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责任处罚细则_质量问题处罚细则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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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工作流程

一.原材料检验

1、盘条到公司后,质检科要对钢号、线径、抗拉强度、五元素分析等项目进行检验核对,检验是否与《质量保证书》相符,数据相符才能以合格品入库,如有异常及时上报并作暂时停用处理,经研究论证后酌情使用。未经检验入库的严禁使用,违者罚款50元

2、盐酸注入储存罐前必须取样检测并封存三个月,如盐酸

浓度不达标要及时上报并禁止灌装,待研究解决后方可 进行灌装。未经检验入库的严禁使用,违者罚款50元

3、配制的磷化液要严格用料,搅拌均匀后用婆美计检测比

重,比重控制在40----45度,不合格的一次罚款10----100 元,不合格母液严禁使用,违者一桶罚款20元

4、拉丝模每次入库前要抽取一定比例检验质量,详细记录

模具质量。拉丝油每批都要抽样封存,注明生产商、进 货日期等。

二、过程检验 A 酸洗磷化生产:

1.质检科每日早7:20前检验完盐酸、磷化液的工艺参数,并及时通知磷化班长,保证磷化生产能按时顺利进行,检测不准确或未及时检测的,罚款5元/次

2、热处理检测的工艺数据

2.操作工必须根据《生产任务单》核对产地;钢号;规格后,投料生产。如混钢号、混型 号生产,处罚10----50元。

2、操作工必须按照生产工艺的执行标准,严格操作生产。如发现违反生产工艺的。罚操作工10----100元。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损失的50%追加处罚。

3、在每批次生产结束后,必须加贴标签。盘条标签:生产商、钢号、规格、操作工、生产日期,热处理丝标签:钢号、规格、转速、收线工,磷化工、日期。如发现未粘贴标签,或标签内容错误的半成品,给予操作工警告处分。十日内累计以上不合格情况。自第二次发生后进行经济处罚。即:(5元;10元;15元........)

4.在产品生产完毕后,必须按照统一的生产商、钢号、规格、生产时间,在堆场依次整齐码放,并挂标识牌注释。供叉车司机准确运输转场。如发现堆场同组中混钢号;混规格;混生产时间的产品。直接给予2元件的经济处罚。

/B、重型拉丝车间:

1.操作工必须严格按照《生产任务单》的要求操作生产。如发现1..线径超公差;2..平整度 不合格;3.波浪丝,夹丝,乱丝;4.件重超出规定浮动范围的情况发生。同原因产生的不合格品自第3件开始,不计产量并处罚5元/件,形成废品的按差价60﹪追加处罚。

2、在每件成品丝生产结束后,每件的双头必须做“L”或“Ω”标示。在检验时,如发现未做此标示的产品。按照2元件罚款。

3、在每次生产结束后,必须加贴标签。标签内容:生产商、钢号、规格、操作工姓名、日期。如发现未粘贴标签,或标签内容错误的产品,给予操作工警告处分。十日内累计以上不合格情况。自第二次发生后进行经济处罚。即:(5元;10元;15元........)

4、在质检科执行过程抽检时,操作工必须停机接受检查。凡是不配合质检人员抽检的:违者罚款5元/次。

/C.热处理车间:

1.上线工必须严格按照《生产任务单》的要求操作生产。同组生产钢丝中必须相同钢号、规 格(特殊要求除外)。如发生混钢号、混型号生产的,按20元件处罚。混工艺生产的罚责任人50----100元,造成损失的按差价60﹪追加处罚。2.司炉工必须时刻观察“三温一速”的变化情况。严格按照生产工艺操作生产。如发现炉温、铅温超出工艺浮动范围,应立即加以处理。如发生个人无法处理的情况,应立即向车间主任或生产厂长汇报处理。在温度超出浮动范围的时间超出半小时以上的,给予司炉工10----100元的经济处罚。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如停电等 3.司炉工每日必须认真填写炉温;铅温表。内容包括:炉温;(调整炉温的时间)铅温;各组收线轮所生产的产品:产地、钢号、规格、转速、操作工姓名,生产日期。

