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毕业论文_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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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毕业论文
1.引言 会计制度与税法同属规范经济行为的专业领域,但二者分别遵循不同的规 则,规范不同的对象,且存在诸多的差异。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变化的新 情况,税收与会计制度的具体政策规定也越来越丰富,从而两者之间的关系也变 得较为复杂。鉴于税法和会计制度的目标和遵守的原则有所不同,两者之间存在 差异是必然的。然而,税法与会计制度的差异也必然会增加纳税人遵从税法、会 计制度的成本。因此,很有必要在不违背税法和会计制度各自目标、遵循原则的 前提下,通过协调尽量减少差异。1.1 研究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的背景 改革开放30 年来,我国的会计和税法的改革在不断进行,尤其是近10 年,随着WTO 的加入,我国经济逐步融入国际社会,财政税收制度逐渐与国际接轨,现行税制的确立和具体会计准则也随之出台,使得会计制度和税法的差异逐步扩 大。研究税收制度与会计制度的差异成为广大纳税人的当务之急,会计和税法的 分离必然会形成差异。1.2 研究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的意义(1)理论上的意义: 有利于提高财务信息的质量、有利于推动税务会计的发展和税法的良性互 动、共同发展、能给我国的会、税模式的选择提供参考。税法相对于会计准则而 言,税法相对于会计准则而言,它具有强制性和高度的法律权威性。如果企业 那谁核算是真实的只要能清楚会计信息就会大大提高。另外,我国的企业所得税 法还不健全,迫切需要在同相关经济法规和经济环境相互协调的过程中进一步完 善,最后我国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关系经历了从统一到差异再到协调的动态发 展过程。在我说市场经济快速发展,不断完善的调整过程中,对于会计和税法差 异的研究能够对我国的会计制度和准则及税法的模型选择提供参考。(2)实践中的意义: 有利于企业能够正确的执法,履行纳税义务,减少纳税风险;有利于纳税人 财务利益最大化,使企业免于受到处罚;有利于企业投资人、债权人了解企业的 真实情况,做出正确的决策。由于税法和会计对收入确定等方面存在很多方面的 不同,如果企业会计人员不能掌握二者的差异而只是按照会计准则相关规定来核 算税额的话,就会导致核算结果的误差,甚至是偷税漏水的出现。偷税、漏水的 出现,肯定会给企业带来罚款和滞纳金,这样无形中给企业带来了不必要的损失。能够正确的认知会计和税法在相关方当面的不懂规定处理,同样能使企业合理利 用经济资源,实现企业的短期利益并保证长期的经济效益。2.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的概述 2.1 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的成因(1)目的不同 企业会计准则制定的主要目的是规范企业会计核算工作,提高会计信息质 量,真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结果,以满足政府部门、投资者、债权人、企业管理者以及其他会计报表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而税法制定的目的是 为了调整国家与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保证国家利益和纳税人 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保证国家强制、无偿的取得财政收入,依据公 平税负、方便征管要求,对会计准则的规定有所约束和控制。可以这样认为,会 计准则和税法目标上看是不同的体系。(2)规范的内容不同 不同税法与会计准则分别遵循不同的规则,规范着不同的对象。会计准则的 目的在于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以满足有关方面了 解企业才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需要。税法规定了国家征税机关和纳税人的征税 行为,解决的是社会财富如何在国家和纳税人之间分配,具有强制性和无偿性。因此税法和会计准则不可能完全相同,必然会存在差异。(3)对会计要素确认要求不同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一般会计核算遵循的是权责发生制,而税法是收付实现制 与权责发生制的结合。(4)服务对象不同 企业会计制度要求提供的会计报表是为会计信息使用者、投资人、债权人、企业管理层、政府部门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服务的。而税法主要是保证国家财政收 入同时也为纳税人提供缴税义务,保障其权益。(5)发展速度不同 为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会计准则的建设进展速度,新准则更是加快了与国 际会计准则的接轨。具有了“国际化”。而税法更多是从国家宏观经济发展的需 要出发,在保证国家经济发展目标的前提下进行的,相对会计准则而言,更具有 中国特色。(6)核算基础不同 会计制度规定必须在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中选择一种作为会计核算基 础。而税法在计算应税所得额时既要保证纳税人有立即支付货币资金的能力和税 务机关有征收当前收入的必要性,又要考虑征收管理方便,即税法是收付实现制 与权责发生制的结合。(7)核算原则不同 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原则和谨慎性原则为基础,同时遵循客观原则,可比 性原则,一贯原则,相关性原则,及实时性,明晰性重要性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 原则,配比原则、相关性原则、确定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税法核算时不遵循谨 慎性原则。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基本原则有想通之处,税法遵循一些会计核算的基 本原则,但是,基于税法保全税收的体现政策导向的要求,税法与会计准则在某 些基本原则上产生了背离。2.2 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的理论分析比较
