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经济学考查_法经济学期末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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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经济学考查
一 下面的案例是我国目前农村土地使用规则下的几种情况,请你在现在的土地使用则框架内,用经济学的方法加以分析,并进行评述。(有关财产法的经济学分析)
案例一:国家政策的因素。
有一个石姓农民承包了3000亩黄沙地,他和地方政府签订合同在这块地上种树绿化,以后收益二八分成,乡政府为
二、他为八。收益主要是成材的树木,他有权利把这些树木伐掉之后拿到市场上去卖。签订合同之后,他变卖财产并吸引农民入股,就开始种树。当时国家支持绿化,因此地方政府也很积极地提供帮助。经过几年的摸索,树的成活率越来越高,他们又承包了几千亩地。在十多年后,入股的农民已经达到好几百人了。但是当他们准备砍掉一些树变现的时候他们发现不能砍树,县林业局不让他们这么做,因为他们的树不是一般的树,而是国家的治沙林。这样就使他们十多年的投入化为泡影,和乡政府的合约也完全被废除。
这个案例说明合同完全可以被国家权力改变,换句话话说就是国家政策完全可以改变当事人合约的有效性。
案例二:村干部决定
河北的某县有三个村子,以生产栗子为主要的经济收入,他们分土地也不是按照土地的亩树,而是按照栗树的产量(因为有的树老、有的树年轻)。当时做过一次承包,承包期是十年,即到2000年是承包到期。但是不到2000时,国家就有政策下来了,说承包期三十年不变。所以根据国家政策,他们就不能再调整了。但是各种意见却不统一,因此这三个村子采取了三种方式:一个是大调,全部重新分配;另一个是不调,即它采用了国家的政策;还有一个村子是微调。这个案例的要害在于在相同的宏观环境下,不同的村子采取了不同的调整方案,这里面突出地显示了村干部的决定作用。
案例三:集体意愿
这个案例发生在浙江。一个村子被县政府征用了600亩土地,根据国家政策应该每亩补助6万元现金,这样一来,这个村子的每户人都会得到一笔钱和一块宅基地。返还的25亩地的地段非常好,农民都翘首以待,因为只要在这地段上有一间房就会赚钱。但是后来他们发现这块地并没有落到农民手里,而是村干部在接到这块地之后就和县城管办做了一笔交易,是城管办占用20%的门面去做经营性项目,剩余的约80%由村干部占有,作为回报,城管办发给盖房手续,据说还有一部分送给了县领导做宅基地,农民没有得到一间。农民在知道他们的土地被卖了以后,就上访一直到了中纪委并得到了支持。现在有关方面正在讨论一个还地方案,把这块地还给农民。这个例子就证明村干部的决定被农民的集体意愿否定。
案例四:当事人的约定
这个原则在很多村庄当中都被承认了,在我去的一个村子里,旧的班子以书面的或者非书面的形式承包给农民土地,但是他们(农民)没有交齐钱,因此当新班子上台以后,人们就要求把土地追回。但是当新班子去找这些人的时候,有的人拿出了书面合约、有的人说他们有口头合约。这些合约说因为当时国家需要,村子让他们种棉花,村子再给一部分补贴,但是村子却没有给补贴,因此就没有交后面的承包款了。因为有这么一个书面的或者非书面的协定,所以新班子也无法追回土地,而是说重新丈量土地,再续签合同。这个处理方法大家都没有什么意见,这个案例就说明在很多地方,个人之间的合同还是受到广泛的承认的。
二 从你所熟悉的垄断行为或现象出发,说明你对“反垄断法的确然原则”的理解,并结合一个案例,说明反垄断的法经济学意义。(提示:微软案、中国电信分拆案)http://www.daodoc.com
http://www.daodoc.com微软案专题
相关背景
案例:美国上诉法院对微软垄断案判决全文摘要
微软上诉的原因是地方法院裁决它触犯了反垄断法案第一、二条条款和对它的惩罚措施。地方法院裁定,微软主要在三点上触犯了反垄断法案,一是非法利用在个人电脑操作系统市场上的垄断地位,其二是企图垄断浏览器市场,其三是在Windows中捆绑IE。
微软对地方法院的裁决和惩罚措施都进行了上诉。首先,微软认为地方法院的裁决有失公允,其证据是不充分的;其次,必须推翻地方法院作出的惩罚措施,因为地方法院没有给矛微软充足的时间举行听证会;第三,微软认为杰克逊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对微软是不公平的。
根据对卷宗进行的详细审查,上诉法院认为微软确实存在着严重问题,但还不致于受到肢解这样的极刑,同时将微软在Windows中捆绑IE是否违法这一问题交由地方法院重新审理。上诉法院没有就惩罚措施作出判决,希望等到复审结束时,再作出合情合理地裁决。
自1994年以来,司法部就反垄断问题多次向微软发难,后于1998年5月份与19个州以违犯反垄断法案为由起诉了微软,正式拉开了这次反垄断案的大幕。其间,双方经过多次交锋,没有达成和解协议,并最终导致杰克逊法官作出微软触犯了反垄断法,将微软肢解的裁决。
从此案件立案到现在,其间已经经历了六年的时间。在信息技术领域,六年的时间中技术已经更新了几代,一个反垄断案几乎已没有现实意义。此外,在传统经济时代制定的反垄断法案是否能够适应现代的新经济也受到了质疑。微软认为,新、旧经济时代反竞争的标准应该是一样的,但对垄断的界定显然是不同的。
