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反垄断案例一解——会一李龙昊_中国反垄断经典案例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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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反垄断案例

华南理工大学

李龙昊

一、可口可乐收购汇源反垄断法案大事记

2008年9月3日,可口可乐公司宣布,计划以二十四亿美元收购在香港上市的汇源公司。

2008年9月4日,有调查显示,在参与投票的四万余人中,对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持不赞同意见的比例高达82.3%。

2008年11月3日,汇源发布声明称,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目前已正式送交商务部审批,预计审批结果有望在年底前出台。

2008年12月4日,商务部首次公开表态,已对可口可乐并购汇源申请进行立案受理。

2009年3月5日,汇源董事长朱新礼表示,可口可乐董事会内部反对并购汇源的声音越来越多。但随后,香港上市的汇源果汁连夜发布澄清公告。

2009年3月10日,商务部部长陈德铭表示,商务部正在根据反垄断法依法审核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不会受任何外部因素的影响。

2009年3月18日,商务部正式宣布,根据中国反垄断法禁止可口可乐收购汇源。

二、商务部审理阶段-------可口可乐收购汇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收到美国可口可乐公司(简称可口可乐公司)与中国汇源果汁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国汇源公司)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根据《反垄断法》第三十条,现公告如下:

1、立案和审查过程。2008年9月18日,可口可乐公司向商务部递交了申报材料。9月25日、10月9日、10月16日和11月19日,可口可乐公司根据商务部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了补充。11月20日,商务部认为可口可乐公司提交的申报材料达到了《反垄断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标准,对此项申报进行立案审查,并通知了可口可乐公司。由于此项集中规模较大、影响复杂,2008年12月20日,初步阶段审查工作结束后,商务部决定实施进一步审查,书面通知了可口可乐公司。在进一步审查过程中,商务部对集中造成的各种影响进行了评估,并于2009年3月20日前完成了审查工作。

2、审查内容。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七条,商务部从如下几个方面对此项经营者集中进行了全面审查:

(1)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2)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

(3)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

(4)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

(5)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

(6)汇源品牌对果汁饮料市场竞争产生的影响。

3、审查工作。立案后,商务部对此项申报依法进行了审查,对申报材料进行了认真核实,对此项申报涉及的重要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并通过书面征求意见、论证会、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调查、委托调查以及约谈当事人等方式,先后征求了相关政府部门、相关行业协会、果汁饮料企业、上游果汁浓缩汁供应商、下游果汁饮料销售商、集中交易双方、可口可乐公司中方合作伙伴以及相关法律、经济和农业专家等方面意见。

4、竞争问题。审查工作结束后,商务部依法对此项集中进行了全面评估,确认集中将产生如下不利影响:

(1)集中完成后,可口可乐公司有能力将其在碳酸软饮料市场上的支配地位传导到果汁饮料市场,对现有果汁饮料企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效果,进而损害饮料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品牌是影响饮料市场有效竞争的关键因素,集中完成后,可口可乐公司通过控制“美汁源”和“汇源”两个知名果汁品牌,对果汁市场控制力将明显增强,加之其在碳酸饮料市场已有的支配地位以及相应的传导效应,集中将使潜在竞争对手进入果汁饮料市场的障碍明显提高。

(3)集中挤压了国内中小型果汁企业生存空间,抑制了国内企业在果汁饮料市场参与竞争和自主创新的能力,给中国果汁饮料市场有效竞争格局造成不良影响,不利于中国果汁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5、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商谈。为了减少审查中发现的不利影响,商务部与可口可乐公司就附加限制性条件进行了商谈。商谈中,商务部就审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可口可乐公司提出可行解决方案。可口可乐公司对商务部提出的问题表述自己的看法,并先后提出了初步解决方案及其修改方案。经过评估,商务部认为可口可乐公司针对影响竞争问题提出的救济方案,仍不能有效减少此项集中产生的不利影响。

6、审查决定。鉴于上述原因,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商务部认为,此项经营者集中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将对中国果汁饮料市场有效竞争和果汁产业健康发展产生不利影响。鉴于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没有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在规定的时间内,可口可乐公司也没有提出可行的减少不利影响的解决方案,因此,决定禁止此项经营者集中。

三、商务部审理可口可乐细节

2009年3月18日,商务部发布了2009年第22号公告,决定禁止可口可乐公司收购汇源果汁集团有限公司的交易。日前,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姚坚回答了记者关于此案有关问题的提问。

参与方在中国境内营业额超过4亿元人民币

问:什么样的经营者集中需要接受反垄断审查?为什么可口可乐并购汇源需要接受审查?

答:根据中国《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需要申报的经营者集中的法定条件包括如下两个方面:首先,从定性角度看,交易必须构成反垄断法意义上的集中。我国反垄断法第二十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经营者集中包括三种情形: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其次,从定量角度看,集中必须达到一定规模,集中参与方的营业额必须达到法定标准。根据《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这些标准主要是:

(一)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二)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需要说明两点:一是集中参与方在中国境内营业额达到或超过4亿元人民币是符合上述申报数量标准的前提,其隐含的意义在于集中必须与中国市场有关联并且关联到一定程度,这是反垄断法域外管辖权的基本要求。

在可口可乐公司收购汇源公司案中,由于交易后可口可乐公司将取得汇源公司绝大部分甚至100%股权,从而取得了汇源公司的决定控制权,因此,该交易符合集中的法定标准;同时,可口可乐公司和汇源公司2007年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分别为12亿美元(约合91.2亿人民币)和3.4亿美元(约合25.9亿人民币),分别超过4亿元人民币,达到并超过了《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的申报标准,因此此案必须接受相关审查。

依据市场份额及控制力、集中度等因素

问:审查经营者集中的因素包括哪些,在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果汁案审查时主要考虑哪些因素?