(一)收入方面的差异(1)销售额的差异。会计上的销售额是指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而取得的价款,不包括为第三方或客户代收的款项,而税法上应税的销售额包括价款和价外费 用,其中价外费用部分包括代垫款项和代收款项等多方面的内容。(2)应税收入的差异。会计上的商品销售收入或劳务收入是指企业对外销售 商品或提供劳务而取得的收入,税法上的应税收收入既包括税法规定的八种视同 货物销售行为应确认的应税收入,企业所得税等税种也有视同销售的规定。
(二)成本费用方面的差异 会计处理按实际发生额列支,而税法上有的规定明确不得扣除,有的按限定 标准扣除,如工资、广告费、宣传费、佣金支出、业务招待费、保险费、会计费,有的强调必须有相关证明方可扣除,否则不得扣除。
(三)资产负债方面的差异(1)资产的折旧与摊销。会计上出于谨慎考虑,通常强调加速折旧与提前摊 销资产,而税法上出于保证财政收入考虑,通常要规定一些限制性条件。(2)资产减值准备。会计上规定期末应对各种资产按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价,如发现资产发生减值应计提减值准备,而税法上只承认坏账准备,对其他的各项 减值准备均不予承认;即使是坏账准备,对估计的方法、比例与范围也作了较明 确的限制性规定。(3)预计负债。包括企业对外提供担保、商业承兑票据贴现、未决诉讼、产 品质量保证等很可能产生的负债。会计上要求企业按照规定项目的确认标准,合 理的集体各项很可能发生负债,税法上坚持实际支付原则,不予确认可能发生的 负债
(四)利润总额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异(1)增加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指会计上作为利润要素在营业外支出中按实 际列支的赞助费、捐赠支出、罚款、罚金、滞纳金支出及取得应税收入无关的支 出等项目,这些项目在税法上或者明确不得扣除,或者规定只能按限定标准扣除。(2)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指会计上已计入利润总额而按税法规定可以 免于征税或不需要征税的项目。主要有“三废”产品利润和国债利息等单项免税 或不征税利润、以及所得税前会计利润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等项目。这些项目 按税法规定均可在会计利润中依法扣除后再计算征收所得税。2.3 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的实务差异比较
(一)收入确认的差异(1)收入确认范围的差异 收入确认范围的差异,是会计准则和税法在对收入进行确认时口径不同所 产生的差异。① 会计准则和税法在基本含义存在差别 在《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中,收入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 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包括销售 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等。税法规定的收入,是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以及其他行为去的的各项收入总 和。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收入、转让财 产收入、利息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等。② 会计准则和税法在商品销售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上有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规定的商品销售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都是指 企业对外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此外,该规定指出:“企业代第三方 收取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处理,不应确认为收入。” 税法上应税收入不仅包括企业对外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还包括 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所确认的应税收入。(2)收入确认时间的差异 会计确认收入实现时间和税法确认收入实现的时候不尽一致。税法确认收入 实现的时间往往早于会计确认收取实现的时间。会计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谨慎性原则,侧重于收入的实质性的实现,只 有当各种形式的收入真正转移到企业以后,会计上才确认收入的实现。而税法上 规定收入的实现时间,应该以产品或商品已发出,款项已收取的权力已实现为原 则,来确认收入的实现。