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建建字16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外企业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通知_全力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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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 州 市 建 设 局 文 件

滨建建字[2006]163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外企业管理、规范

建筑市场秩序的通知

各县(区)建设局、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博兴县建管局、局属有关单位、科室站所办、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建设市场的全面放开,在我市开展施工、监理、勘察设计、房地产开发等业务的建设工程企业越来越多,这既增强了我市经济建设的力量,对我市建设事业的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但也带来一些问题。一些企业利用我市大开放、大开发、大招商、大发展的时机,钻市场开放、招商引资、优质服务等政策的空子,扰乱建设市场秩序,破坏公平竞争,不但给工程质量和安全造成了隐患,而且侵犯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

搞好建设工程企业管理,对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平安滨州、促进我市建设事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加强对市外企业的管理,规范建设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保障各方主体及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山东省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市外建设工程企业须到市建设局相关科室和单位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后,方可在滨州市内承接业务。

各企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地点分别为:

勘察设计企业: 市建设局科教设计科(联系电话: 3356022); 监理企业: 市建设局工程建设科(联系电话: 3356023); 市政、园林施工企业: 市建设局城市建设管理科(联系电话:3356077); 建筑施工企业: 市建筑工程管理局(联系电话: 3215995); 造价咨询企业: 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联系电话:3215806); 装饰装修企业: 市装饰装修管理办公室(联系电话:3329992): 房地产开发企业: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联系电话: 3212797)。

二、登记备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房地产开发等建设工程企业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或许可证;

(三)近两年来无违法违规和有关的不良行为记录:

(四)在本市范围内有经营办公场所(对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单项备案不作本款要求);

(五)有法律、法规规定数量且符合从业要求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三、登记备案时的资料要求如下:

(一)《建设工程企业登记备案表》(一式三份,表格由备案科室、单位提供);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三)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市政、园林企业提供);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对驻本市负责人的授权或委托书;

(五)企业工商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近二年来无企业不良行为记录的证明;

(六)驻本市机构的经营办公场所自有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

(七)驻本市相关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和岗位持证人员的身份证、技术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及注册证书、岗位证书、经劳动部门签证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八)驻本市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九)勘察企业从事勘察专业需要的机械设备、测试监测检测设备、测量仪器设备证明或依法约定的能满足专业勘察和测试监测检测等质量要求的协作单位出具的证明或协议书;

(十)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四、各建设工程企业要严格按照要求,建立健全驻本市管理机构,充实配齐有关管理人员,确保做到“四固定”:管理人员固定,主要技术人员固定,办公地点固定,联络电话固定。管理人员中法人委托人全面负责本企业在滨州市内的一切事务,要切实履行责任,不得兼职经营项目建设。凡上述企业相关登记信息发生变化,应在15个工作日内到市建设局相关科室和单位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企业退出滨州建设市场时应交回登记备案表。

五、市外建设工程企业到市建设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时,为确保项目经理等管理人员长期到位,实行“押证管理”方法,企业向有关科室和单位提交项目经理等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后,方可承接工程建设任务。凡未在市建设局备案的外地企业,县区不得接纳,不得准许其参与工程招投标和从事经营活动。对未办理备案手续进行施工的市外企业,要立即停工,待补齐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市建设局对各企业进行不定期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凡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一律清出滨州市建设工程市场:

(一)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类别范围承包工程的;

(二)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三)转让、出租、出借、涂改资质证书,或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包工程的:

(四)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技术工人比例严重失调、无证上岗或技术工种配备不足而进行施工的;

(六)不按规定与劳务人员签订用工合同以及不到劳动部门登记备案,规避审查的;

(七)未经备案登记擅自承接施工任务的;

(八)对质量、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不按规定报告,甚至隐瞒事实真相影响事故处理的。

(九)故意煽动农民工上访、围堵党政机关的;

(十)非法胁迫总承包单位人员的。

六、所有在我市承揽任务的外地企业,都要认真执行国务院、建设部及省、市关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有关规定,执行劳务工资保证金制度,落实劳务人员工资按月发放制度、工资发放备案制度,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外地进滨企业,都要重视和加强合同管理,与劳务分包企业签定规范的分包合同,与劳务人员签定规范的劳动合同。避免因拖欠劳务人员工资造成工人群体上访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七、省外建设类企业进入我市承接任务,除执行上述有关规定外,应首先按照省建设厅、省建管局的文件精神办理《外埠企业进鲁施工许可证》、《山东省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拨付手册》;在我市设立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或非法人企业分支机构,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实行分包工程款支付担保、劳动者工资支付担保制度等。业主要求提供履约担保的,必须对等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二OO六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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