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农村外迁移民安置资金管理办法_三峡工程外迁补偿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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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农村外迁移民安置资金管理办法

【标题】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农村移民出市外迁安置资金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 【颁布日期】20000131 【实施日期】20000131 【文号】国三峡委发办字〔2000〕03号

【题注】由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开发局制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农村移民出市外迁资金使用的管理,做好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农村移民外迁安置工作,根据《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5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移民开发局关于做好三峡工程库区农村移民外迁安置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99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农村移民出市外迁安置补偿和补助资金(以下简称移民外迁资金),系指用于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农村移民到重庆市以外地区安置的费用,包括政府组织的外迁和移民个人自找门路到重庆市以外地区安置的费用。

第三条 移民外迁资金是三峡工程库区移民补偿资金的组成部分。其构成:(一)纳入重庆市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包干资金农村移民安置大类中补偿给农村移民的生产安置费、基础设施费、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费、搬迁运输费、过渡期生活补助费、零星果木补偿费。

(二)从基本预备费中安排的农村移民外迁补助费,包括基础设施补助费、过渡期生活补助费、生产资料购置补助费、困难户补助费、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助费以及迁入地管理补助费。

(三)从基本预备费中另外安排的出重庆市外迁长途运输补助费。(四)与移民外迁相关的规划费、科研费、培训费。

第四条 移民外迁资金按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开发局(以下简称三峡建委移民局)发布的规划测算标准执行(见附表)。

第五条 移民外迁坚持外迁任务与资金双包干的原则,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移民外迁资金的分配

第六条 迁入地政府(指接收重庆市外迁移民的有关省、市)管理的移民外迁资金包括:生产安置费、基础设施费、过渡期生活补助费、生产资料购置补助费、困难户补助费及迁入地管理补助费。其中生产安置费、基础设施费由迁入地统筹用于外迁移民的生产安置、宅基地、基础设施以及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移民联建和自建住房可将部分基础设施费返还给外迁移民;过渡期生活补助费、生产资料购置补助费,由迁入地按标准分批发给外迁移民;困难户补助费根据实际情况,由迁入地统一调剂安排给困难移民户;管理补助费用于接收外迁移民的组织、考察、宣传等工作。

第七条 迁出地政府管理的移民外迁资金包括: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费、零星果木补偿费、搬迁运输费及出重庆市外迁长途运输补助费。其中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费、零星果木补偿费、农村移民安置大类中补偿给移民的搬迁运输费,由迁出地移民管理部门按户一次结清发给外迁移民;出重庆市外迁长途运输补助费,由迁出地移民管理部门统筹使用,同规划内搬迁运输费一起用于移民外迁运输开支。

第八条 迁入地政府使用外迁移民规划费、科研费、培训费的办法,由三峡建委移民局另行规定。

第九条 农村移民自找门路外迁的,根据迁出地和迁入地政府有关规定,在办理好迁入、迁出手续后,由迁出地移民管理部门将移民外迁资金按标准一次性结清并全额发放给移民个人,并办理移民安置和移民补偿资金销号手续。

第三章 移民外迁资金的管理

第十条 移民外迁资金纳入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年度计划,严格按计划执行。在年度计划中,农村移民安置大类内安排的移民外迁资金实行单列。

第十一条 移民外迁补助费的审批:政府组织外迁的,由重庆市按照移民外迁安置实施规划报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审批;自找门路外迁的,由重庆市按照《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基本预备费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三峡建委移民局按批准文件列入重庆市年度移民计划。

第十二条 迁入地管理的移民外迁资金,由迁出地与迁入地政府按《通知》规定签定移民外迁安置协议,三峡建委移民局按年度计划代重庆市向有关省(市)拨付,年终统一与重庆市移民局结算,纳入重庆市包干基数。库区农村移民迁出县,每年应与重庆市移民局办理移民外迁资金结算。

第十三条 迁入地政府应加强对移民外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明确管理机构,在银行专户存储,并设专人负责。迁入地省(市)以下各级移民管理部门应按时向本省(市)政府负责外迁移民管理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经省(市)政府负责外迁移民管理部门审核汇总后,报三峡建委移民局,并抄送重庆市移民局。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由三峡建委移民局按统一标准制发。

第十四条 规定应当发给移民个人的移民外迁资金,必须足额发给。属于各级政府统筹使用的资金,必须用于移民外迁生产、生活安置相关的项目建设,专款专用,严禁截留、克扣移民外迁资金或用于其他与移民无关的支出。

第十五条 迁出地与迁入地各级政府应加强对移民资金个人使用部分的指导,宣传、教育群众艰苦创业,发展生产。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六条 移民外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必须接受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占、挪用移民外迁资金,或因失职、渎职而成严重损失和不良影响的,追究直接领导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重庆市以及接收重庆市外迁移民的有关省(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三峡建委移民局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三峡工程正式开工以来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已经出市外迁的移民。

第二十条 重庆市不出市安置的农村移民外迁资金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农村移民外迁资金管理办法,由重庆市、湖北省人民政府参照此办法制定,报三峡建委移民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开发局(二OOO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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