税法对收入没有原则性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 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确认收入实现时间具体为: ①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无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货款或取得索 取货款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②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收手续的 当天; ③采取赊销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④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⑤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⑥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劳务收入或取得索取劳务收入的凭据 的当天; ⑦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税法是从组织财政收入的角度出发,侧重于收入的社会价值的实现,对于某 项收入企业可能还未实现,但从整个社会角度来说价值已经实现了,税法就将该 项收入确认为计税收入。(3)收入确认的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规定,满足以下条件才能确认:第一,企 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第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 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第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的计量;第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第五,相 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税法上的规定不考虑纳税人的风险问题和继续管理权问题。对收入和成本的 计量问题,在特殊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强制性估计收入 的成本的金融。① 现金折扣方式 会计准则规定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 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税法则规定现金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②商业折扣的方式 会计准则为直接规定商业折扣处理方法,一般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来 确认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税法规定,销售额和商业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可按折扣后月作 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如果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 售额减除。
(二)成本费用的差异分析(1)职工薪酬 职工薪酬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各类社会保险费 以及辞退福利等共八项。同时对职工的股份支付,本质上也属于职工薪酬。税法允许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是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 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支出的劳务报酬。包括基本工 资、奖金、津贴、补贴、年底加薪、加班工资及与任职祸首古相关的其他支出。差异表现在,税法对企业职工的薪酬范围有所限定。同时,为了确保工资薪 金扣除的合理性,税法对工资薪金支出做出了限制,纳税人发生的下列支出不作 为工资薪金支出:雇员向纳税人投资而分配的股息性所得;根据国家或省级政府 的规定为雇员支付的社会保障性缴纳款;从已提取职工福利基金中支付的各项福 利支出;各项劳动保护支出;雇员调动工作的差吕飞和安家费;雇员离退休、退 职待遇的各项支出、独生子女补贴、纳税人负担的住房公积金、国家税务总局认 定的其他不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项目。(2)业务招待费 业务招待费规定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表现在: 会计规定,业务招待费在发生当期全额在“管理费用”科目据实列支,可 全部扣除,不能采取预提的办法。税法对顶,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按一定比例 扣除,形成的永久性差异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进行纳税调整。而且允许税前扣除 的业务招待费必须始于纳税人经营业务直接相关。(3)坏账准备 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可依据应收款项和其他应收款计提坏账准备,且还必须剔 除“有确凿证据表明该款项应收款项不能收回或可能较小部分。a.