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民政厅文件_浙江省司法厅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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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政厅文件

浙民工〔2007〕92号

转发民政部关于对调整完善现行 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地区 福利企业进行资格审核认定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

现将《民政部关于对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地区福利企业进行资格审核认定的通知》(民函〔2007〕8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商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同意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福利企业审核认定

凡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的新办企业,应向当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下列才材料:(1)福利企业申请表(附表1);(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当地民政部门验审后当即退还)及复印件;(3)适合残

疾人就业的可行性报告;(4)企业残疾人员的有关证明及花名册;(5)企业在职职工花名册;(6)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企业具备适合残疾职工工作的设备、设施以及企业内部的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施的证明材料。当地民政部门负责福利企业资格认定事项的初审,对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书面受理凭证,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复审。省民政厅负责对初审、复审后的材料进行审核。经省民政厅核准的,颁发《福利企业证书》,并由当地民政部门向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审核认定意见。企业领取《福利企业证书》时,应向发证机关提交下列材料:(1)企业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原件(当地民政部门验审后当即退回)及汇总表;(2)社保部门出具的企业为残疾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的清单;(3)企业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残疾人员发放工资的清单。

二、福利企业变更审核认定

企业变更工商、税务登记后,仍然符合福利企业资格的,应向当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1)福利企业变更申请表(附表2);(2)变更前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3)变更后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当地民政部门验审后当即退还)及复印件。当地民政部门负责福利企业变更登记事项的初审,并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复审。省级民政部门负责对初审、复审后的材料进行审核。经省民政厅核准的,换发《福利企业证书》,并由当地民政部门向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审核认定意见。

三、福利企业资格注销

企业因各种因丧失福利企业资格条件的,应自丧失条件之日起10日内,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注销福利企业资格(附表3),由当地民政部门收缴其《社会福利企业证书》,逐级上报至省民政厅核准,并抄告同级税务部门。

四、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当会同主管税务机关每年组织一次对持有《社会福利企业证书》企业的资格审核认定工作。具体办法由省民政厅另行制定。

附件:

1、浙江省社会福利企业申请表

2、浙江省社会福利企业变更申请表

3、浙江省社会福利企业资格注销申请表

二00七年五月十日

主题词:转发福利企业审核认定通知抄送:民政部,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各市、县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民政厅办公室2007年5月14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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