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以房屋入股涉及税收问题(中税网)_房产投资入股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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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以房屋入股涉及税收问题
请问:个人以房屋投资入股环节涉及的税收(麻烦提供最新政策依据和计税依据)?谢谢!
专家回复:
1、依据国税发【2002】191号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2、依据财税字【1995】048号、财税【2006】21号、财税〔2008〕137号规定,如果是被投资企业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且房屋不是住房,需要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否则免征土地增值税。
3、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4、严格的将,依据财税【2006】162号规定,不征印花税。
5、依据财税〔2012〕4号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依据财税〔2012〕82号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个体工商户名下,或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免征契税。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合伙企业名下,或合伙企业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合伙人名下,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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