计提方法不同 会计准则规定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由企业自行确定,但企业应当制定计提坏 账准备政策,可选择余额百分比法、销货百分比法、个别人定法。税法计提坏账准备,一是除了企业计提坏账准备在税法规定的比率范围内可 以税前扣除外,企业根据会计制度等规定提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不得在企业税 前扣除;二是根据你按木应收款项余额以一定比例提取坏账准备。b.计提标准不同 会计准则为硬性规定,需根据以往经验进行合理估计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税法对计提比例有量的限定,一般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4)借款费用 会计准则与税法对于借款费用可予资本化的范围方面的规定存在差异。会计 准则规定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仅限于固定资产、生产周期长的存货和投资性房 地产。税法相关规定中明确规定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发生 的借款及为开发房地产而借入的资金均可确认为资本化处理。例如:某工厂2011 年应产品建造,从金融机构借款,发生借款利息10 万元。会 计处理如下: 借:生产成本 100000 贷:应付利息 100000 借:应付利息 10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 税收处理及会计和税收处理差异的调整:借款产生的借款利息10 万元因用 于产品生产,所以应计入当期的财务费用进行税前扣除。在企业 2010 年所得税 纳税申报表中,应对计入生产成本的借款费用产生的会计与税收处理的时间性差 异进行纳税调整,调整额为 100000。产品完工时,调整完工产品的成本会计和 税收的差异。3.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的分析 3.1 会计准则与税法适当分离的必要性 由于现行会计准则与税法在收入及费用的确认时间及确认口径上有所不同,从而导致了会计利润与计税利润不相等的情况。无论设立税务会计的现实必要性 是否存在,消除会计利润的计税利润之间的差异都是不可行的,会计准则与税法 的适当分离不管是对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还是对会计理论研究的深入都具有十 分重要的意义
(一)有利于企业管理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 会计与税法的适当分离在相当程度上保证了企业的自主性。因为企业只需 按照税法的规定计交有关税款,并将其作为一项费用处理。在会计处理上可根据 企业的情况及经营环境的变化在会计准则的指导下灵活选用会计政策,合理计算 收入,恰当分配费用,而不必考虑税法的规定,以保证企业财务目标的实现及企 业决策的顺利实施。从这个意义上说,会计准则与税法的适当费力是经济体制改 革中一个不小的进步。
(二)有利于会计目标的充分实现 企业财务会计的目标是 向向企业外 部关系人提供所需信息。在企业众多的 外部关系人中,税收征管部门所关心的是应税行为的发生情况及应税所得的获奖 情况。其它外部关系人人关心的则多是与债券的安全性、投资的收益性及营运资 金来源和应用状况相关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资金变动情况,对税款应如何计 算及交纳并不为她们所关心。会计准则与税法的适当分离可使财务会计在满足其它外部关系人需要的同 时在一定程度上满足税收征管部门的需要。因为税收征管部门除了从企业对外会 计报表获取所需信息外,还可以从企业特别报送的纳税申请表及其附列资料,甚 至从作为上列报表编制依据的原始凭证中获取所需的信息,这是其他外部关系人 所不能做到的。所以,会计准则与税法适当分离后,财务会计可以专门向提供能 够公正、恰当地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资金变动情况的会计报表、而不 管税法的规定,使其满足跟多的外部关系人的需要,最大限度的实现其目标。
(三)有利于会计理论研究的深入 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的统一只可能使财务会计成为解释及执行税收政策的 工具,会计理论的研究也不可避免地要受到税收法规体系的制约。在实质上是会 计失去作为一门学科应有的基础,出现有会计职业及会计人员而无会计学的情 况。会计准则与税法的适当分离可使会计理论的研究脱离税收法规的限制,围绕 着会计目标,按其内在的规律进行。
(四)有利于对外开放及国际经济交往的发展 我国现行的会计准则与国际惯例尚有较大差距,如何尽可能的缩小这一差 距,提高我国会计信息的国际可比性也应是我国会计界的一大工作目标。如果将 会计准则与税法同意的话,将极大地阻碍这一目标的实现,出现国外看不懂中国 会计报表的情况。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的适当分离可以使会计准则尽快与国际接 轨而不致使国内税收收到影响。另外,从税收角度来看,会计准则与税法的适当分离还有利于水守护政策的 稳定及税收目标的实现,不致于出现会计理论研究的深入及会计准则的修改而影 响税法规定,使税法失去应有的严肃性及权威性的情况。3.2 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产生的影响
(一)造成征、纳税成本的提高。凡是会计准则中规定应确认收入或费用,而税法中规定不应确认收入或费用,凡事会计制度中规定不应确认收入或费用,而税法中规定应确认收入或费用,在申报纳税时均需要进行纳税调整。会计利润 与应税所得的差异项目多,跳帧的项目就多。调整的项目过多,企业所得税年末 汇算清缴工作变得更加复杂、繁琐、从而提高了纳税成本。同时作为理性经纪人 的企业在与税务部门的博弈中利用各种差异项目千方百计的进行避税,甚至偷 税、漏税,为了确保国家税收征收工作顺利完成,税务部门不得不增加征税成本。总之,过度的分离对会计核算和征收征管来说都意味着麻烦、负担,工作量增加,工作效率下降,成本上升。
