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与《继承法》相关案例解析_婚姻法相关案例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婚姻法》与《继承法》相关案例解析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婚姻法相关案例”。

有难同当,有福却不能同享?步入“黄昏恋”的再婚夫妇23年来同住的公房条件简陋,但双方一直感情和睦。好不容易公房遇到动迁,有了改善居住条件的机会,双方却为动迁安置房的归属发生“争房大战”。日前,76岁的刘老伯状告81岁的董阿婆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经过一、二审,最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房屋归双方共同共有。

原告刘老伯30多岁时不幸丧偶,1990年,53岁的刘老伯与大他5岁的董阿婆经人介绍,结为再婚夫妻。婚后,董阿婆搬入刘老伯承租的公房内居住,并将户口迁入公房。2010年7月,公房遇动迁,被安置人为刘老伯、董阿婆以及刘老伯的儿子小刘三人,安置房屋有两套。三方协商后,与动迁公司达成协议,将其中一套房屋归小刘所有,另一套502室房屋,归刘老伯、董阿婆共同共有。2012年3月,刘老伯在董阿婆及其女儿的陪同下来到动迁公司,董阿婆的女儿当场书写了一份内容为刘老伯放弃502室产权的“申请”,刘老伯在落款处签了名,并加盖私人印章;动迁公司随即开具了购房人为董阿婆一人的502室商品房供应单。之后,董阿婆将502室房屋产权登记于其一人名下。刘老伯认为,放弃房屋产权的申请是受胁迫所写,故将董阿婆告上法院,要求确认502室房屋为双方共同共有。一审法院支持了刘老伯的诉讼请求,董阿婆不服,并提出上诉。

律云律师观点:

现代社会,再婚的情形很多,同时对于再婚产生纠纷的情况也在增加,对于如何规避这类纠纷,律师给出的根本解决之道是要建立合理的约定:

1、双方婚前财产所有权不变。

即再婚前财产属于谁的,再婚后仍然属于谁。对对方的房产和室内家具等生活资料,夫妻之间有使用权、管理权、维护权,没有所有权和处分权。这需要双方在婚前进行财产公证。

2、双方婚前财产继承权不变。

谁的婚前财产由谁的子女继承,这是第二个不变的核心内容。

3、双方亲子关系不变。

(1)称呼不变;

(2)赡养关系不变。父母再婚后,可以不赡养父母再婚的老伴;

(3)护理关系不变。再婚的老年人患病需要护理时,第一护理人是老伴,第二护理人则是老人自己的子女,对方子女没有护理义务。相应地,在一方大病需要经济支持时,第一出资方应是得病者本人,第二出资方是病人的子女,第三才是再婚的老伴根据实际能力提供支持;

(4)养老送终的关系不变。老年人再婚后,子女只为自己的父母养老送终,妥善处理后事。

(5)继承关系不变。男方子女只继承男方婚前的财产,女方子女只继承女方婚前的财产。对于再婚夫妻婚后所形成的财产,夫妻之间有相互继承的权利,而双方子女没有法定继承权,只有遗嘱继承权利。

老年人在再婚之前最好做财产公证,同时对于一些可能产生纠纷的问题做好事前的约定,这样就可以有效的避免困扰再婚的财产纠葛问题,最大限度维护家庭的和睦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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