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可行性分析 论文_论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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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摘要„„„„„„„„„„„„„„„„„„„„„„„„„„„„„„„1 关键词„„„„„„„„„„„„„„„„„„„„„„„„„„„„„„1

一、金融混业经营的概述„„„„„„„„„„„„„„„„„„„„„„1

(一)混业经营的定义„„„„„„„„„„„„„„„„„„„„„„„1

(二)金融混业经营的特征„„„„„„„„„„„„„„„„„„„„„1

(三)金融混业经营的优势„„„„„„„„„„„„„„„„„„„„„1

(四)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现状„„„„„„„„„„„„„„„„„„2

二、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可行性分析„„„„„„„„„„„„„„„„2

(一)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必要性分析„„„„„„„„„„„„„„„31、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对提高我国金融机构竞争力的作用„„„„„„„32、实行混业经营可以降低经营成本„„„„„„„„„„„„„„„„„33、实行混业经营可以分散风险„„„„„„„„„„„„„„„„„„„34、通过混业经营,使金融机构规模扩大„„„„„„„„„„„„„„„3

(二)我国金融混业经营的推动力„„„„„„„„„„„„„„„„„„41、商业银行追求利润最大化是金融混业经营动力源„„„„„„„„„„42、世界金融一体化使我国必须实现金融混业经营„„„„„„„„„„„4

三、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已经具备的条件„„„„„„„„„„„„„„„5

(一)商业银行具备较强的风险意识和内控约束机制„„„„„„„„„„5

(二)我国具有推行混业经营模式的现实要求„„„„„„„„„„„„„5

(三)金融全球一体化和金融自由化趋势的要求„„„„„„„„„„„„5

(四)现代通讯和计算机技术的高速发展„„„„„„„„„„„„„„„5

(五)法律法规的逐步完善是我国混业经营的制度保障„„„„„„„„„5

四、对我国金融混业经营的政策性建议„„„„„„„„„„„„„„„„6

(一)健全金融法制体系,强化市场准入约束„„„„„„„„„„„„„6

(二)明确对跨行业跨市场金融风险的监管主体„„„„„„„„„„„„6

(三)建立防火墙制度„„„„„„„„„„„„„„„„„„„„„„„6

(四)构建统一监管信息平台„„„„„„„„„„„„„„„„„„„„7

五、结束语„„„„„„„„„„„„„„„„„„„„„„„„„„„„8 参考文献„„„„„„„„„„„„„„„„„„„„„„„„„„„„„9 致谢„„„„„„„„„„„„„„„„„„„„„„„„„„„„„„„10

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可行性分析

摘要:随着国际金融机构的逐渐进入, 国内金融机构必然面临着巨大的冲击与挑战, 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对现有的分业经营体制进行改革, 在有限的时间内完成与国际金融业的接轨。本文试图通过对混业经营的定义、特征、优势、现状分析;接着对混业经营提高我国金融机构竞争力作用及已经具备的条件分析;然后对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可行性进行论述,最后提出过渡时期对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应健全金融法制体系,强化市场准入约束明确对跨行业跨市场金融风险的监管主体,建立防火墙制度,构建统一监管信息平台等政策性建议。

关键词:混业经营,金融业,风险控制 可行性分析

一、金融业混业经营概述

(一)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定义

金融业的混业经营,是指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的业务互相渗透、交叉,而不仅仅局限于自身分营业务的范围。如今,世界上包括美国、日本和欧洲等大多数国家在金融业都实行混业经营。随着全球金融一体化和自由化浪潮的不断高涨,混业经营已成为国际金融业发展的主导趋向。

(二)金融业混业经营的特征

混业经营有两个特征:第一是业务的混合,也就是说任何一个金融机构都可以兼营所有的金融业务,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之间的业务是不分离的。第二是管理的混乱,这种混乱既包括金融机构自身的管理混乱,又包括监管机构监管的薄弱。金融机构自身管理的混乱表现在混业经营格局下严重的利益冲突与金融企业内部的风险传播。

(三)金融业混业经营的优势

1、全能银行同时从事经营商业银行业务和证券业务,可以使两种业务相互促进,相互支持,做到优势互补。

2、混业经营有利于降低银行自身的风险

3、混业经营使全能银行充分掌握企业经营状况,降低贷款证券承销的风险。

4、实行混业经营,任何一家银行都可以兼营商业银行与证券公司业务,这

样便加强了银行业的竞争,有利于优胜劣汰,提高效益,促进社会总效用的上升。

(四)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现状

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严格的分业体制模式逐步成为金融市场改革和发展的障碍,不利于我国金融业整体竞争力的提高。在这种背景下,我国实际上在分业监管的框架下开始了混业经营改革的突破,商业银行首先开始尝试涉足其他金融领域。虽然这种突破还处于低层面,尚不具备规模效应和合作深度,但银行混业经营的初步发展已露端倪,各家商业银行与多种金融企业的合作已经迈出可贵的一步,一种金融产品不仅涉及了双方合作,有的已经发展为三方、四方合作,这种多边的协作形成一种创新团队,产品不断推陈出新并逐步获得了市场认同。笔者认为我国商业银行混业经营具备多元化特征,符合未来世界金融业的发展趋势。

