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统计局关于贯彻落实_湖北省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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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统计局关于贯彻落实《全国统计系统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维护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有关
事项的通知
鄂统计文[2011]48号
各市、州、县统计局:
国家局已正式印发了《全国统计系统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维护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各专业使用的名录直接从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系统中导出生成,并规定将从9月份开始,严格按照“先进库、后报数”的规定审核“三上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报表单位与名录库的一致性,名录库中没有的单位将一律停止报送报表。为贯彻落实好《细则》,进一步搞好名录库建设维护与使用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对照学习,仔细查找问题
当前各地名录库建设仍然存在着重视程度不够、组织机构不健全、力量配备不够、职责分工不明确和业务流程不规范等突出问题,与国家局对名录库建设的要求仍存在一定差距,各地要对照《细则》的各项要求,认真组织一次全局参与的专题学习,仔细研读领会精神要求,认真查找存在的问题。各地要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整改措施,并制定落实措施的具体计划。
各市州要向省局提交贯彻落实《细则》的报告和落实整改措施的正式文件,报告内容包括专题学习的情况、查找存在的问题、推进名录库建设的具体规划和具体整改的目标。上述材料盖局公章后于9月底前寄省局普查中心。
二、加强组织保障,落实职责分工
各地要充分认识搞好名录库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把名录库建设作为“一把手工程”,要亲自调研、亲自过问、亲自督促检查,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当前名录库建设面临的编制、机构、人员等的突出问题,切实为名录库建设提供必要的组织保障。
《细则》明确规定了各级名录库主管部门和专业的职责分工,各地要根据《细则》要求,保障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基本单位统计和名录库维护更新工作,并确保各专业与名录库管理部门紧密配合,按照名录库主管部门和专业的职责分工,共同完成名录库建设中的相关职责。各地要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于名录库维护更新工作中出现的不履行规定的职责分工、消极应付工作任务、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时间要求操作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严格操作规程,搞好维护更新
《细则》明确规定了新的“三上”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及年(定)报个体经营户审批、维护更新流程,并规定了详细的年(定)报调查对象调整时间、频率的相关要求,各地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并发表调查和实地核查,针对年(定)报调查对象的增减变动信息,严格把好关口。
省局将对于新增入库的年(定)报调查对象全面核查,并加大审核力度,凡报送的审批材料未签字盖章的,报送单位基本信息不完整不真实、未遵循审批流程以及相关时间要求等不规范行为的,省局将一律退回,不予进库。
四、规范专业调查,及时更新入库
各项统计调查必须使用统一的名录库作为调查单位库和抽样框,不在名录库中的单位不得纳入专业统计调查范围。名录库主管机构和专业统计机构要将相关专业年(定)报调
查单位与名录库单位进行比对、核实,共同确认专业调查单位库,在建好“三上”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调查单位库基础上,全面开展对“三下”企业和非企业单位的核查确认工作,删除现有名录库中的不实单位,补入遗漏单位,纠正审核错误,为各级统计机构内相关专业开展的“三下”企业和非企业单位调查提供名录资料。
各项专业统计调查如文化产业、服务业等专业单位清查所获得的单位变动情况、基本信息及主要数据要及时反馈本级统计机构名录库主管机构,及时更新入库。
五、加强督办检查,确保名录质量
“三上企业”核查以及名录库专项巡查已正式纳入国家局、省局常规统计工作,国家局、省局今后将每年开展“三上企业”核查以及根据需要不定期开展名录库专项巡查,并把名录库建设的质量与数据评估挂起钩。各地要加强对名录库工作的动态监控,积极开展名录库工作的督办检查。
各级统计局相关专业、监察、法规等机构要按照《细则》规定的要求,积极配合本级名录库主管机构开展名录库的执法检查,对于名录库工作中弄虚作假行为、不配合行为严肃查处。
省局将根据《细则》要求,公布举报电话,鼓励对名录库工作中弄虚作假行为的举报,严肃查处弄虚作假案件。
附件:《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统计系统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维护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统办字[2011]79号)
湖北省统计局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