处理。
(3)请指出开标工作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答:1)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开标应当在投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公开进行,本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是10月18日下午4时,但迟至10月21日下午才开标,是不妥之处一;2)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开标应由招标人主持,本案由属于行政监督部门的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主持,是不妥之处二。
(4)请指出评标委员会成员组成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答: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国家计委、建设部等《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并规定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委员。一般而言公证处人员不熟悉工程项目相关业务,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属于行政监督部门,显然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人员和公证处人员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是不妥的。《招投标法》还规定评标委员会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本案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比例为4/7,低于规定的比例要求。
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本案11月10日发出中标通知书,迟至12月12日才签订书面合同,两者的时间间隔已超过30天,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
1、事件1中: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得少于20d,招标文件发售之日至停售之日最短不得少于5日。
2、事件2中:编制两个标底不符合规定,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必须保密。投标人的报价高于标底15%以上一律确定为无效标不妥,实施条例中规定: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招标人应当在开标时公布。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3、事件3中:改变招标工程范围应在投标截止之日至少15日前通知投标人。
4、事件4中:投标保证金数额一般为投标报价的2%左右,一般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30d;
5、事件5中:5月25日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文件。A公司投标文件无法人代表签字为无效文件。B公司报送的降价补充文件未对前后两个文件的有效性加以说明为无效文件。
6、事件6中:招标开标会应由招标方主持,开标会上应宣读退出竟标的C单位名称而不宣布其报价。宣布招标作废是允许的。退出投标的投标保证金应归还。重新招标评标过程一般应在15d内确定中标人。
7、事件7中:应从7月16日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d内签订合同,签订合同后5d内退还全部投标保证金。中标人提出将投标保证金当作履约保证金使用的提法错误。
8、事件8中:中标人的分包做法,及后续的转包行为是错误的。
问题:1.简述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程序。2.该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程序在哪些方面不妥之处?应如何处理?(请逐一说明)3.招标文件由哪些部分构成?
分析与答案:问题1:答: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程序按照阶段可划分为:(1)招标活动的准备工作,包括:①确定招标方式;②划分标段。(2)发布招标公告与投标邀请书。(3)进行资格预审:①资格预审通告;②发出资格预审文件;③对潜在投保人资格的审查和评定。(4)编制和发售招标文件:①发售招标文件;②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5)开标:①投标文件密封情况检查;②拆封、宣读投标文件。(6)评标:①初步评审;②详细评审。(7)中标。
问题2:答:该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程序存在诸多不妥之处:
(1)招标单位采用的招标方式不妥。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工程项目,宜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招标。(2)该工程项目尚不具备招标条件。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①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②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③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