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突破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第一、获得监管层的支持,陆续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为混业经营提供政策依据,随着混业经营的呼声渐高,引起了包括监管部门在内各界的高度重视,陆续出台了一些有利政策,对商业银行的混业经营管制有所放松。2005年,我国正式提出要稳步推进金融业混业经营的试点,并在金融业立法方面进行了修改,为进行混业经营试点留出了适当的空间。

2006年,数家商业银行设立基金公司,纷纷有意涉足券商;保险公司参股银行、券商热情大增;券商纷纷寻求期货公司等合作伙伴。跨行业金融交叉产品日新月异,层出不穷。

2007年,在金融混业经营试点逐渐获得监管层认可的基础上,随着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的召开,中国金融混业经营有望取得实质性进展。同时监管部门还出台了一批通知、意见等解释性、具体性的配套规定,这都有力地促进了银行混业经营的发展。

第二、银行与同业的合作不断广化深化

首先是带有一定混业性质的销售渠道合作,其覆盖范围几乎扩展到所有主要金融企业的产品,主要表现为商业银行代理各种其他金融产品,是较早出现的合作模式。当然这种模式是一种较低层次的混业,产品其实是各自的,但银行在代理的过程中熟悉了同业产品的运作,积累了不少经验。其次是资金业务合作进一步扩大,非银行金融机构可涉足同业拆借市场、国债回购市场等,使得银行资金能够跨市场流动,打破了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之间的壁垒,不同行业资金的沟通能力加强。再次,复合金融工具的推出取得一定突破,跨市场的金融产品不断提高银行

对客户的金融服务能力,实际上这类产品属于创新业务,已经具备衍生产品的某些特征,代表着混业经营的未来发展方向。

第三、金融控股公司取得较大发展

随着政策环境的调整,各类金融控股公司朝着纵深发展,出现了以金融机构、集团公司和企业为主体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这其中的代表有光大集团、中信集团、平安保险集团等。而根据最新的规定,银行也可出资组建基金管理公司,银行系基金成为资本市场的又一支重要力量。

二、我国金融也混业经营可行性分析

(一)我国混业经营必然性分析

1、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对提高我国金融机构竞争力的作用

2、实行混业经营可以降低经营成本,以利于金融业追求规模经济 通过银行间并购,可以撤消大量重复的网点机构,精简人员,共享资源(包括客户资源、硬件资源、人力资源等),变外部竞争为内部竞争,使赢利水平发生质的变化。混业经营条件下,银行还可以利用在提供一种服务时获得的信用向客户推荐它的其他服务,将与某一客户关系的固定成本(物力与人力)分摊到更加广泛的产品上,降低业务开发和推广成本。例如可以利用分支行已有的销售渠道,以较低的边际成本销售证券和保险产品。

3、实行混业经营可以分散风险

根据资产组合理论,实现金融资产的多元化,可有效地分散风险,使银行和整个金融体系趋于稳定。就整个金融体系而言,要求分业经营的主要原因是担心商业银行进入证券承销领域,危及商业银行系统乃至整个金融系统的稳定性。但美国White研究报告表明,证券附属机构的盈利要高于银行的盈利,并且证券附属机构债券对银行倒闭的可能性几乎没有影响。

4、通过混业经营,使金融机构规模扩大,可以减少因金融开放导致的金融危机带来的冲击

首先,安全性将相对提高。安全性是指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收益、信誉等所有经营发展免受损失的可靠性程度,一般与规模成正比。银行并购之后,规模扩大、存款来源增多、融资渠道拓宽、资本充足率提高,而信用等级也随之相应提高。

其次,流动性将相对增强。一方面,并购后银行资产规模扩大,变现能力增强;另一方面,并购后市场占有份额扩大,客户资源进一步丰富,筹资渠道增多,经营成本下降,更有利于拓展新的客户群体,获得新的资金来源。

