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筑优质结构工程评审管理办法_南京市建筑工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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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筑优质结构工程评审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促进建筑工程质量的提高,规范结构工程创优活动,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优质建筑结构工程系指建筑工程的地基及桩基工程、结构工程以及附属在地下结构上的地下防水层完工并验收合格后,通过对施工现场质量保证条件、性能检测、质量记录、尺寸偏差及限值实测、观感质量等检查、评价、评审,达到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优良条件的精品结构工程。第三条
南京市建筑工程局对全市建筑结构工程创优活动进行监督和指导;南京建筑业协会设立《南京市优质建筑结构工程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实施评审和仲裁工作,南京建筑业协会质量分会
(以下简称质量分会)受其委托设立《南京市建筑结构工程创优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结构工程创优办》),负责全市建筑结构工程创优活动的具体工作,并制定《南京市优质建筑结构工程检查评审实施细则》,以规范优质建筑结构工程检查评审工作。
各郊区、县有关部门负责协助完成辖区内建筑优质结构工程申报、初查、初审工作。第四条
建筑结构工程创优活动将逐步替代单位工程创优活动。过渡期结束后,不再进行单位优良工程评审,优质建筑结构工程即成为市优质(金陵杯)工程的必备条件。凡未被评审为“优质建筑结构工程”的工程,不得申报、参加市优质(金陵杯)工程的评审。
第五条
建筑结构工程创优活动除应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第六条
各在宁施工企业应认真贯彻执行南京市建筑工程局宁建工字[2007]32号文件《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
(试行)〉的通知》的精神,按照《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技术要点》的要求,加强施工质量管理,并主动配合有关部门,积极参加结构工程创优活动,不断创造精品建筑工程。
第二章 评审标准
第七条 优质结构工程检查评审的依据为国家及江苏省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工程建设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一、国家标准GB/T50375-2006《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
二、江苏省地方标准DBJ32/TJ04-2004《优质建筑工程质量评价标准》
三、宁建工字[2007]32号文件《关于加强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中的相关规定和技术要点。
四、其他相关的建设工程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八条 评选范围及规模:
一、住宅工程建筑面积3000m2及以上;
二、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5000m2及以上;
三、工业厂房建筑面积3000m2及以上,或单跨24米及以上;
四、钢结构工程建筑面积2500m2及以上或工程总造价2000万元及以上;
五、不符合本条1~4项要求,但建筑风格独特,工程质量好,且有代表性和纪念意义的构筑物或其它结构工程,经《市结构工程创优办》审查批准可破格申报。第九条 评审条件
一、建筑工程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
二、应是本办法试行后新开工建设的建筑结构工程;
三、应为实行工程质量监督的建筑工程的结构工程。
四、工程必须实行创优目标管理,施工单位应事先制定建筑结构工程的创优目标计划与措施,在开工前报送《市结构工程创优办》)备案。
五、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结构工程,不得参加评审:
1、结构工程初次验收不合格,重新验收合格的;
2、施工企业未自查评定、相关单位未验收评价或达不到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的结构优良要求的;
3、工程未经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批准和重大结构设计变更未经图审认可、结构变更无设计变更手续的;
4、工程开工至主体结构完成,发生质量事故或死亡事故的;
5、深基坑工程发生围护结构坍塌造成重大影响的;
6、工程施工过程中,造成周边公用管线破坏、邻近建筑物内人员疏散撤离、道路交通全部或局部中断等重大影响的;
7、未按规定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砂浆的;
8、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材料、建筑设备、耗能高的产品及民用建筑挥发性有害物质含量释放量超过国家规定的产品的;
9、未向《市结构工程创优办》申请并获得批准,即擅自进行装饰、装修的;
10、违反其他国家标准有关要求的。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条
优质结构工程应在企业开工前事先申报、完工后企业自查自评和监理(建设)等单位相关单位已验收评价的基础上,经《市结构工程创优办》进行抽查、复查,报《南京市优质结构工程专家评审委员会》审查批准后公示、发证。
第十一条 分阶段工程评审程序:18层及以上或建筑面积20000 m2以上 房屋建筑工程,已申报优质结构工程,评审前需进行部分结构装饰,应按下列程序执行:
一、施工单位对需局部装饰部位,应经建设、监理、设计等单位对该部位结构工程进行检查验收,签明验收评价意见后,书面告知《市结构工程创优办》。
二、《市结构工程创优办》收到书面报告后,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申请单位。在收到处理意见前,施工企业不得擅自进行装饰、装修施工。
第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优质结构工程”称号,收回荣誉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一、入选后发现由于设计、施工原因造成质量事故的;
二、入选后发现施工企业自查评定、有关单位验收评价中弄虚作假的;
三、入选后发生投诉,经复核不符合优质结构工程标准的。
第五章 评审纪律 第十三条
为保证优质结构工程评审工作的公正性,检查、抽查、复查小组成员与被检查评审工程有关联的,《市结构工程创优办》安排人员时应注意选择,本人应主动回避。第十四条
优质结构工程评审时,可视情邀请检查、抽查、复查小组组长汇报工程有关情况,但无表决权。当专家评审委员会意见不能统一时,可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决定。
第十五条
优质结构工程检查、复查、评审过程中,有关单位或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对已评审通过的优质结构工程,经复查核实确认,可重新评审,重新公示。第十六条
优质结构工程申报、检查、评审工作的所有行为应自觉遵守国家、省、市有关的行风建设和廉政建设的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结构工程创优活动以本协会会员单位自愿参加为原则,优质结构工程申报、检查、评审费用由申报单位承担,按物价部门核定批准的费用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应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标准的新规定,由质量分会及时组织修改。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南京建筑业协会质量分会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二00七年十月一日起试行。
南京建筑业协会
二00七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