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考试复习要点_监理理论复习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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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词解释
1、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承担其项目管理工作,并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包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的专业化服务活动。
2、动态控制:是在完成工程建设项目的过程当中,通过对过程、目标和活动的跟踪,全面、及时、准确地掌握工程建设信息,定期将实际目标值与计划目标值进行对比,以便及时发现预测目标与计划目标的偏差而及时给予纠正,最终实现计划总目标。
3、监理大纲:是监理工作大纲的简称,有时也称监理方案,是监理投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监理企业为承揽监理业务而编写的方案性文件。
建设工程监理规划是监理单位接受业主委托并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委托合同之后,监理工作开始之前编制的指导工程项目监理组织全面开展监理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4、管理跨度:是指一个主管直接管理下属人员的数量。在组织中,某级管理人员的管理跨度大小直接取决于这一级管理人员所要协调的工作量,跨度大,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数量随之增大。
5、自控主体与监控主体:质量控制对直接从事质量活动者的控制称为自控主体。质量控制对他人质量行为进行监控的控制称为监控主体。例监理单位与政府监督部门为监控主体,承建商,如勘测、设计单位与施工单位为自控主体。
6、指令文件:是表达监理工程师对施工承包单位提出指示和要求的书面文件,用以向施工单位指出施工中存在的问题,提请施工单位注意,以及向施工单位提出要求或指示其做什么或不做什么等的内容。
7、旁站监理:是指监理人员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阶段监理中,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实施全过程现场跟班的监督活动。
8、质量控制点是指为了保证施工质量而确定的重点控制对象:包括重要工序、关键部位和薄弱环节。就是质量控制人员在分析项目的特点之后,把影响工序施工质量的主要因素、对工程质量危害大的环节等事先列出来,分析影响质量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措施,以便进行预控的关健点。
9、限额设计:就是按照批准的投资估算控制初步设计及其概算,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控制施工图设计及预算。即将上阶段设计审定的投资额和工程量先行分解到各专业,然后再分解到各单位工程和分部工程。
10、不平衡报价法:是指一个工程项目的投标报价,在总价基本确定后,如何调整内部各个小项目的报价,以期达到既不提高总价,不影响中标,又能在结算时得到最理想的经济效益的目的。
二、简答题
1、建设工程监理的工作内容:是通过目标规划、动态控制、组织协调、信息管理、合同管理等基本方法,与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一起实现建设项目。
目标规划是指以实现目标控制为目的的规划和计划,它是围绕工程建设项目投资、进度和质量目标进行的研究确定、分解综合、安排计划、风险管理、制定措施等项工作的集合。包含5个阶段:目标规划的论证;目标分解;编制动态计划;风险分析;综合控制。
动态控制是在完成工程建设项目的过程当中,通过对过程、目标和活动的跟踪,全面、及时、准确地掌握工程建设信息,定期将实际目标值与计划目标值进行对比,以便及时发现预测目标与计划目标的偏差而及时给予纠正,最终实现计划总目标。
组织协调 首先包括监理组织内部人与人、构与 构之间的协。其次,组织协调还存在于项目监理组织与外部环境组织之间,其中包括“近外层”协调和“远外层”协调。“近外层”协调即监理组织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材料和设备供应单位的协调;“远外层”协调即监理组织与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咨询单位、科学研究、工程毗邻等单位之间的协调。组织协调就是在他们的结合部位上做好调和、联合和联结的工作,使所有与项目有关联的部门及人员都能同心协力地为实现工程建设项目的总目标而奋斗。
信息管理是指监理组织在实施监理的过程中,监理人员对所需要的信息进行的收集、整理、处理、存储、传递、应用等一系列工作的总称。信息管理的目的是通过有组织的信息 通,使决策者能及时、准确地获得相应的信息,以便作出科学的决策。、合同管理是指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根据监理合同的要求,对工程建设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进行监督、检查,对合同双方的各种争议进行调解和处理,以保证合同的依法签订和全面履行。
2、监理组织形式:
1).直线制项目监理组织
直线制是早期采用的一种项目管理形式,来自于军事组织系统,它是一种线性组织结构,其本质就是使命令线性化。整个组织自上而下实行垂直领导,不设职能机构,可设职能人员协助主管人员工作,主管人员对所属单位的一切问题负责。
2)职能制组织形式
职能制组织形式是在泰勒的管理思想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项目组织形式,是一种传统的组织结构模式,它特别强调职能的专业分工,组织系统是以职能为划分部门的基础,把管理的职能授权给不同的管理部门。
3)直线职能制监理组织
直线职能制监理组织形式是吸收了直线式监理组织形式和职能制监理组织形式的优点而形成的一种组织形式。直线指挥部门拥有对下级实行指挥和发布命令的指挥部门进行业务指导,而不能对指挥部门直接进行指挥和发布命令。
4)矩阵制项目监理组织
矩阵制是现代大型工程管理中广泛采用的一种组织形式,它把职能原则和项目对象原则结合起来建立工程项目管理组织机构,使其既发挥职能部门的横向优势,又能发挥项目组织的纵向优势。
3、项目监理组织协调的方法:
