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讲座串讲案例_婚姻法案例讲座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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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刘某(男)与彭某(女)是小学同学,同村居住,1992年双方24岁的时候,由父母给他们订了亲,遂以夫妻名义住在了一起,并生育一子。2000年,刘某外出务工,结识了女工钱某,不久即租房同居。2002年,刘某与钱某领取结婚证。彭某找钱某理论,反被羞辱。请问:谁才是真正第三者?事实婚姻—重婚—同居—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

案例二:刘某是一名孤儿,经营一家饭馆,其妻李某为某单位职工。双方于2003年结婚,住在刘某婚前购买的一套价值50万元的房屋中。结婚时双方书面约定,刘某婚前购买的房屋归双方共有,双方婚后所得归各自所有。约定中特别写明,刘某经营的饭馆无论盈亏均由其个人负责,与李某无关。婚后不久刘某即在游泳时溺水死亡。其经营的饭馆负债15万元。请问:

(1)双方的财产约定是否有效?

答:双方的财产约定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实质和程序要件,是有效约定,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

(2)刘某经营中的15万元债务,应当如何偿还?

答: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刘某经营中的15万元债务,应由其继承人负责偿还。李某是其唯一法定继承人,且刘某遗产价值显然高于其债务,因此应由李某负责偿还。

案例三:张某(男)和李某(女)2000年结婚,并于2002年生育一子。2004年,张某所在单位因经营不景气,从3月份开始发不出职工工资,全家依靠李某一个人的收入维持生活。同年8月,双方协议离婚。按照协议,孩子归李某抚养,夫妻共同财产也归李某所有。2005年3月,张某辞去原来工作,得到单位补发的一年基本工资45000元,以此为本钱与他人合伙经营水果,规模不断扩大,2007年张某已经存款50万元并经营了一家果品商店。2007年5月,张某和李某协商复婚。2007年7月,张某用20万元从赵某处购买了小货车一辆,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此事遭到李某强烈反对,认为由2004年3月开始全家就依靠自己一个人的收入生活,离婚后孩子也归自己抚养,之后张某使用本属于夫妻共有的补发工资经营,才能够有所发展,现在双方已经复婚,张某购买汽车的行为属于擅自动用夫妻共同财产,因未经财产共有人同意,这一汽车交易行为应该无效。张某则坚持自己对复婚前的个人财产享有处分权,不仅购买汽车是正当行为,而且汽车也属于自己所有,今后使用汽车经营的收益也应算作个人财产。请问:

(1)哪些财产属于张某和李某的共有财产?

答:由2004年3月到8月张某所得补发工资22500元,以及复婚后双方所得,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2)张某购买汽车的行为是否属于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是否有效?

答:张某离婚后、复婚前个人经营所得属于个人所有财产,他使用个人所有财产购买汽车不属于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买卖行为合法有效。

(3)张某购买的汽车所有权归谁?以后使用这辆汽车经营的收益归谁所有? 答:张某用个人所有财产购买的汽车属于其个人所有。按照《婚姻法》的规定,经营收益应该属于夫妻共有。

案例四:甲(男)和乙(女)于2008年经人介绍恋爱结婚。登记结婚前甲的父母购房一套供二人结婚居住,乙娘家给了乙一套家用电器作为嫁妆。二人婚后第二年生一男孩,现年4周岁。2010年开始,甲与丙通奸,被乙发现斥责后,甲索性在外租房和丙同居,很少回家。甲的工资本来不高,为维持和丙在一起的开支,向人借外债近10万元。乙独自抚养儿子,生活困难,也借外债5万元。2011年11月乙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甲离婚,并要求抚养孩子。甲不同意离婚。提出如果离婚,孩子是他家的后代,必须由他抚养,否则不支付任何抚养费。经法院多次调解,二人达不成协议。请问:

(1)如何确定房屋和电器的归属?二人所借外债应如何处理?

答:房屋归甲,因为甲的父母没有明确表示给双方。电器归乙,是婚前财产。甲借的外债,未用于家庭生活,应由自己承担。乙借的外债,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由甲乙共同承担。

(2)如果准许离婚,应当如何确定子女的直接抚养人和抚养费? 答:考虑子女感情和父母的品质,子女应当由母亲抚养为宜。父亲应支付抚养费的全部或者一部。

(3)假设法院准许离婚,离婚时乙生活困难,可否要求甲给予生活帮助?

答:可以。可以从住房等财产中要求经济帮助。

(4)假设法院准许离婚,根据本案的情况,乙要求离婚损害赔偿应否获得支持?

答: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因为甲有通奸行为,是导致离婚的重大过错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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