上诉法院裁定,微软在市场确实具有垄断地位,而且也有维护其垄断地位之嫌。地方法院裁定,微软在配置Intel芯片的个人电脑操作系统市场上的份额超过了95%,已经形成了垄断力量。微软认为,地方法院在市场的划分上是有误的,进入这一市场不存在壁垒。微软还认为,地方法院不应该将中间件从操作系统市场中划分出去。
在市场份额认定方面,双方没有分歧。微软认为,市场份额不会形成壁垒,软件开发商一般会在几个平台上推出功能相似的软件。地方法院认为,各开发商在不同平台上开发的软件的功能并不完全相同,也不完全兼容,因此对市场大的平台有利。
微软承认Windows平台上的应用软件要多于其他平台,这主要是由Windows的普及造成的,只要其他的操作系统厂商能够投入足够的资源,市场份额也完全可以得到微软产品的水平。
根据美国的法律,滥用自己的垄断地位是违法行为。地方法院指出,微软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来维护其在市场上的垄断地位,例如捆绑IE、与各种电脑厂商签订排外性的协议等,微软采取的各种手段都是美国反垄断法案所不允许的。
微软向OEM厂商许可Windows时都附加了许多苛刻的限制,使得Windows中捆绑的软件可以比其他产品取得一定的优势,阻止了其他产品挑战微软产品的垄断地位。
正是微软采取的这些措施,使微软在配置Intel芯片的个人电脑市场上成了“巨无霸”,很多公司包括一些实力雄厚的大公司在这一市场上也是“英雄气短”,使消费者除微软的产品之外别无选择。
三 根据科斯理论的贡献,结合下面的案例,谈谈你对侵权问题的法经济学分析的理解。
新华日报社诉南京华厦实业有限公司相邻关系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
原告:新华日报社。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社总编辑。
委托代理人:徐亚怡,该社经理部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泽震,南京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华厦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人龙,华厦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苏平,南京金融证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华日报社因与被告南京华厦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厦公司”)相邻关系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新华日报社诉称,被告在建设与原告相距20米的华荣大厦而进行的基础工程期间,因施工大量抽排地下水,使原告印刷厂地面下沉,厂房墙体多处开裂,厂内3台进口印刷机和4台国产印刷机的基础移位,印刷机受到严重损伤,造成经济损失1399万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并承担有关诉讼费用。
被告华厦公司辩称,原告损失是华荣大厦基础工程施工单位造成的,应由施工单位赔偿;原告超过了诉讼时效起诉已丧失胜诉权;原告的请求应交由行政部门处理。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华厦公司投资建设的华荣大夏与原告新华日报社相邻。1991年1月15日,南京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与香港敦恒投资有限公司合资的南京华厦房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华厦公司”)正式成立。同年4月,该公司投资建设的华荣大夏的基础工程根据被告及有关单位论证通过的施工方案开始施工,一个月后发现施工现场附近地面下沉即停止施工。同年6月15日,被告及有关单位又论证通过了施工修改方案后,基础工程继续施工。10月中旬,新华日报社发现其印刷厂厂房墙壁、地面开裂、3台德国进口的胶印机出现异常,报纸印刷质量明显下降,印刷机严重受损,厂房墙体损害并危及人员安全。对此,南京市人民政府派员召集有关单位、专家商讨,采取补救措施后,新华日报社印刷厂地面沉降才得到有效控制,但厂房、印刷机受损方面的处理并未涉及。经新华日报社委托的南京土木建筑学会、国家印刷机械质量监督检查中心及江苏省地震局等单位鉴定认为,新华日报社印刷厂厂房和厂内印刷机受损的直接原因是华荣大厦基础工程施工大量抽排地下水造成。1992年7月10日,新华日报社向南京市人民政府报告要求华厦公司赔偿损失,但未得到解决,遂直接向华厦公司索赔,经交涉未果。1994年6月30日,新华日报社向法院起诉,要求华厦公司赔偿财物损失。