会议协调法。最常用的一种方法,包括第一次工地会议、监理例会、专题现场协调会等。2)交谈协调法。包括面对面交谈和电话交谈两种形式。3)书面协调法。其具有合同效力。4)访问协调法。主要用于远外层的协调工作中也可用于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的协调工作,有走访和邀访两种形式。
4、质量控制的原则
监理工程师在工程质量控制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几条原则:
(1)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建筑产品不仅具有造价高,使用时间长的特点,而且关系
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所以,监理工程师在处理投资、进度、质量三者关系时,应
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原则,且自始至终把“质量第一”作为对工程质量控制的基本原则。
(2)坚持以人为核心的原则。人是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第一要素。在建设工程中,各阶段或各参建单位人员的素质、工作态度、人的行为都会影响工程质量。所以,在工程质量控制中,要坚持“以人为核心”的控制原则,重点控制人的素质和人的行为,充分调动人的积极性,发挥人的创造性,提高人的工作质量,保证工程质量。
(3)坚持以预防为主的原则。质量控制工作有事前控制、事中控制与事后控制三种方式。对于一些影响工程质量的因素,事前是可以预料的,在质量控制中,采取积极主动的措施,应事先对影响质量的各种因素加以控制,可减少事后进行处理所造成的不必要损失。所以,应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做好事前控制和事中控制。
(4)坚持质量标准的原则。工程质量的评价标准是有关的法律、法规与技术标准。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要求,应通过质量检验并和质量标准对照,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即合格,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即不合格,必须做出处理。不是业主说了算或是任何人说了算,监理工程师在评定工程质量时必须坚持“质量标准”的原则。
(5)坚持科学、公正、守法的职业道德规范的原则。在工程质量控制中,特别是在工程质量评价时,监理工程师起着主导作用。监理人员必须坚持“科学、公正、守法”的职业道德规范,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以事实、资料、数据为依据,以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为准绳,要坚持原则,遵纪守法,秉公监理,客观、公正地处理质量问题。
5、开工条件:
(1)施工许可证已获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2)征地拆迁工作能满足工程进度的需要;
(3)施工组织设计已获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4)承包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已到位,机具、施工人员已进场,主要工程材料已落实;
(5)进场道 及水、电、通 已满足开工条件。
6、安全事故的处理程序:
2.安全生产事故的救援与调查处理
安全事故发生后,应急救援工作至关重要。应急救援工作做得好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可以及时挽救事故受伤人员的生命,可以尽快使事故得到妥善的处理与处置。
1)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2)施工承包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施工现场应当根据本工程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指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2)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安全事故发生后,监理工程师积极协助、督促施工承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进行紧急救助,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挽救事故受伤人员的生命。
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监理单位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督促施工承包单位及时、如实地 有关部门报告,应下达停工令,并报告建设单位,防止事故的进一步扩大和蔓延;施工承包单位发生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4)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1)事故的调查。特别是对于重大事故的调查应由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组成调查组负责进行,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协助进行技术鉴定、事故分析和财产损失的评估工作。调查的主要内容有:与事故有关的工程情况;事故发生的详细情况,如发生的地点、时间、工程部位、性质、现状及发展变化等;事故调查中的有关数据和资料;事故原因分析和判断;事故发生后所采取的临时防护措施;事故处理的建议方案及措施;事故涉及的有关人员及责任情况。
(2)事故的处理。首先必须对事故进行调查研究,收集充分的数据资料,广泛听取专家及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经科学论证,决定该事故是否需要做出处理,并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制定安全、可靠、适用及经济的处理方案。
(3)事故处理报告应逐级上报。事故处理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的基本情况;事故调查及检查情况;事故原因分析;事故处理依据;安全、质量缺陷处理方案及技术措施;实施安全、质量处理中的有关数据、记录、资料;对处理结果的检查、鉴定和验收;结论意见。
7、何为见证取样?建设部文件规定了哪些内容需要见证取样和送检?
