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小案例分析_婚姻法经典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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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以按揭方式购买的房屋,离婚后双方应如何分配
案 情:2002年11月20日,梁某(男)与李某(女)在泰和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前梁某购买价值100万的房产一处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男首付30万。余下70万,还款期为20年,每月还款5000。婚后李某在家操持家务,房屋贷款一直有梁某独自偿还。2012年双方因感情不合闹离婚,此时房产已增值到300万,并且产权归梁某所有,现夫妻双方因对离婚财产不能达成一致的分配意见,李某因此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分 歧:本案的焦点在于对房产的处置: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按照平均分配的原则进行分配,理由是该处房产婚后升值200万,该部分应当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即“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故房屋仍归梁某所有,但梁某应当补贴给李某100万元;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处房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产权归梁某所有,且应当按照《婚姻法解释
(三)》的规定,由梁某补给李某90万元。
评 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将该房产抵押给银行后贷款,此时,婚前购房一方已经向开发商支付了全部房款,房款的一部分是首付款,另一部分是其以房产抵押给银行而取得贷款。婚前购房一方和开发商之间已经房款两清,只是婚前购房一方应当向银行继续偿还贷款。房产所有权理所当然的属于婚前购房一方。夫妻一方不能因为婚后共同偿还了银行贷款或房产证在婚内取得,就认定这是共同财产。
该不动产本来就是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如果达不成协议,自然归产权人,此时
产权人未归还的贷款属于其个人债务。婚后共同还贷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为了保护共同还贷的另一方的利益,本条赋予其债权请求权,可以请求产权人偿还自己应得的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没有产权的一方实质上相当于对不动产进行投资,没有产权但是享有投资收益。所以,应当由梁某补贴给李某90万元,计算过程如下:(1)十年中的还款总额为:10年*12月/年*0.5万/月=60万,(2)女方所占之还款额为:30万[归女方所有],(3)增值额部分:增值额为200万元,男方首付部分的增值额:30%×200万=60万,男方还贷部分的增值额:30%×200万=60万,女方还贷部分的增值额:30%×200万=60万[归女方所有],④尚未还贷部分的增值额:10%×200万=20万
综 上:女方仅从房产便可获得9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