经查,1、新华日报社已损失为:请国内外专家调校修理印刷机费用179504元;在专家修理调校印刷机期间请他人代印部分报纸费用差额31893.5元;德国专家来南京修理印刷机食宿费6796.4元;南京土木建筑学会鉴定费3000元;国家印刷机构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鉴定费、评估费、交通费、食宿费共计11.81万元;其他有关单位咨询、鉴定费4.76万元。2、新华日报社必将继续受损失的为:修理进口印刷机必须进口的零部件购臵费765万元,购臵该零部件需交关税及增值税244万元;拆除印刷机需拆除费、运输费、保管费、安装费、调校费等计190万元;维修加固厂房和重做印刷机基础所需工程费1506686.38元。原告上述已损失和即将损失总计人民币13883580.28元。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有关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工程预算书票据等证据证实。经当庭质证,被告对原告委托的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和评估预算等亦未要求重新鉴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华厦公司建设的华荣大厦与原告新华日报社印刷厂厂房相邻。华厦公司在建设华荣大厦时,未充分考虑邻里建筑物的安全,于施工期间大量抽排地下水,并于初期发现问题后又未能及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使新华日报社印刷厂地面发生沉降,损坏了印刷厂房屋基础,致该厂房及屋内印刷机械受损。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华厦公司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关于“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的规定建设房屋,给新华日报社造成了巨大损失,应负全部赔偿责任。所建华荣大厦系华厦公司的所有权,新华日报社的印刷厂房和印刷机的损害,系华厦公司基础工程施工抽排地下水造成;至于华厦公司与施工单位还有纠纷,系另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审理。因此,其主张“应由施工单位赔偿”的理由不予采纳。新华日报社的权益被侵害后,于1992年7月30日即向南京市人民政府报告,并一直要求华厦公司予以赔偿,未获解决,直到1994年6月3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关于“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的规定,并未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华厦公司关于新华日报社“超过了诉讼时效起诉,已丧失胜诉权”的主张,不能成立。新华日报社其余损失因自动放弃,故不予认定。据此,该院于1994年11月28日判决如下:
华厦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赔偿新华日报社各项损失计人民币13883580.28元。
本案诉讼费79428元,诉讼保全费70520元,合计人民币149948元由华厦公司负担。
华厦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其理由是:被上诉人胶印车间的设计使用不合理,胶印机基础下未做砂石垫层、胶印机运转后无沉降观测记录,因此不能证明不均匀沉降只是华荣大厦施工抽水所致,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在分清双方当事人责任程度、合理计算被上诉人损失的前提下,改判由双方分担民事责任。
新华日报社答辩认为,原审认定的事实完全符合实际,该社厂房和机器受损原因完全是华荣大厦施工长期、大量抽排地下水造成的,请求维持原判,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华厦公司在被上诉人新华日报社厂房相邻处修建华荣大厦,本应充分考虑相邻建筑物的安全,但该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未作维护工程,即开始敞开式开挖,大量抽排地下水。当初期发现问题后虽采取了补救措施,亦未能完全阻止不均匀沉降,致使新华日报社印刷厂和设备基础地面发生沉降,厂房及胶印机严重受损,故其应对此负全部责任。关于上诉人所持上诉理由,本院审理期间,即根据上诉人的申请,委托了江苏省技术监督建设工程质量检验站(以下简称质检站)就华荣大厦施工中抽取地下水对新华日报社印刷车间厂房及进口胶印机基础有哪些影响等问题进行了鉴定。质检站鉴定认为:华荣大厦施工大量抽排地下水是造成新华日报社胶印车间下沉开裂和胶印机不能正常运行、遭受损伤的直接原因。鉴定针对上诉人提出的新华日报社厂房基础和设备基础的设计和使用均存在问题的主张作出了“该厂房基础和设备基础的结构型式对沉降反应敏感,对环境变化适应性差,但事故发生前三年来的使用尚没有发现问题,在华荣大厦基坑施工期间如不抽水不致突然发生这个事故”的结论。故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据此,最高人民法院于1996年5月13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79428元,鉴定费232751.7元均由上诉人华厦公司承担。
具体要求:请任选一题写成2000至3000字左右的案例分析。2 分析的基本框架:
1)分析的角度:你如何看待此案着判决的结果? 2)从经济学角度给出你的分析过程和分析结论。
3)由此类判决,从法经济学角度,你认为有哪些可改进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