再次,风险性将相对分散。银行并购后,经营业务的领域更加广泛,金融产品的种类增加,相对风险也将分散。如果一种业务品种出现问题,将因其所占比例有限,不会给银行带来致命打击。从另一个角度来讲,客户数量增多,单个客户经营不善或恶意逃债,会因其占客户总量的比例较小,给银行带来的资金损失也将会相对减少。

随着国外金融机构的进入限制。我国的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也将直接面临着来自国际市场的竞争。因此,我国必须在制度上来保证金融机构的竞争力,以保障我国的金融安全和经济运行的稳定。因此,在客观上需要我国从过去的分业模式转变为混业模式,以此来增强我国金融业的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增强其竞争力。

(二)我国金融混业经营的推动力

1、商业银行追求利润最大化是金融混业经营动力源

从美国金融混业经营的过程来看, 商业银行业务拓展和利润的最大化是混业经营推动力的源泉。我国混业经营的内部推动力仍来自商业银行业务拓展和追求利润的需要。从实践来看, 对于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来说, 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实际上把它们的业务限制在一个更加狭窄的范围内, 由于国有企业的效益低下, 商业银行的利润被限制在一狭隘的空间内(利润来源单一), 银行的规模经济得不到体现, 银行的风险更加集中和扩大, 当前我国银行业的主要业务还是集中在存贷上, 其利润也主要来源于存贷差。中国央行最近的一次利率调整, 已使得中资银行单一利润来源的局限性凸现。自我国经济软着陆成功以后, 我国经济一直维持着高速增长。资本市场的繁荣, 大大减少了企业对银行贷款的需求, 优质客户资源不断的流失, 而留在商业银行里的则是那些有一定风险度的客户, 带给银行的只能是巨额的不良资产和不断加大的经营风险, 而证券市场如火如荼, 券商资本金规模不过800 亿元左右, 但近几年每年创造的利润却相当于我国四大商业银行的利润总和。面对如此巨大的反差, 传统银行业务和证券市场新业务发生了激烈的碰撞, 加之中国入世, 外资银行纷纷抢滩中国金融市场, 商业银行岂能坐以待毙。

2、世界金融一体化使我国必须实现金融混业经营

金融业与国际惯例接轨是大势所趋。大量的外资金融机构进入中国的金融市场, 而这些金融机构大多是全能型的, 它们必将利用其雄厚的资本、先进的技

术、多样化的服务,对我国金融业形成竞争优势, 我国现行的《在华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亦允许外资银行从事外币投资业务。全能型外资银行或金融集团将同时向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申请银行业务、证券业务和保险业务牌照, 这种事实上的不平等将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中资金融机构的竞争力, 使国有商业银行效益状况进一步恶化。2002 年央行发布实施了《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 明确了商业银行可开办金融衍生业务, 以及投基金托管、信息咨询、财务顾问等投资银行业务。而且中信、光大、平安保险集团, 事实上已经具备全能型金融机构的雏形, 这些现象都说明我国正在积极调整金融业的经营模式,使之与国际金融业接轨, 向混业经营挺进。

三、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已经具备的条件

(一)商业银行本身具备较强的风险意识和有效的内控约束机制

内部控制制度具有保护银行自身安全运作与稳健经营以及规避风险的功能,主要包括各项金融业务间保持相对的独立性,有一套保证不同业务独立运作的机构、人员、管理和监督制度。目前,我国主要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都基本完成了股份制改造,具备混业经营所必需的条件。

(二)我国具有推行混业经营模式的现实要求

首先,我国有过很长一段时间实行混业经营的历史,公众和金融机构对金融界混业经营的市场环境是可以适应和接受的。

其次,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完善,金融界内外部管理的日趋规范,当初实行分业经营的意义正在逐步减弱。而且严格意义上的分业经营在中国也只不过实行了短短几年,不应该也不会从思想上因为改革实行混业经营所造成类似于其他金融领域改革所面临的思想意识方面的障碍。

(三)金融全球一体化和金融自由化趋势的要求

这种趋势的继续发展,改变了金融业的市场环境,使其传统的业务界限和行业分工日渐模糊,条块分割格局也已被打破。这无疑会影响到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变动,从而推动我国由分业转向混业

(四)现代通讯和计算机技术的高速发展

信息技术的发展为金融机构极大地降低了金融数据处理成本与金融信息成本,提高了金融机构的业务扩张能力,使金融机构可以进入原先不敢进入或无法进入的非传统领域,扩大了金融工具的交易范围并突破了地域的限制。金融业务电子化、网络化的发展最终会突破分业限制,为金融机构业务多元化奠定基础。