见证取样是指在工程监理人员或建设单位驻工地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的行为。
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
(1)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2)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3)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4)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5)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6)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
(7)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8)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 检的其他试块、试件和材料。
8、哪些作业需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施工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
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①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②土方开挖工程;
③模板工程;
④ 起重吊装工程;
⑤脚手架工程;
⑥拆除、爆破工程;
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9、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合同专用条款;
(5)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如果建设单位选定不同于上述的优先次序,则应当在专用条款中予以说明;建设单位
也可将对出现的含糊或异议的解释和校正权赋予监理工程师,即由监理工程师向承包单位
发布指令,对这种含糊和异议加以解释和校正。
10、代理的种类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1)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行为而发生的代理关系。委托代理是在一定的法律关系的基础上产生的,在这种法律关系中,对于受托和委托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表现为委托合同。委托合同是产生代理的前提,是委托方和受托方双方的法律行为。如在委托合同中没有明确授权,还必须由委托人再进行授权行为,代理关系才能成立。
(2)法定代理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法定代理是以一定的社会关系存在为依据而来确定的代理关系。法定代理的特点是“法定”,具体表现为代理关系是法定的、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是法定的、代理权的内容也是法定的。法定代理关系中的被代理人只能是公民,而且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定代理关系中的代理人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公民作为法定代理人时,通常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近亲属,如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配偶一方可以是丧失行为能力一方的法定代理人。根据法律规定,法人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成为法定代理人,如工
会组织在保护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时,可以为该组织成员的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主要是为维护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利益而设立的代理方式。
(3)指定代理,是指根据人民法院或有关主管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指定代理只有在没有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人的情况下适用,指定代理关系中的被代理人只能是公民,而且是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公民,如人民法院为无行为能力又无法定代理人的诉讼当事人而指定的代理人。依法被指定为代理人的,无特殊原因不得 担任代理人。
11、不可抗力时损失的分担问题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建设工程施工中的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和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对于自然灾害形成的不可抗力,当事人双方订立合同时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如多少级以上的地震、多少级以上持续多少天的大风等。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对施工合同的履行会造成较大的影响。监理工程师应当有较强的风险意识,包括及时识别可能发生不可抗力风险的因素; 督促当事人转移或分散风险(如
投保等);监督承包人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如减少发生爆炸)等。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当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并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48小时内向监理工程师通报受灾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修复的费用,发包人应尽力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继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 7 天向监理工程师报告一次受灾情况,并
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对于合同约定工期内发生的不可抗力,《施工合同》通用条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事件的费用及延 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 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承发包双方人员的伤亡损失,分别由各自负责;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监理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埋、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按照合同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12、质量事故的分类与处理程序(应用)
1.质量事故的分类
国家现行对工程质量通常采用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度进行分类,其基本分类如下。
1)一般质量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在 5000 元(含 5000 元)以上,不满 50000 元的;
(2)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2)严重质量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在 50000 元(含50000 元)以上,不满 10 万元的;
(2)严重影响使用功能或工程结构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
(3)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 2 人以下重伤的。
3)重大质量事故
(1)工程倒塌或报废;
(2)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 3人以上;
(3)直接经济损失 10万元以上。
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 4 个等级。工程建设过程中或由于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低劣,而在交付使用后发生的重大质量事故,或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而需加固补强、返工或报废,直接经济损失 10 万元以上的重大质量事故,由于施工安全问题,如施工脚手、平台倒塌,机械倾覆、触电、火灾等造成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以下四级。
①凡造成死亡 30 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 300 万元以上为一级;
②凡造成死亡 10 人以上 29 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 100 万元以上,不满 300 万元为二级;
③凡造成死亡 3 人以上 9 人以下或重伤 20 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 30 万元以上,不满 100 万元为三级;④凡造成死亡 2 人以下,或重伤 3 人以上 19 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 10 万元以上,不满 30 万元为四级。
4)特别重大事故
凡具备国务院发布的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所列发生一次死亡 30 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达 500 万元及其以上,或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上述影响 3 个之一均属特别重大事故。
2.质量事故的处理程序
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 《工程暂停令》,并要求停止进行质量缺陷部位和与其有关联部位及下道工序施工,应要求施工单位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现场。同时,要求质量事故发生单位迅速按类别和等级向相应的主管部门上报,并于24 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
监理工程师在事故调查组展开工作后,应积极协助,客观地提供相应证据,若监理方无责任,监理工程师可应邀参加调查组,参与事故调查; 若监理方有责任,则应予以回避,但应配合调查组工作。
当监理工程师接到质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技术处理意见后,可组织相关单位研究,并责成相关单位完成技术处理方案,并予以审核签认。必要时,应委托法定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质量鉴定或请专家论证,以确保技术处理方案可靠、可行、保证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技术处理方案核签后,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必要时应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对工程质量事故技术处理进行监理,技术处理过程中的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应进行旁站,并会同设计、建设等有关单位共同检查认可。对施工承包单位按方案处理完工后,应进行自检并报验结果,监理工程师组织有关各方进行检查验收,必要时应进行处理结果鉴定。要求事故单位整理编写质量事故处理报告,并审核签认,组织将有关技术资料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