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实施《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的意见_计量器具生产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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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的意见
苏质技监量发【200】112号
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随着《行政许可法》的深入贯彻实施,国家质检总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以下简称“目录”)、《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相继做了较大程度的修改。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监督管理,规范许可行为,推进我省计量产品制造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办法”的规定,经研究,现就我省贯彻“办法”具体要求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调整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管理权限
(一)根据《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104号)的要求,从2008年7月1日起调整全省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管理权限。凡制造“目录”中列入国家质检总局规定重点管理范围内的计量器具,由省局组织考核发证,制造其他计量器具,由各市局组织考核发证。各县(市、区)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再承担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发放工作。
各市、县局在省局统一领导和监督下,负责本辖区内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做法如下:
1、制造许可的申请受理
属省局发证范围内的计量器具,省局委托各市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材料的接收和审查,代表省局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将有关材料定期统一报送省局。属市局发证的计量器具,由其所辖县(市、区)局负责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材料的接收和初审。各市局可以根据本市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委托县局做出受理决定。对初审合格的签署意见后(或决定受理的),定期将有关材料统一报送市局。全省各级质监部门应将制造许可的受理条件、申请所需材料、申请办理程序等要求向社会公布,并方便企业查询。要积极创造各种有利的条件,方便企业办理相关申请。各受理申请的质监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各地不得另行附加任何条件,限制企业申请办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2、生产条件的现场考核
国家重点管理的计量器具由省局组织考核,其他计量器具由企业所在地的市局组织考核。各组织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办法”规定的时限安排考核,指派具备考评员资格的人员组成考核组,保证考核工作的科学、公正、客观。考核结束后考核组要及时将考核材料报组织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3、许可的决定
组织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到考核材料后,应对考核材料进行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对符合要求予于许可,颁发《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对不符合要求的发出《不予许可决定书》并将材料退回申请单位。
二、严格计量器具许可范围,规范行政行为
(二)严格许可范围。各地要严格按照“目录”规定的范围来办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凡列入“目录”的,必须办理型式批准证书和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凡未列入“目录”的计量器具一律不再办理型式批准证书和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三)规范行政行为。各地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依法行政。要按照省局的要求,使用统一的行政许可文书,在规定时间内办结相关行政许可事项。要按照《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规范》的要求,认真组织制造计量器具生产条件的现场考核。在许可证的考核工作中,要实行观察员制度。观察员由组织考核的部门派遣,观察员负责跟踪和监督考核工作的全部过程,并负责将《制造计量现场考核意见反馈表》(附件1)送达企业。
三、加强对获证企业的监督管理,做好证后监督
(四)做好发证企业的建档工作。各地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发证企业建立健全管理档案。各地要对所发证企业开展调查摸底工作,对企业的管理情况、人员情况、生产设施和检测能力进行调查摸底,组织企业填写《江苏省计量器具制造企业管理档案》(见附件2)。各地要建立本地区企业的管理档案,应将企业的相关发证资料进行归档,做到一企一档,省局负责省重点管理企业的建档工作。各地要在2008年6月30日前完成本地区计量器具制造企业的建档工作,并将调查摸底汇总表上报省局。
(五)加强证后监管。省局和各市局将于每年3月至4月依据《江苏省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年度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附件3),对全省计量器具制造企业开展年度监督检查工作。相关市局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监督检查工作总结和相关情况报省局。2008年年度监督检查工作从9月1日开始实施。
加强对取证产品的监督抽查力度,省局将每年组织对取证计量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确保发证产品抽查合格率不低于90%。各地要加强对抽查不合格企业的监管力度,凡抽查不合格的要按《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严格处理。
(六)试行分类管理。按照《江苏省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分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附件4)要求,各地要于2008年10月底前完成本行政区域内计量器具制造企业的初次分类评价工作,并将分类情况上报省局。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后,各地必须按照分类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对本地区组织考核企业的管理力度,确保企业的制造条件的持续改进,提高产品质量。每年分类管理工作应与年度监督检查工作相结合,每年5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分类评定结果。
(七)建立对企业自查、许可证巡查和回访制度。企业自查是企业根据相关要求,对企业内部管理、依法经营、产品质量进行的自我核查和评价。企业对自查情况应进行记录,自查记录将作为企业年度监督检查的依据材料。许可证巡查是上级质监部门为保证计量器具制造许可工作质量对下级质监部门和相关企业进行的巡回检查。回访是对许可证管理工作中存在问题和获证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问题实施的现场核查。
省局每年将组织对各市许可证管理工作和相关企业进行巡查工作。对各市局的巡查工作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企业档案是否完整;二是分类管理工作是否执行到位;三是证后监督工作是否有效开展;四是在许可证管理工作中是否存在违规违法行为。对获证企业的巡查工作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企业法制计量管理工作是否符合要求;二是企业生产场地、生产设备、检测手段、生产技术和工艺是否发生变化,发生变化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了手续;三是企业的管理制度是否执行到位。各市局应对本市发证企业开展巡查工作,巡查工作可以和年度监督检查工作相结合。
回访主要是针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现场核查。对巡查发现的问题,应视具体情况对相关单位和企业采取限期整改等措施,对回访中仍存在同类问题的单位,省局将取消该地许可证管理工作资格,对存在问题的企业应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制造计量器具许可。
四、加大对企业的服务和帮扶,促进全省计量产业快速发展
(八)构建服务体系,促进集聚发展。对有产品区域特征的地区,要加强计量技术机构和其他社会中介组织的服务能力,进一步整合社会资源,形成社会化、网络化、开放式的服务网络。引导和鼓励企业集聚发展,扩大区域产业优势,推进区域计量产品的技术创新能力的提高,形成良性竞争局面,增强区域产品竞争力。
(九)对制造计量器具企业实行鼓励政策。对开发出新产品并获得省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的企业、获得国家名牌、国家免检的企业,省局将实行优惠政策。具体优惠措施由省局制定。
五、工作要求
(十)各地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工作中,不得要求或者变相要求企业到指定单位接受有偿咨询,不得违规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十一)省局将定期、不定期对各地申请和受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凡发现有违规行为的,省局将取消该地发证资格,并委托其他地区代为行使许可权。
(十二)省局将建立全省考评员信息库,加大考评员队伍建设,定期或不定期对考评员进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考评员的素质和能力。
本意见自2008年7月1日起实施。自7月1日起,有效期未届满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继续有效,到期后按本意见的规定办理延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