(二)容易引起税源的流失。比如,对会计准则明确规定可以计入成本费用 并且没有规定其限额或比例的,而税法却没有明确的规定是否可以或不可以确认 其计入成本费用的,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就全额确认为企业成本费用,这样 就谁造成国家税源的流失。
(三)影响政府文件的权威性。从我国会计与税收规范的性质看,税收是法律规范,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 性、的特征。同时会计准则也具有同税收制度一眼的法律地位。两者过度分离,无疑会破坏法律规范的严肃性。例如:会计制度规定的加速折旧政策、计提减值 准备等,从企业核算利润的家督上看合情合理,而税法却不予认可。
(四)征、纳税双方容易引起争执,并且难以仲裁。如按会计准则规定,企 业可以对或有事项确认或有负债,而税法并没有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折旧容易 引起争议。尤其使税法未规定可以或不可以做的事,就更难仲裁。4.协调会计准则和税法关系的措施 4.1 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的可协调性 会计与税法的分离,促成两个相互独立而又必然带有互动影响的经济体系存 在,这要求二者要有机的进行协调。纳税事项本身就是会计处理的一种业务,一 个环节。会计的传统纳税申报职能也必然促使会计将其融入日常会计行为而不是 去做两套账。因此,二者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协调的余地。4.2 建立会计准则与税法协调的长效机制 实现会计准则与税法的有机协调,是一个涉及制度和实践两个层面的复杂问 题。应在正确对待差异问题的前提下,根据适度原则和可操作原则,从宏观领域 到微观环境,建立一个系统的协调机制,实现二者的适度和谐。可从以下几个方 面开展研究协调工作:
(一)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的理论协调方式(1)会计与税法目标相协调 我国不能把会计目标完全定位于提供“客观、真实、公允”的会计信息。因 为,该会计目标适用于英美等国,而这些国家的现代会计理论和方法实在高度发 达的资本市场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我国的资本市场不够发达,必须强调为国家宏 观经济的发展和监督服务。因此,税法和会计制度的目标应尽可能地保持协调,而这种协调再以国家为最高利益的调控下完全可以做到。(2)开展会计与税法相互协调的理论研究 开展理论研究的第一步是,正确认识二者的区别与联系,把握好分离同意的 “度”,既不能因为两者的不同,而片面的追求夸大两者的差异,也不能因为存 在紧密联系从而无视两者差异,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回复到“税会合一” 的传统模式。这也促使我们重视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协调的理论研究,促进会计 理论与实务的发展和完善,为会计与税法差异研究提供深厚的理论基础。
(二)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的实践协调方式(1)政府从宏观领域加强对税法和会计制度的协调 《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陆续颁布,会计原则的处理方式 上发生了显著变化,对会计利润及应税所得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导致二者之间的 差异性增强。需对现行的会计核算制度和税法进行审查,找出相互不适应的地方,并加以研究,以便协调,而不是单纯满足一方面的需要。会计和税收的法规制订 和日常管理分属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两个主管部门立法执行过程中,可能产 生立法取向不同。因此,两个主管部门的主动沟通是会计制度与税法协作的重要 前提。加强管理层面的沟通,有利于减少不必要的差异,调高效率,提高会计制 度和所得税法规协作的有效性。(2)规范和完善会计制度,主动与税法法规协作 会计制度尽管经过不断的研究和修改,但其本身仍然存在不足或尚待规范的 地方,因此会计制度应不断被完善。对于制度缺失的事项,规范时应事前与税法 制定部门相协调,沟通,是其在符合会计理论发展和会计实务工作的前提下,尽 可能与税收法规协作,避免制订后存在不必要的差异在进行协调,造成效率损失。(3)改进企业所得税法规,主动与会计制度协作 目前企业所得税存在的问题,比如:实行内外两套所得税制度、优惠政策 太多、收入总额的概念不清晰、收入项目名称不规范等,所得税应加强自身建设,完善税收法规。因为,会计制度一般而言,较为先行,理论较为完善,且符合税 法的目的和原则。可借鉴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在存在差异的情况下选择差异最小 规范。(4)根据不同业务差异采取不同写作协作方式。对于与经常性收入和成本的差异,会计制度的处理原则比较规范和成熟,企 业所得税法规应积极与会计制度协调,对企业所得税法规进行完善和优化。在会 计制度与税法法规制定前,二者制定部门应进行协作,在满足会计目标与税收目 标的前提下,尽量减少二者的差异,提高效率。(5)改进和完善差异调整的会计方法 如今,企业对差异的会计处理以帐外调整为主,在纳税申报表中体现,无法 与日常的会计记录相链接,也不利于与税务机关的信息交流。为了完整系统的反 映差异的形成以及纳税调整情况,企业应当增设必要的明细账和备查账来规范账 簿记录。对差异的调整情况,应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作出相应的披露。现行披露方 法只反映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结果,没有反映差异的形成过程。因此,可在利润 表的“利润总额”与“所得税”项目之间增列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和应税所得额三个项目,其调整金额根据有关明细账和备查账记录分析计算添 列,以反映差异调整的全貌。