④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⑤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3)招标单位编制两个标底不妥。标底由招标单位自行编制或委托中介机构编制。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4)资格预审的内容存在不妥。招标单位应对投标单位近3年完成工程情况进行审查。(5)招标单位对上述提及的本地公司具备投标资格的认定不妥。投标单位提交的资质等资料应由法人代表签章。(6)招标单位以提出疑问不及时为由拒绝作出说明不妥。投标单位对招标文件中的疑问,应在投标截止日1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单位提出。对于投标单位在投标截止日前5提出的书面疑问,招标单位有权拒绝说明。对于投标单位在投标截止日前12日提出的书面疑问,招标单位无权拒绝说明。(7)招标单位决定招标继续进行不妥。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单位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属于必须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8)招标单位对投标单位补充、修改投标文件拒绝接受不妥。投标单位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前,可以对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问题3:答:招标人根据施工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1)投标邀请书;(2)投标人须知;(3)合同主要条款;(4)投标文件格式;(5)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6)技术条款;(7)设计图纸;(8)评标标准和方法;
(9)投标辅助材料。
【问题】
(1)该承包商运用了哪几种投标技巧?其运用是否得当?请逐一加以说明。(6分)(2)招标人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应包括哪些内容?(4分)(3)从所介绍的背景资料来看,在该项目招标程序中存在哪些问题?请分别说明。10分)答案:(1)答:多方案报价法运用不当,因为运用该报价技巧时,必须对原方案(本案例指业主的工期要求)报价,而该承包商在投标时仅说明了该工期要求难以实现,却并未报出相应的投标价。(2分)
增加建议方案法运用得当,通过对两个结构体系方案的技术经济分析和比较(这意味着对两个方案均报了价),论证了建议方案(框架体系)的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对业主有很强的说服力。(2分)
突然降价法也运用得当,原投标文件的递交时间比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仅提前1天多,这既是符合常理的,又为竞争对手调整、确定最终报价留有一定时间,起到了迷惑竞争对手的作用。若提前时间太多,会引起竞争对手的怀疑,而在开标前1h突然递交一份补充文件,这时竞争对手已不可能调整报价了。(2分)
(2)答:1)投标人签订合同的权利: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1分)2)投标人履行合同的能力:人员情况,技术装备情况、财务状况等;(1分)3)投标人目前的状况:投标资格是否被取消、账户是否被冻结等;(1分)4)近三年情况:是否发生过重大安全事故和质量事故;(0.5分)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0.5分)
(3)答:1)“招标单位的有关工作人员拒收承包商的补充材料”不妥,因为承包商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所递交的任何正式书面文件都是有效文件,都是投标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也就是说,补充文件与原投标文件共同构成一份投标文件,而不是两份相互独立的投标文件。(2分)2)开标会有市招投标办的工作人员主持不妥。因为开标会应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主持,并宣读投标单位名称、投标价格、投标工期等内容;(2分)3)开标前,市公证处人员对各投标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不妥,因为公证处人员无权对承包商资格进行审查,其到场的作用在于确定开标的公正性和合法性,资格审查应在投标之前进行(背景资料说明了承包商已通过资格预审)。(2分)
4)公证处人员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审查不妥,因为公证处人员在开标时只是检查各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对整个开标过程进行公证。(2分)
5)公证处人员确认所有投标文件均有效不妥,因为该承包商的投标文件仅有投标单位的公章和项目经理的签字,而无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的签字或盖章,应当作为废标处理。(2分)
工程开工前,乙方提交了施工组织设计并得到批准。问题: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当进行到施工图所规定的处理范围边缘时,乙方在取得在场的监理工程师认可的情况下,为了使夯击质量得到保证,将夯击范围适当扩大。施工完成后,乙方将扩大范围内的施工工程量向造价工程师提出计量付款的要求,但遭到拒绝。试问造价工程师拒绝承包商的要求合理否?为什么? 2.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乙方根据监理工程师指示就部分工程进行了变更施工。试问工程变更部分合同价款应根据什么原则确定? 3.在开挖土方过程中,有两项重大事件使工期发生较大的拖延:一是土方开挖时遇到了一些工程地质勘探没有探明的孤石,排除孤石拖延了一定的时间;二是施工过程中遇到数天季节性大雨后又转为特大暴雨引起山洪暴发,造成现场临时道路、管网和施工用房等设施以及已施工的部分基础被冲坏,施工设备损坏,运进现场的部分材料被冲走,乙方数名施工人员受伤,雨后乙方用了很多工时清理现场和恢复施工条件。为此乙方按照索赔程序提出了延长工期和费用补偿要求。试问造价工程师应如何审理? 问题1:答:造价工程师的拒绝合理。