答:对审查经营者集中需要考虑的因素,我国《反垄断法》第二十七条作出了明确规定:审查经营者集中,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

(二)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

(三)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

(四)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

(五)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

(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应当考虑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商务部审查经营者集中案件时,对集中给市场竞争造成的影响从上述六个方面进行全面评估。

问:如何界定市场对裁定一项并购是否造成垄断具有的至关重要的作用,请问此项收购的相关市场是如何界定的?

答: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服务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在反垄断执法实践中,通常需要界定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

问:商务部在决定中认为可口可乐公司有能力将其在碳酸软饮料市场上的支配地位传导至果汁饮料市场,可口可乐公司在碳酸饮料市场是否拥有支配地位?上述传导是如何实现的?请您对此做进一步的解释。

答:根据中国饮料工业协会提供的数据,可口可乐公司占全国碳酸饮料市场份额为60.60%。同时,考虑到可口可乐公司在资金、品牌、管理、营销等诸多方面已经取得的竞争优势,经认真核实和评估,商务部认定,可口可乐公司在碳酸软饮料市场占有市场支配地位。

碳酸饮料和果汁饮料尽管彼此间替代性不强,但却同属非酒精饮料,彼此属于紧密相邻的两个市场。此次收购完成后,可口可乐公司在碳酸饮料已有支配地位基础上又进一步增强了其在果汁类饮料市场的竞争优势和影响力,产生强强联合的叠加效应。为谋求其自身的利润最大化,可口可乐公司有能力在并购后利用其在碳酸软饮料市场上的支配地位,将果汁饮料与碳酸饮料搭售、捆绑销售或附加排他性交易条件,将其在碳酸饮料市场上的支配地位传导至果汁饮料市场,这将严重削弱甚至剥夺其他果汁类饮料生产商与其形成竞争的能力,从而对果汁饮料市场竞争造成损害,最终使消费者被迫接受更高价格、更少种类的产品。

可口可乐最终方案未能消除不利影响。

商务部依据反垄断法禁止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是基于对市场竞争的考虑,目的是维护我国果汁饮料市场的有效竞争,促进和保障果汁类企业在公平竞争中发展壮大,促进果汁市场优胜劣汰机制的形成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这是个案决定,不会影响更不会改变我国的外资政策。

四、辨析商务部禁止可口可乐收购汇源的相关理由

2009年3月18日商务部发布了2009年第22号公告,宣布禁止可口可乐收购汇源,并在公告中说明了商务部的审查过程以及作出禁止集中审查决定的理由,即可口可乐收购汇源将会对相关市场竞争产生三个方面的不利影响:(1)可口可乐在集中后有能力将其在碳酸饮料市场的支配地位传导到果汁饮料市场。(2)可口可乐在集中后将导致其对果汁饮料的控制力增强,果汁饮料市场的进入障碍将提高。(3)集中将挤压国内中小型果汁饮料企业的生存空间。

经济学理论中常见的市场进入障碍有三种:一是法律限制,例如专利;二是进入的高成本,例如Word文字处理软件的巨额研发投入;三是广告和产品差别,“有时候企业可以通过广告和产品差别来构筑对付潜在进入者的进入壁垒。广告可以打开产品知名度并形成品牌效应。例如,百事可乐公司和可口可乐公司每年都花费上亿美元做广告,这样,潜在的竞争者要进入可乐市场就必须花费很高的成本。”通过广告和产品差异化所造成的进入壁垒,不仅可以限制潜在进入者的进入,甚至可以限制已经存在于市场中的中小厂商的销售区域扩张和竞争,“例如,区域性的软饮料厂商在与百事可乐和可口可乐进行竞争时,将面临与潜在进入者同样的壁垒。”

由此可见,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所存在的最大竞争损害隐患在于,可口可乐收购汇源后,可能也会为汇源果汁投入巨额的广告费用,这样一方面会导致潜在竞争者的进入障碍提高,也限制了现存于市场中的其他中小型果汁企业拓展和竞争的机会;另一方面,通过增加汇源的知名度,或者通过标注双品牌等方式利用可口可乐品牌本身的知名度来提高汇源的知名度(这也可以视为品牌知名度的传导,但不是市场支配地位的传导),使得消费者将汇源与其他竞争产品区别开来,减少了原本具有同质性、可替代性的其他果汁饮料产品替代汇源的机会。说到这里,我们不禁想到,可口可乐的广告投入和品牌影响力所具有的传导品牌影响力,排除、限制潜在竞争者进入和既存竞争者拓展销售区域的效应,与商务部所给出的其他两条理由——市场支配地位传导、生存空间挤压有些形似,但又存在实质上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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