此外,还可借鉴国际会计准则中对差异的调整处理 办法,改进我国现行的差异处理方式,既可达到与国际 接轨的目的,又丰富了 会计理论的内容。(6)小企业按税法规定选择会计处理方式 由于小型企业会计信息的外部使用者相对较少,由于小企业的利益与个人利 益高度统一,逃避纳税的可能性要比大中型企业大得多。因此,为充分体现税法 在小企业中的主导地位,降低小企业遵从税法的成本,结合小企业的特点和税收 征管需要,小企业可选择会计处理方式,以减少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的差异。(7)加强信息的披露和相关人员的培训。税务机关应充分利用披露的会计信息,并且应加强企业会计准则的强制性信 息披露义务,以提高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效率。认真组织各方面各层次的学习培 训工作,加大培训的力度,以加深对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的认识,为深入贯彻会 计和税法创造有利条件,以提高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法规协调的有效性。结 论 我国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已经成为一种客观存在。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分离 也形成了一种必然,他们的适当分离并不是要将二者截然裂开,恰恰相反,二者 之间的差距应当尽快可能地缩小,能够统一的地方尽量统一,这样做一方面可以 方便税款的计算,另一方面还可以简化会计核算。文章首先指出了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产生的背景,分析了研究会计准则与税 法差异意义。随着我国加入 WTO,我国经济逐步融入国际社会,紧跟着来的就 是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愈来愈大,为了提高财务信息的质量、推动税务会计的 发展和税法的良性互动、履行纳税义务、减少纳税风险,所以要尽可能的协调会 计准则与税法的差距。接着分析了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行程的原因,通过对两者目的、规范内容、要素确认要求、服务对象、发展速度等七方面的研究,得出会计与税法差异存在 的必然性。并通过大篇幅理论分析和实务分析,将二者的差异进行比较列举。最后,阐明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会产生哪些影响,而协调二者的关系应该 采取哪些措施。会计准则与税法都随着社会的发展,生产力的提高,和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也在时刻发生这变化,所以有必要进行更深一步的研究,以使会计准则与税法更 好的协调发展,社会也会不断进步。致 谢 本学位论文是在我的导师孙灿明教授的亲切关怀和悉心指导下完成的。他严 肃的科学态度,严谨的治学精神,精益求精的工作作风,深深地感染和激励着我。从课题的选择到项目的最终完成,孙灿明老师都始终给予我细心的指导和不懈的 支持,在此谨向孙老师致以诚挚的谢意和崇高的敬意。孙老师一丝不苟的作风,不仅授我以文,而且教我做人,给以终生受益无穷之道。对孙老师的感激之情是 无法用言语表达的。在此,还要感谢大学四年来所有的老师,为我们打下会计专业知识的基础; 同时还要感谢所有的同学们,正是因为有了你们的支持和鼓励。本学位论文才会 顺利完成。感谢我的爸爸妈妈,言树之背,养育之恩,无以回报,你们永远健康快乐是 我最大的心愿。最后感谢我的母校—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涉外学院四年来对我的大力栽培。写作毕业论文是一次再系统学习的过程,毕业论文的完成,同样也意味着新的学 习生活的开始。参 考 文 献 [1]秦涛.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分析与协调[J].现代营销(学苑版),2009,(09). [2]田原.我国新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及协调[J].全国商情(经济理论研究),2009,(04). [3]聂顺江.论会计准则与税法适当分离的必要性[J].财会研究,1998,(01). [4]于茗.会计与税法[J].合作经济与科技,2006,(12)[5]李勇.实施新《企业会计准则》对所得税的影响以及与税法的协调[J].会计之 友(下旬刊).2007(02)[6]王晓梅.企业所得税制度与会计准则的协调[J].税务研究.2007(01)[7] 于晓镭,徐兴恩主编.新企业会计准则实务指南与讲解[M].机械工业出版社, 2006 [8] 张连起.新会计准则对企业税务之影响(一)——利润影响因素的税务处理规 定[J].中国税务.2006(12)[9] 肖少平.税收政策与会计准则的差异[J].天津市经理学院学报.2006(04)[10] 梁星,吴丽梅,王如燕.企业所得税法与会计制度中收入和费用扣除的差异分 析[J].税务研究.2006(01)[11] 耿欣荣.企业会计制度与企业所得税法的差异比较[J].经济师.2004(05)[12] 陈国辉,崔刚.会计与税法的分离与协调[J].财经问题研究.2002(03)[13]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制定.企业会计准则[M].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1 [14] 于长春著.税务会计研究[M].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2001 [15] 陈今池编著.现代会计理论[M].立信会计出版社,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