其原因:该部分的工程量超出了施工图的要求,一般地讲,也就超出了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对该部分的工程量监理工程师可以认为是承包商的保证施工质量的技术措施,一般在业主没有批准追加相应费用的情况下,技术措施费用应由乙方自己承担。问题2:答: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原则:(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商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工程师批准执行,这一批准的变更价格,应与承包商达成一致,否则按合同争议的处理方法解决。问题3:答:造价工程师应对两项索赔事件作出处理如下:1.对处理孤石引起的的索赔,这是预先无法估计的地质条件变化,属于甲方应承担的风险,应给予乙方工期顺延和费用补偿。2.对于天气条件变化引起的索赔应分两种情况处理:(1)对于前期的季节性大雨这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预先能够合理估计的因素,应在合同工期内考虑,由此造成的时间和费用损失不能给予补偿。(2)对于后期特大暴雨引起的山洪暴发不能视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预先能够合理估计的因素,应按不可抗力处理由此引起的索赔问题。被冲坏的现场临时道路、管网和施工用房等设施以及已施工的部分基础,被冲走的部分材料,清理现场和恢复施工条件等经济损失应由甲方承担;损坏的施工设备,受伤的施工人员以及由此造成的人员窝工和设备闲置等经济损失应由乙方承担;工期顺延。问题:1)招标时对承包商的资质审查的内容有哪些?2)定金与预付款有何区别?3)监理工程师判定承包商索赔成立的条件是什么?4)监理工程师对两次索赔申请应如何处理? 答:1)对承包商资质审查的内容有: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人员素质、设备和技术能力、财务状况、工程经验、企业信誉等。2)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①目的不同,定金的目的是为了证明合同的成立和确保合同的履行;而预付款是为了解决承包商在工程准备和材料准备的资金问题。②性质不同,定金是担保形式,是法律行为;而预付款是一种惯例,是约定俗成的习惯,不是法律行为。③处理不同,定金视合同履行情况有不同的法律后果;预付款在工程进度款中按比例扣还。3)监理工程师判定承包商索赔成立的条件:①承包商受到了实际损失或损害;②损失不是因承包商的过错造成;③损害也不是承包商应承担的风险造成;④承包商在规定的索赔时限内提出索赔申请。4)对第一次索赔:①判定索赔成立,这是因为遇到文物停工应视为业主的风险,不属于承包商的责任,工期索赔理由成立;承包商及时提供了证据资料和索赔申请。②监理工程师根据监理记录核实延误天数。③监理工程师签发工期变更指令。对第二次索赔:①判定索赔不成立,因为施工机械故障造成工期延误承包商自己的责任,索赔无理由。②监理工程师应在索赔申请后10天内作出答复,表示索赔不成立。问题:1上述合同属于那种计价方式合同类型?2该合同签订的条款有那些妥当之处?应如何修改?3.对合同中未规定的承包商义务,合同实施过程中又必须进行的工程内容,承包商应如何处理?答案:问题1:答:从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来看,该工程施工合同应属于固定总价合同。问题2:答:该合同条款存在的不妥之处及其修改:(1)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不应扣除节假日,可以将该节假日时间加到总日历天数中。(2)本工程是住宅楼工程,目前对该类工程尚不存在其他可以明示的企业或行业的质量标准。因此,不应以甲方规定的质量标准作为该工程的质量标准,而应以《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中规定的质量标准作为该工程的质量标准。(3)质量保修条款不妥,应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4)工程预付款预付时间过迟,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有关规定,工程预付款的预付时间应不迟于开工日期前7天。(5)工程预付款的起扣点和扣回方式没有明确约定,应修订为明确的起扣点和扣回方式。(6)工程价款支付条款中的“基本竣工时间”不明确,应修订为具体明确的时间;“乙方不得因甲方资金的暂时不到位而停工和拖延工期”条款显失公平,应说明甲方资金不到位在什么期限内乙方不得停工和拖延工期,逾期支付的利息如何计算。(7)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时间不妥。根据国家建设部、财政部颁布的《关于印发的通知》[建质(2005)7号]的规定,在施工合同中双方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保留时间应为6个月、12个月或24个月。保留时间应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算起。(8)从该案例背景来看,合同双方是合法的独立法人单位,不应约定经双方主管部门批准后该合同生效。(9)专用条款中有关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按实际竣工建筑面积520.00元/m2调整合同价款)与合同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相矛盾,该条款应针对可能出现的除合同价款包括的风险范围以外的内容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10)在补充施工合同协议条款中,不仅要补充工程内容,而且要说明其价款是否需要调整,若需调整则如何调整。问题3:答:首先应及时与甲方协商,确认该部分工程内容是否由乙方完成。如果需要由乙方完成,则应与甲方商签补充合同条款,就该部分工程内容明确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并对工程计划做出相应的调整;如果由其他承包商完成,乙方也要与甲方就该部分工程内容的协作配合条件及相应的费用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以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