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招生考试保密工作实施办法_保密工作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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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汇编
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招生考试保密工作实施办法
各学院、各有关部处:
随着研究生招生规模的不断扩大,由我校组织命题的科目不断增加。为做好保密工作,加强研究生入学考试管理,保障考试制度的有效实施,使研究生招生的命题、考试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及教育部有关《试卷保密室、试卷印制、试卷保管等管理办法》的精神,参照我校研究生招生的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招生考试保密工作实施办法》,望遵照执行。
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院 2003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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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总则
第一条 随着研究生招生改革的不断深入、研究生招生规模不断扩大,为切实做好我校研究生入学考试的保密工作,加强研究生入学考试管理,保障考试制度的有效实施,使研究生招生的命题、考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及教育部《试卷保密室、试卷印制、试卷保管等管理办法》的精神,参照我校研究生招生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研究生院负责全校研究生的招生考务工作(包括考生的报名,组织教师的命题、审题,试题的印刷、保管、分装、寄发和组织教师的阅卷等)。
第三条 研究生院负责组织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专业学位硕士生入学考试除国家统考科目外的自行命题工作。
第四条 研究生院承担自行命题科目的试卷印制、试题保密、阅卷工作;负责国家统一命题科目且分发至我校的试卷保管、保密工作。
二 保密责任人
第五条 研究生院主管招生领导全面负责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入学考试考点的招生考试保密工作;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负责具体落实各项相关工作。两名富有责任心和优秀政治素质的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工作人员为研究生招生考试保密指定工作人员(即试题专管员),负责从命题开始直至阅卷结束期间的试题保管和保密工作。
三 保密教育
第六条 研究生招生考试涉及到广大考生的切身利益,与社会稳定密切相关。凡涉及研究生招生考试各保密环节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保密教育,特别是加强对命题和审题教师及接触试题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增强保密意识,提高责任心。
第七条 研究生院和各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要加强领导,对参加命题和审题教师及相关接触试题的工作人员进行保密工作的宣传和教育,确保有关保密工作的文件和规定的贯彻实施,使相关工作人员增强保密责任感,树立保密观念、纪律观念、法制观念。
四 保密室管理
第八条 研究生院设立符合保密要求的专用试卷保密室。保密室应配备专用的保密柜。保密室由两名试题专管员负责,共同管理,试题专管员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凡在试题保密期间进入保密室打开保密柜,二名试题专管员必须同时在场,不得独自进入保密室打开保密柜。必要时应在保密柜上加贴封条。
五 命题和审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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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及消防设备情况,保卫措施严密。
第二十五条 试卷保密室铁门及保密柜的钥匙,由试题专管员分别掌管,开启保密柜时须两人同时在场。
第二十六条 考试结束后,试卷当场装订密封,及时入库。第二十七条 试卷入库或领用时,双方必须严格履行交接手续。
第二十八条 试卷在考前属国家绝密级或机密级文件,只能由考试人员或监考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在考场当众拆封。试卷在启用前,任何人无权以任何理由启封。
第二十九条
任何人不准在考前复印试卷。由于特殊原因确需复印试卷的,须报经主管院长批准后,于开考后指派两人复印试卷,并做好保密工作。
第三十条 如发生试卷丢失或试题泄漏情况,必须立即上报主管院长、主管校长,同时采取有力措施,迅速查明原因,并进行及时有效的处理。
第三十一条 根据教育部规定,评阅、登分后的试卷,作为机要档案在研究生院保存叁年,到期后按秘密材料处理办法销毁。
第三十二条 凡本人或直系亲属参加本年度研究生入学考试者,不得参加试卷的接送、保管、印制等工作。
八 领取试卷
第三十三条 在入学考试监考领取试卷时,应严格履行交接手续,防止错乱。领卷人员必须认真核对应领取试卷的科目和袋数,核对无误并经交接双方签字后方可将试卷从保密室领出。
第三十四条 监考人员到考点办公室领取或监考结束交接试卷时,必须当面核对试卷科目、份数与监考安排是否相符,核对无误后履行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领取试卷人员要做到人不离卷,取、送途中不得随意逗留,不得携带试卷出入公共场所。
九 阅卷
第三十六条
各学院成立阅卷工作小组,阅卷工作小组由各学院主管领导、学科组负责人、命题教师、审题教师组成。
第三十七条 统一评分标准。阅卷教师在阅卷时要对照试题的标准答案,对试卷份数在100份以上的要经过抽样试评,由阅卷工作小组确定统一的评分标准,做到公平、公正。
第三十八条 阅卷教师和阅卷工作人员应在学校规定地点阅卷,一律不得带出到其他地点阅卷,不得向外泄露阅卷情况,不得私自将试卷带离阅卷现场。
第三十九条 阅卷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阅卷、评卷程序、规则,认真做好试卷的领取、交回时的交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