4.下线工必须时刻观察收线轮的收线情况。如发现收线轮绞死过多,收线大面积紊乱现象,给予操作长警告处分。十日内(即一个班的工作时间)累计发现以上质量事件 的情况。自第二次发生后累计加倍进行经济处罚。即:(5元;10元;15元......)5.下线工必须保证每捆单丝的产品生产。如发现每捆双丝的情况发生,直接给予5元件的经济处罚。

6.在产品生产过程中,下线工必须对所生产的产品进行贴签操作。标签内容:

生产商;钢号;规格;收线轮转速;操作工姓名全称;生产日期。

如发现产品无标签,或标签内容与产品不符的情况,给予操作长警告处分。十日内(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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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班的工作时间)累计发现以上质量事件的情况。自第二次发生后累计加倍进行经济

处罚。即:(5元;10元;15元......)

7.下线工在产品生产完毕后,必须按照统一的生产商;钢号;规格;生产时间。在堆场

依次整齐码放,并挂标志牌注释。供叉车司机准确运输转场。如发现堆场同组中混生产

商;混钢号;混规格;混生产时间的产品。直接给予5元件的经济处罚。

/四.成品拉丝车间:

1.操作工必须严格按照《生产任务单》的要求操作生产。所生产的成品

钢丝,必须符合《生产任务单》要求。如发现1..线径超公差;2..平整度

不合格;3.波浪丝,夹丝,乱丝;4.件重超出规定浮动范围的情况发生。同规格

自第2件开始,给予经济处罚。每件不合格品处罚5元,并不计入个人产量。

(根据每台车台给予判定,波浪丝;夹丝除外)

2.在每件成品丝生产结束后,每件的双头必须做“L”或“Ω”标示,加以注释。

在检验时,如发现未做此标示的产品。不计入个人产量,并按照1元件的标准给予

经济处罚。

3.在每批次生产结束后,必须加贴标签。

标签内容:生产商;钢号;规格;生产工序;操作人姓名全称;总件数;生产日期。

如发现未粘贴标签,或标签内容错误的产品,给予操作生产人警告处分。

十日内(即一个班的工作时间)累计发现以上质量事件的情况。自

第二次发生后累计加倍进行经济处罚。即:(5元;10元;15元......)

4.操作工必须无条件停机,接受质检人员的抽检。凡是不配合质检人员抽检的:

每次给予5元的经济处罚,已生产的产品不计入个人产量。

/5.本着减少成本,节约的原则。操作工在生产调整车台过程中,必须严格控制

废丝的产生。如发现操作工生产过程中,大量的废丝产生。将给予10元次的

经济处罚。(判定标准待商定)

/五.模具修理车间:

1.修模工必须按照每日的模具供应计划,保质保量的完成修模任务。

如发生不能完成供应任务的情况,直接给予车间主任100元的经济处罚。

2.修模工在模具修理完成后,必须在每个模具上打上模具型号的钢印。

如在检验中,发生漏打钢印的情况,给予警告处分。十日内累计发现以上质量事件的情况。

自第二次发生后累计加倍进行经济处罚。即:(0.5元;1元;2元......)3.模具的维修,执行负一丝的工艺标准。如发生超直径;负直径情况,给予

每件3元件的标准给予经济处罚。(另行要求规定的除外)

4.修模结束后:

模具的定径带必须保证洁净;平整;光滑呈0°角的圆柱体。

模具的压缩区(及工作锥),必须保证成洁净;平整;光滑的半锥体。

以上情况不得有波纹;环形槽;表面缺损;内部椭圆的缺陷。

进出口锥应保证洁净;光滑,出口锥应适量扩充。

按照95%的合格率标准,进行验收工作。超过5%的不合格部分,按照2元件的标准,对车间主任进行经济处罚。//六. 叉车司机

1.在叉取,转运产品的操作中,应保证产品的外形;表面,不变形,涂层不脱落。如发现以上情况的发生,给予给予操作人警告处分。

十日内累计发现以上质量事件的情况。自第二次发生后累计加倍进行

经济处罚。即:(5元;10元;15元......)

3.在工作期间,应及时检查清理钢丝缠轴的情况,以免损坏车辆部件。

如十日内累计发生车辆部件被缠损坏的情况,并影响正常生产任务的。

自第二次发生后累计加倍进行经济处罚。即:(20元;40元;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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