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学生违纪处分规定_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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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版本:C 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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码:1/10 1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正式录取的全日制学历教育在读高职学生,并作为学院对违纪学生进行处分的依据。2 规定内容 2.1总则

2.1.1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优化办学环境,为把学生培养成为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2.1.2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视情况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五种: 2.1.2.1 警告; 2.1.2.2 严重警告; 2.1.2.3 记过; 2.1.2.4 留校察看; 2.1.2.5 开除学籍。

2.2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2.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2.2.2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2007-9-1发布

2008-1-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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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2.2.4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2.2.5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2.2.6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2.2.7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2.3

学生触犯国家法律、法规,除受到有关部门的依法处理外,学院将视其情节和性质分别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2.3.1 被劳动教养或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等刑事处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3.2 被公安部门及其他行政部门处以行政拘留处罚者,视其情节及悔改表现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3.3 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给予记过处分;

2.4

偷窃、冒领、抢劫、勒索、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产者,已经受到司法部门处理的,按第三条规定给予相应处理,司法部门未作处理的按以下情形给予纪律处分:

2.4.1 公安部门、院保卫处确认有盗窃行为,但未窃得财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4.2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下(含500元),经教育后已退赔,有悔改表现者,给予记过处分;否则,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4.3 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上者,视悔改表现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或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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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关处理。

2.4.4 窝赃、销赃及协同作案者,比照主要责任者给予相应处分; 2.4.5 团伙作案,为首者加重处分,并移交司法部门处理。2.5

凡吸毒或引诱他人吸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6

坚决取缔带封建迷信、帮会色彩的非法“同乡会”等组织,严肃处理其举办的各种非法活动。对参与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对主要组织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7 结伙斗殴或殴打他人侵犯人身权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2.7.1未伤及或轻微伤及他人者,给予记过处分;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轻伤以上(含轻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7.2策划或纠集他人参加打架斗殴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7.3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打架事态发展,给予记过处分; 2.7.4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处理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打架并提供伪证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7.5为打架斗殴提供工具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

2.7.6对纠集校外人员结伙打架斗殴为首者,从重处分;对能主动承认错误并揭发他人者减轻一级处分。

2.8 男女交往有下列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相应处分: 2.8.1男女同学在公共场所交往举止不得体者,给予批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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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侵犯人格侮辱异性,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2.8.3在异性宿舍留宿、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2.9 有酗酒、赌博行为者,视具体情节给予以下相应纪律处分: 2.9.1酗酒滋事,扰乱公共秩序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9.2凡参与赌博,提供赌具、赌场者,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10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具体情节给予以下相应纪律处分: 2.10.1涂写污秽语言,勾画污秽图像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2.10.2隐匿、观看、传播、贩卖淫秽书画、影碟、录像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含留校察看)处分;

2.10.3登陆非法网站或利用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所禁止的内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2.11 私拆他人信件、冒领他人汇款、包裹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2.12 考试违纪处分

2.12.1在考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批评教育:

2.12.1.1未将带入考场的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放在指定位臵的; 2.12.1.2未在考试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2.12.1.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2.12.1.4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的;

2.12.1.5考场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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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的;

2.12.1.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2.12.1.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2.12.1.8用考试规定以外的纸、笔答题,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学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2.12.1.9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

2.13

在考试中有下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2.13.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13.2 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2.13.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2.13.4 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2.13.5 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等信息的; 2.13.6 交换试卷,传、接与考试内容有关物品的;

2.13.7 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2.13.8 其他应认定为作弊行为的。

2.14

对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者,给予记过处分: 2.14.1 故意扰乱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14.2 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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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3 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学生; 2.14.4 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2.15

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通过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16

按教学、教育管理计划,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十学时以上者按以下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每天按6学时计算): 2.16.1 旷课累计达1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2.16.2 旷课累计达11—2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16.3 旷课累计达21—3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2.16.4 旷课累计达31—4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16.5 旷课累计41学时以上(含41学时)者,按自动退学处理。2.17

有下列行为并造成一定的影响、危害者,给予记过处分: 2.17.1 在餐厅、宿舍、教室或其它公共场所哄闹、燃放鞭炮、砸酒瓶等扰乱公共秩序者;

2.17.2 无理取闹寻衅滋事者;

2.17.3 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者;

2.17.4故意损坏学院公共财物者,除给予上述处分外还要赔偿经济损失。2.18

学生在校期间应严格遵守宿舍管理制度,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2.18.1无正当理由晚归或未经允许留宿外来人员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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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以上处分;在一学年内,学生夜不归宿一次给予警告处分,二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三次给予记过处分,三次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18.2 不按规定住宿,未经允许擅自调换宿舍,或强占宿舍房间、床位,经劝说拒不改正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18.3在宿舍内违反规定私接电源线、网线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在宿舍内随手向窗外倒水、倒饭、乱丢垃圾等高空抛物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因上述违规行为而引发火灾等事故的除赔偿全部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2.19 有下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含警告)纪律处分: 2.19.1未经学院有关部门同意随便张贴内容不健康的字画者; 2.19.2涂改、伪造证件等弄虚作假行为者; 2.19.3诽谤、造谣、故意中伤他人声誉者; 2.20

留校察看处分的期限和有关处理规定:

2.20.1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内无违纪行为的,可以按期解除留校察看处分;

2.20.2在留校察看期间,经教育不改,或再次发生违纪行为,按情节应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类处分者,则给予延长留校察看一年处分 2.20.3留校察看期间再次发生违纪行为,按情节受到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2.21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从轻处理:

2.21.1违纪后积极承认错误,配合案件处理的; 2.21.2积极检举揭发其他违纪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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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凡受纪律处分者,不再享受以下奖学、助学待遇:

2.22.1凡受纪律处分者,在本年度内不得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待遇,取消评选本年度各种奖励的资格;

2.22.2凡在勤工助学期间受纪律处分者,从处分之日起终止其勤工助学工作;

2.23 毕业生的处分,除按本条例有关规定处理外,附加以下处理条款: 2.23.1毕业班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已超过三个月者,若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明显进步,允许该生在离校前提出解除处分申请,经所在系审核同意,报学院批准,可提前解除其留校察看处分;

2.23.2毕业班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不足三个月者,学业结束时,暂且以结业处理。结业后一年内待处分期满后,由受处分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学生处重新核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2.23.3毕业班学生在办离校手续期间,若出现破坏公物、酗酒滋事、打架斗殴等违纪事件的,学院将根据本规定把相关处分文件,寄发学生报到单位的人事部门,协同处理相关事宜。3 对违纪学生处分的审批和报批程序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有关部门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报学生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处审核后报主管院领导审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经主管院领导审核后,报院长会议审批。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报省教育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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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考试违纪学生可先行公布作弊通告,再按规定程序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3.1 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包括处理意见、处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送交本人(未成年学生还应当告知学生监护人),学生本人应当在送达通知书回执上签字,学生拒绝签字的,应当由辅导员或班主任和至少两名同学签字证明。无法送达的在院内张贴并登报公告,公告之日起七日,即视为送达。

3.2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渤海石油职业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办理。

3.3对违纪学生给予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通过处分达到教育本人和大多数学生的目的。3.4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应当具备下列材料; 3.4.1违纪证明材料; 3.4.2本人的陈述或申辩材料; 3.4.3调查及综合报告(含处理意见); 3.4.4处分决定书;

3.4.5处分决定同本人见面后归入学生本人档案。4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管理的各类学生。4.1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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