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企业适用劳动法常用资料_适用劳动法常用数据
深圳企业适用劳动法常用资料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适用劳动法常用数据”。
深圳企业适用劳动法常用资料(2003年修订版)
1. 深圳市2003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依据深圳市劳动局《关于公布深圳市2003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2003年5月1日至2004年4月30日期间的最低工资标准为: 1)特区内:3.59元/小时,600元/月 2)宝安、龙岗区:2.78元/小时,465元/月
2. 深圳市2001、2002年度社会(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依据深圳市统计局2001、2002年统计信息年报、手册):
2001年度社会(城镇)职工平均工资 2162元 2002年度社会(城镇)职工平均工资 2352元
3. 月工资折算成日、时工资标准(依据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月平均工作天数 20.92天,工作时间167.4小时,职工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按此折算 4. 标准工时和加班工作时限(依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一般不超过1小时,最长每日不超过3小时,每月不越过36小时。
5. 加班工资计算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延长工作时间支付不低于正常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正常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支付不低于正常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6. 养老保险费标准(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1)深圳户籍员工:
企业按员工个人缴费工资的(8%+1%)交纳+员工个人交5% *其中1%为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 2)非深圳户籍员工:
企业按员工个人缴费工资的8%交纳+员工个人交5%
(缴费工资为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但月工资总额超过上年度市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计征养老保险费;月工资总额低于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60%计征养老保险费。)
7. 医疗保险费标准(依据《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办法》):
1)深圳户籍员工:
企业按员工月工资总额的7%交纳(其中包括0.5%的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和0.5%的生育医疗保险)+员工个人交2%
(员工月工资总额超过上年度市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计征医疗保险费;月工资总额低于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60%计征医疗保险费。)
2)非深圳户籍员工:
企业按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交纳(其中包括0.8%的住院医疗保险和0.2%的地方补充养老保险),个人不交
8. 工伤保险费标准(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及《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1)特区内(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
企业按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至9‰缴纳。具体视不同行业和企业的状况,使用不 of 3 同费率。
2)宝安、龙岗区(依据《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
企业按所属全部被保险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统计口径)的5‰至15‰缴纳。具体视不同行业和企业的状况,使用不同费率。
9. 劳动合同的试用期限制(依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一般不超过6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不超过15天,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不超过30天,劳动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不超过60天
10. 正常经营企业非因员工原因停工应发停工津贴标准(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工资管理暂行规定》):
1)停工在六个工作日内(含六个工作日),按停工前一个月职工本人平均实得日工资的80%支付; 2)停工超过六个工作日,按停工前三个月职工本人平均实得日工资的60%支付。11. 年休假(依据广东省劳动厅《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
工作满一年未满五年者5日;工作满五年未满十年者7日;工作满十年未满二十年者10日;工作满二十年以上者14日。
12. 婚假(依据广东省劳动厅《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
3日,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初婚)增加10日。
13. 女职工产假期和人工流产假期(依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深圳经济特区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1)产假:90日,晚育(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增加15日,生育后3个月内办理《独生子女证》增加35日,如难产再增加30日,多胞胎每多生育一婴儿增加15日
2)人工流产休假:怀孕不满3个月人工流产,休假15日;怀孕3个月以上人工流产的,休假42日。14. 法定医疗期(即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期间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依据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伤医疗期规定》及《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
1)特区内企业的深圳户籍员工和宝安、龙岗区企业的所有员工(按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伤医疗期规定》执行):
实际工作十年以下,在本单位工作五年以下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 实际工作十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五年以下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为24个月
2)特区内企业非深圳户籍员工(按《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执行):
在本单位工作不满一年的,为累计15日,满一年,从第二年起每年增加15日,但最长不超过90日
15.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受伤停工医疗期工资(依据深圳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和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两个文件的通知》):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本人工资标准的70%,五年以上的为本人工资标准的80%;
2)实际工作年限在十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本人工资标准的80%,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本人工资标准的90%,十年以上的,为本人工资标准的100%。劳动者病假期工资如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给。
16. 职工病死或者非因工受伤死亡企业应支付的丧葬费和怃恤金(依据广东省劳动厅《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
企业未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的,按下列标准支付:
1)丧葬补助费:3个月工资(按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2)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6个月工资; of 3 3)一次性怃恤金:6个月工资。
企业已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的,费用由社保机构按《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支付。
17. 克扣和无故拖欠工资(包括加班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依据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克扣和拖欠部分的25%。
18. 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额外经济补偿金以及代通知金(依据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
1)经济补偿金:按职工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计算,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标准为解除合同前3个月职工的月平均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其中,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因职工不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不超过12个月工资。
2)额外经济补偿金:企业拒不支付上述经济补偿金的,另支付相当于上述费用的50%的额外补偿金。3)代通知金:企业按《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解除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员工的,支付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
19. 宝安、龙岗区企业工伤辞退费标准(依据《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10级残疾的被保险人要求辞职或合同期满终止合同的,由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辞退费。工伤辞退费按辞职或终止合同时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5级计发50个月,6级计发40个月,7级计发25个月,8级计发15个月,9级计发8个月,10级计发4个月。(注:特区内企业无需支付该项费用。)
(工伤保险赔付标准的其余项目,因子据较复杂暂不列入。宝安、龙岗区企业请参见《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特区内企业请参见《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及其实施细则)20. 申请劳动争议处理时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限: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
2)不服劳动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时限: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
21. 申报工伤事故时限(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1)特区内(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
单位申请工伤认定:自伤亡事故发生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5日内;
员工及其亲属申请工伤认定:自伤亡事故发生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3个月内; 申请工伤处理的行政复议: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 向法院起诉:自收到决定书或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2)宝安、龙岗区(依据《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单位申报工伤事故:自伤亡事故发生或职业病确诊时起24小时内通知社保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经办机构,并在15日内提交正式的工伤报告书。
深圳市总商会法律事务部
二〇〇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版权所有,转载翻印请与深圳市总商会法律事务部联系)联系电话:0755-25891103
26109526
电子信箱:circhina@circhina.com of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