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劳动者产假规定_深圳市产假法律法规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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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劳动者产假规定

一、产假的定义

产假: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二、法律规定及政策

2015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广东省政府发布了新修订的《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该规定第十六条: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顺产的,98天;难产的,增加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42天。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取出宫内节育器的,1天;放置宫内节育器的,2天;施行输卵管结扎的,21天;施行输精管结扎的,7天;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复通手术的,14天。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假期期间,包括职工依照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享受奖励增加的产假或者看护假期间,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发放工资,职工不享受生育津贴。

统筹地区规定增加生育津贴计发项目及期限的,从其规定。

三、深圳市职工产假天数

(1)女职工

1.深圳市女职工生育可享受98天产假; 2.产前还可以休假15天; 3.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

4.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5.实行晚育者(23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 6.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增加产假35天;

7.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2)男职工

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天

四、深圳产假工资规定

按国家规定正常生产的女职工有权力享受产假、哺乳假,应视为正常出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苛扣其工资、福利、补贴以及考勤奖金,不影响晋级、调工资,并计算其工龄,反之则违反国家劳动法,侵害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可到相关部门举报并申请劳动仲裁。

(1)用人单位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的的产假期间的待遇为:

1、生育津贴;

2、生育医疗费用;

3、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4、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费用。上述费用均有社保基金支付。(2)深圳产假工资:

职工应当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本单位上一自然年度参保职工各月工资总额之和除以其各月参保职工数之和确定。

(3)用人单位未给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这里的工资应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岗位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应是女职工休产假之前的月工资标准。另外,女职工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报销生育医疗费用及疾患生育手术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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