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实施细则_大连住房保障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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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大连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大连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其所属的住房保障中心,具体负责市内四区(含高新园区,下同)廉租住房保障的组织实施工作;
本《细则》适用于市内四区。其他区、市、县(含先导区)应按市政府有关要求制定各自的廉租住房保障细则。
第三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财政部门负责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民政部门负责申请家庭是否具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城市低收入专项救助资格;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核定廉租住房补贴标准和实物配租租金标准。
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廉租住房申请家庭的受理、初审、公示工作;各区国土房屋分局负责辖区内廉租住房保障家庭住房情况核对和复审工作。
第五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一)具有本市市内四区城市常住户口;
(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低收入专项救助待遇;
(三)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2平方米或建筑面积17平方米以下(含本数)。第六条 家庭人口的计算
家庭人口是指同一户籍地址上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的所有家庭成员。下列情况可计算家庭人口:
(一)配偶是外地的(需提供结婚证和户籍证明);
(二)现役军人;
(三)在校的全日制学生;
(四)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其他成员。
以上人员需提供相关证件。第七条
住房面积的计算
家庭人均住房面积,是指同一户籍地址上的家庭常住人口,分摊家庭成员所拥有的全部住房面积的平均值(包括前5年内上市交易或拆迁的住房)。
第八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提供下列证件、材料:
(一)家庭所有成员的身份证和户口簿;
(二)最低生活保障证或低收入专项救助证;
(三)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房证及家庭其他成员所拥有的住房房证;
下列情况需提供的手续:
1.动迁户需提供拆迁相关手续;
2.房屋交易的,需提供房屋交易手续及完税证明;
3.离婚的提供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及财产分割清单;
4.残疾证、重大疾病证明(需县级以上出具)等;
5.其他证明材料。
第九条
廉租住房保障实行申请、审核和审批制度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须持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向辖区街道提出书面申请。街道采取日常受理的方式,随时受理申请人的申请。
(二)街道受理审核人员,对申请家庭提供的材料,按第五条规定进行资料审核(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明确申请人(申请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完全民事权利),由申请人填写《大连市廉租住房申请表》。
(三)街道对资料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可采取入户调查,走访和工商网上查询的方式,调查申请保障人员是否有经营企业或从事个体等经营活动(如有经营的,需提供税务部门验证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对通过街道初审的家庭,在申请人所在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15天。经调查和公示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无异议的家庭,签署审核意见,加盖街道公章后,将相关资料按月报送区国土房屋分局。
(四)区国土房屋分局对各街道报送的廉租住房申请家庭的住房相关资料进行复核,重点通过住房保障中心、房屋交易发证中心和国有房产管理中心等信息库,对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同一户籍所有成员的住房情况进行查询和比对,验证是否另有住房;网上无法查询的军产、地产、单位自管产等住房,采取实地走访调查的形式,到产权单位和物业公司调查取证。采取以上方式核查另有住房的,房屋面积合并计算。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符合条件的,签署复审意见,加盖公章,按月将相关资料报送市住房保障中心。
(五)住房保障中心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评审小组,在15个工作日内对各区上报的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进行逐户评审、认定,将认定家庭的情况,在相关媒体及大连住房保障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公示无异议的家庭,列入保障计划。
第十条
廉租住房保障按一对夫妻和其抚养的未婚子女为一个保障家庭。同一户籍地址上有多对夫妻的,先对其中的一对夫妻进行保障,剩余成员分摊家庭住房面积(已经保障的不再分摊面积),仍符合条件的继续进行保障,直至同一地址上的剩余人口不符合条件为止。第十一条
对在市内四区迁移户口不满两年,且与迁入地家庭人员没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的,按迁移前的家庭情况审核。第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负责对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和住房情况进行复核,并对其租房情况进行抽查,复核及抽查结果报住房保障中心;住房保障中心对街道和国土房屋分局的审核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同时负责受理社会举报,并对举报的内容进行核实、认定。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采取发放租赁补贴和实行实物配租两种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补贴为主。第十四条
租赁补贴的计算和发放
(一)、租赁补贴的计算
租赁补贴根据现行补贴标准、保障面积标准、保障人口数和调节系数计算。
租赁补贴标准:每月每平方米25元。
保障面积标准:使用面积每人14平方米。
调节系数:
一人调节系数为:1.33;
二人调节系数为:1;
三人调节系数为:0.9;
四人及以上调节系数为:0.8;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月租赁补贴额=租赁补贴标准×保障面积标准×低保人口数×调节系数(一人470元,二人700元,三人950元,四人1120元)。
2、低收入专项救助家庭
月租赁补贴额=租赁补贴标准×保障面积标准×低收入人口数×调节系数×70%。
有房家庭在扣除原有住房使用面积后,按上述方法计算。月补贴额不足200元的,按200元计发。
(二)、租赁补贴的发放
1、住房保障中心按第九条的标准,计算出每个家庭的补贴金额,并与租赁补贴家庭签定《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
2、签定《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的家庭,自行到社会租赁住房,并与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合同中需约定月租金、承租期限、住房详细地址、面积等内容,并到各区行政服务大厅的房屋租赁管理中心窗口办理租赁登记。
3、对已签订租赁合同并经租赁登记的家庭,由住房保障中心出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通知单》,并发放租赁补贴。家庭成员中,只有享受低保或低收入救助的人员方可享受租赁补贴。租赁补贴每半年发放一次。第十五条
实物配租
实物配租原则上只配租给无住房的特殊困难家庭。对有房家庭实物配租,其原住房应交住房保障中心作为廉租住房使用。实物配租实行保障家庭申请、所在街道推荐和分数评定(软件自动评分)的方式。
1、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在保障标准以下的,每个家庭基本分为10分;每减少1平方米加1分;
2、有2人享受低保的家庭不加分。2人以上的家庭,每增加1人加2分;
3、有60岁以上老人的,每1人加3分;
4、有属一、二级残疾的,每1人加4分;有属三、四级残疾的,每1人加2分;
5、有重大疾病(绝症)患者的家庭加5分,每增加1人加1.5分。
以上5项之和加上基本分为每个家庭的最终得分。低收入家庭所得总分按低保家庭标准的70%计算。每次进入评分的家庭按照总分高低排定实物配租的轮侯次序。低保家庭与低收入家庭积分相同时,低保家庭优先。
第十六条
低保家庭租金标准暂按每月每平方米0.8元执行。低收入家庭租金标准按照低保家庭标准的1.3倍计算。
第十七条
安排实物配租的家庭,与住房保障中心指定的房屋管理部门签订租赁合同。其操作程序、管理模式和退出机制等另行制定。第十八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供暖费、物业管理费等其他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不列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
第十九条
已纳入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按季度向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申报家庭人口、收入、住房变动情况。街道办事处在每年的二月份对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有关情况进行复审,并将复审结果报送市住房保障中心。住房保障中心根据街道的复审结果,适时对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提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条
市住房保障中心对违反《大连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有关规定家庭,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停发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二)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由住房保障中心指定的房屋管理部门限期收回配租住房。腾退期间的租金,按市场租赁价格计算。
(三)因各种原因不能及时交回配租住房的,按市场租赁价格签订租赁合同,并按合同规定交纳承租住房的租金;不同意签订租赁合同的,除按市场租赁价格计租外,并须缴纳违约金和滞纳金。
(四)对逾期不退回配租住房或者拒缴承租住房租金的,由住房保障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住房保障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相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2009年 1 月 1 日起执行。2002年9月18日发布的《大连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大房局发[2002]11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