科技与信息技术的不断进步,也为混业型金融机构加强风险管理与混业平衡能力提供了更好的条件,也使金融管理部门能够通过先进的技术手段实施严格的金融监管

(五)法律法规的逐步完善是我国混业经营的制度保障

证监会下发的《关于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若干问题的通知》,允许商业银行发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参与基金业务,既是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需要,反过来也推动了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发展。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明文规定商业银行经批准可以开办金融衍生业务投资基金托管、信息咨询和财务顾问等投资银行业务,首次明确了商业银行可以代理证券业务。这表明央行默许了银证混业经营的现状,为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发展做好了准备。2006 年10 月18 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保监会发布了《关于保险机构投资商业银行股权的通知》,首次对保险机构收购商业银行股权有关事宜作出明确规定,允许各类保险机构投资购买境内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等银行的股权。由此,保险公司收购银行的通道其实已经全部打

四、对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政策性建议

(一)健全金融法制体系,强化市场准入约束

主要做到两点:一是及时出台金融创新指引类的指导性文件,对交叉性金融业务的组织形式、不同市场上的资金分配比例、市场操作规则、融资方式、主要人员的配备等都要在配套的法律法规上做出明确规定,从法律上规范市场参与主体的经营行为。二是严格市场准入约束,新业务品种进入市场前,金融监管部门要对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和关键人员进行从业资格审核和审查,制定量化准入指标和信息披露机制,对于极易引发大规模金融风险的新业务,对于尚未建立风险控制措施的新业务,要坚决制止。这样,监管部门就可依据法律和相关政策规范交叉性金融业务,减少跨行业跨市场金融风险的发生。

(二)明确对跨行业跨市场金融风险的监管主体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最后贷款人,具有超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的特殊性,同时又履行金融稳定的职责,担负着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重任,为此宜由中国人民银行承担对卡行业跨市场金融风险的主要监管责任,并兼任协调监管之职,建立相应的金融稳定协调机制和工作程序,定期召开“一行三会”关于跨行业跨市场金融风险监管的专题会议,增强风险识别能力,落实信息共享机制,妥善解决监管归属划分、监管利益冲突等问题,有效实现对跨行业跨市场金融风

险的主监管和协同监管。

(三)建立防火墙制度

首先,建立法人防火墙,设置独立法人实体从事不同金融业务的经营,不允许采取事业部制,以区隔各自风险传递,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的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其次建立业务防火墙,严格限制银行与证券子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再次,建立资金防火墙,禁止或限制资金在金融集团内部的任意流动;最后,建立管理信息防火墙,防止银行与证券公司之间有害信息的流动,出台银证、银保等的数据交换标准等等。

(四)构建统一监管信息平台

一是建立对跨行业跨市场金融风险的预警体系。建议在人民银行中设立跨行业风险评估机构,与三个监管部门配合,监测交叉性金融风险,并追踪调查金融风险对各行业的影响,建立警报发布机制,对各类较大的系统性危机的危害程度进行评估,提出应对措施,供决策层思考。现阶段还应着手建立交叉性金融风险的统计监测指标体系,予以制度化,通过金融机构的定期报送、人民银行的定期收集汇总,对可能的风险情况进行评估、分析和必要的风险提示,从而实现对跨行业跨市场金融风险统一、完整、准确、有效的监管。二是应尽快建立某种强制性的合理的信息披露制度,要求金融机构除披露传统的金融业务外,还应增加跨行业交叉性金融业务的披露。加强市场对金融机构的外部约束,防止金融机构按自身的利益行事而损害投资者的利益,促使金融机构形成及时、全面、合规地发布信息的自律机制。

五、结束语

随着国际金融业的形势和我国金融的发展。必然要求我们在有限的时间内完成与国际金融业的全面接轨这就进一步要求我们必须清楚、正确地认识国际金融业发展历程和发展趋势如今西方发达国家银行全能化趋势日益增强、加快混业经营已经成为当前国际金融业的一大发展趋势我国实行金融业混业经营是一个必然的趋势但是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转变是各种金融要素的重新组合金融资源优化配置的过程涉及到经济生活的各个层面因此需要立法、证券市场、金融监管等诸多方面做出配套改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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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周道许;现代金融监管体制研究 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 【6】王华庆.中国银行业监管制度研究.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 【7】王自力.我国金融监管体系与监管模式的重新探讨 金融研究,2000 【8】胡章宏.从规范分业合作走向混业经营.国际金融报, 2002-04-29 【9】 张亨.我国金融混业经营分析[J].合作经济与科技,2008.【10】王玮.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利弊分析与发展模式建议 2007 【11】周小川.稳步推进金融综合经营试点 2006 【12】谢群.现阶段我国跨行业跨市场金融风险监管制度探析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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