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行政执法没收物品处理试行办法_广州市机关公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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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行政执法没收物品处理试行办法

广州市财政局文件

穗财综 [ 2003 ] 1364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行政执法没收物品处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财政局,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行政执法没收物品处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行。

二OO三年八月一日

广州市行政执法没收物品处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中没收物品的处理,加强对没收物品处理收入的管理,根据《广东

省行政执法没收物品处理暂行办法》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或者经依法委托具有行政执法

职能的其他组织(统称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中没收物品的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没收物品,是指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中依法没收的物品、追缴的赃

物和视为无主财产的物品。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没收物品处理的管理监督部门,负责管理监督本级行政执法部门没

收物品的拍卖、销毁、处理收入的缴库等工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没收物品的价格鉴定。行

政执法部门应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按规定做好没收物品管理。

第五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建立健全没收物品的交接、验收、登记、专仓保管、定期结算、清

仓等各项管理制度,对没收物品设立专门的账册送行登记,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必要时拍照

或录像存档。任何人不得隐瞒、私分、挪用、调换或擅自处理没收物品。

第六条 没收物品根据不同的性质和用途,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依法没收、追缴的文物、枪支弹药以及其他禁止流通的易燃、易爆危险品,由行政执

法部门按国家规定及时移交文物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处理,同时将移交资料送同级财政部门

备案。

(二)毒品和吸毒用具以及淫秽书刊、光碟、磁带、录像带等物品,经有关部门鉴定确认后,由行政执法部门按国家规定予以销毁。

(三)不适宜拍卖的易腐烂物品、鲜活品和动植物,经卫生检疫合格的,由行政执法部门直

接送交有关经营(使用)单位收购;检疫不合格、无法送检的,或乱摆乱卖无照经营商贩经

营的易腐烂物品、鲜活品以及有疫病的动植物,由行政执法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销毁。

(四)对经有关部门鉴定属于按国家规定须予以销毁的假冒伪劣物品或其他物品,由行政执

法部门负责组织销毁。对假冒产品或者质量达不到标识要求的物品,仍有一定使用价值的,在不损害权利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经财政部门同意后,可去除非法标识,经拆卸、分解等

技术处理后,由行政执法部门交由特定的接收单位回收或捐赠给福利机构。

(五)除以上物品外,其余能拍卖的没收物品必须委托具有没收物品拍卖资质的拍卖机构公

开拍卖,确实无法拍卖的,经财政部门同意后,由行政执法部门交具备资质的物资回收机构

收购。行政执法部门不得擅自将没收物品交由其他商业机构收购或内部作价处理。

第七条 行政执法部门对负责销毁的没收物品,应填写《广州市没收物品销毁情况表》(见附件1),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在销毁没收物品时,要做好现场监督和销毁执行记录,并拍照存档。

第八强 对于第六条第四项所列的仍有一定使用价值的假冒物品或者质量达不到标识要求的物品,由行政执法部门按月填写《广州市没收物品上缴拍卖情况表》(见附件2),经财政部门同意后,由行政执法部门交由特定的单位回收或捐赠给福利机构,并将福利机构收到捐赠物品的有关证明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拍卖的没收物品,由同级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授权的行政执法部门按有关规定委托具有没收物品拍卖资质的拍卖机构公开拍卖:

(一)由财政部门委托拍卖机构公开拍卖的没收物品,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处理:

1.体积小、易搬动的没收物品,由行政执法部门按月填写《广州市没收物品上缴拍卖情况表》,并提供有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必要的证明文件、材料,于月度终了后十个工作日内报财政部门,经财政部门清点核对后委托拍卖机构公开拍卖。

2.体积大、难搬动的没收物品(包括车辆等),由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保管。行政执法部门按月填写《广州市没收物品上缴拍卖情况表》,并提供有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必要的证明文件、材料,于月度终了后十个工作日内报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委托拍卖机构公开拍卖。

(二)种类繁多、数量较大的没收物品,财政部门可授权行政执法部门直接委托具有没收物品拍卖资质的拍卖机构公开拍卖。行政执法部门在拍卖处理后十天内,填写《广州市没收物品上缴拍卖情况表》,连同有关拍卖合同、证明材料等,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没收物品的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办理。

没收物品属国家所有,拍卖标的经具有法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由财政部门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拍卖标的保留价。拍卖机构应根据没收物品的拍卖底价进行公开拍卖。对专营、专卖商品,可采取定向拍卖方式,拍卖给有该类商品经营权的企业。

第十一条 没收物品送交有关单位收购或拍卖所得款项应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由收购单位或拍卖机构按规定扣除佣金等相关费用后直接上缴同级国库。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部门在处理没收物品过程中所需的费用(不含评估费用)应向同级财政部门编报预算,由财政部门核拨,列为年度预算专项支出。

第十三条 对擅自处理没收物品的,由各级检查监督机关处以违法所得总额2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额不得超过3万元。情节严重者,由监督检查机关报请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追究责任领导人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除此以外,财政部门还应扣减其经费。

财政、审计、监督部门应加强对没收物品的监督,对行政执法部门执行省市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各区、县级市财政局可根据本办法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并上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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