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桥施工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2_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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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G105线涡河大桥施工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亳州市G105线涡河大桥(以下简称大桥)施工期水上交通秩序,保障大桥施工和过往船舶航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桥施工期桥区水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和大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 大桥位于亳州市西侧郊区,跨越涡河,与G311平交,大桥主桥上部结构采用(65+102+65)m变截面连续箱梁;引桥上部结构采用12*35m预应力混凝土连续T梁。
大桥桥墩自右岸至左岸依次编号为9号墩(南主墩)、8号墩(北主墩)。9号墩至8号墩为主通航孔,实行单孔双向通航,船舶对驶相遇时互会右舷。
第四条 桥区水域范围:桥轴线上游400米处两岸的联线为桥区水域上界限,桥轴线下游400米处两岸联线为桥区水域下界限,上、下界限之间的水域为桥区水域。
第五条 因施工需要临时变更桥区水域船舶上(下)行航路、禁航或者实施水上交通管制、以及限制通过桥区水域船舶的最大尺度时,由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航道条件和施工及通航安全需要确定,并提前发布航行通(警)告。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九江海事局是大桥施工期桥区水域交通安全管理的主管机关,九江港区海事处具体负责实施现场监督管理。
第二章 施工安全管理
第七条 大桥建设单位全面负责大桥建设的安全生产,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供桥梁设计文件、施工方案和桥区河床、水文测图等技术资料;
(二)确保水上交通安全设施(包括桥墩防撞设施)与大桥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三)建立健全施工期内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立气象收集和工程信息通报等制度,制定有关安全管理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各项安全和防污染措施;
(四)按有关规范要求在两岸设置标明桥区范围的界限标志以及桥梁安全警示标志和施工专用标志;
(五)负责按规范要求设置、维护并及时调整桥区助航标志,保证其功能正常发挥;
(六)加强对施工单位生产安全的监督管理,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有关安全保障工作;
(七)督促施工单位配备应急拖轮等必要设施和制定相关预案,担负施工水域内突发事件的施救抢险任务。
(八)负责做好施工与通航及其他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协调工作。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对施工水域安全和施工安全负责,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污管理的法律法规,并做到:
(一)制定施工方案和安全及防污计划书,按规定申请办理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手续,严格在核准的施工专用水域内以及限定的气象、水文条件下作业,并及时通报施工进度;
(二)负责保持桥区水域良好的通航环境。夜间施工时应妥善遮蔽照明灯光,不得影响船舶航行安全;在进行对通航环境影响的施工作业前,应提前24小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三)设立专职通信员与安全员,确保与亳州港区海事处联系畅通;
(四)施工单位应采取防止施工作业过程中产生的火花、焊渣等掉落保护措施。载运危险货物船舶通过桥区水域时,若施工作业产生的火花、焊渣等对其安全通过产生影响,应提前停止电焊作业,确保船舶安全通过;
(五)设置或迁移施工辅助码头和其他水上设施以及进行其他相关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应向主管机关申请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并保证有关设施保持适于从事有关活动的状态;
(六)按要求配备必要安全设施,制定相关预案并定期演练,担负施工水域内突发事件的施救抢险任务;
(七)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施工过程中物体落入江中。及时清除水中遗留物、废弃物和掉落物。不得违反规定向水体投弃施工建筑垃圾、船舶垃圾、排放船舶污染物、生活污水和其他有害物质。
第九条 桥区水域内的施工船舶及辅助船舶应保持适于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的条件,并应:
(一)不得超载、超额(定员)运输;
(二)配备《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并按规定接受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的船舶安全检查;船舶第一次进入大桥施工区前应接受九江港区海事处实施的船舶安全检查;
(三)除按有关规定显示信号外,白天应悬挂黄色施工专用旗一面,夜间应垂直显示紫光环照灯两盏;
(四)配备无线电话值守;
(五)在航时应主动避让过往船舶。靠离泊、掉头或者横越时,应在无碍顺航道行驶船舶安全的情况下方可实施;
(六)当能见距离不足100米或实际风力达到六级及以上时,禁止施工船舶及辅助船舶航行和在航施工作业。
第三章 通航安全管理
第十条
大桥主通航桥现浇箱梁梁施工时,船舶通过桥区水域实行报告制度。及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指挥,必要时选择安全地点停泊,等候通过。
第十一条 船舶航经桥区水域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通过大桥前,应对舵、锚、主辅机、航行信号、船队系缆及拖带设备等进行严格检查,使之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安全通过;
(二)通过桥区时,应由熟悉桥区情况、技术熟练的驾引和轮机人员操作;
(三)通过大桥的船舶,其最高点至桥梁及施工吊篮等设施下缘的间距应不小于2米;
(四)通过大桥的船舶应具有良好的操作性能和控制能力,并以安全航速航行。上行船舶的航速不得低于每小时4千米,下行船舶的航速不得低于每小时12千米;
(五)下行通过大桥的机动船除应按规定显示信号外,还应在进入桥区水域前白天悬挂“T”字信号旗一面,夜间显示白光环照闪光灯一盏,过桥后即行落下或者熄灭;
(六)当桥区水域实际风力达到六级及以上时,禁止船舶通过桥区水域;
(七)上行视距不足1000米,下行视距不足1500米时,禁止船舶通过桥区水域;
(八)船舶过桥前发现桥区水域航道、航标异常或者本船船位不正,可能影响船舶航行安全时,禁止通过桥区水域,并应及时向九江港区海事处报告;
(九)特种船舶(队)、航行条件受到限制的船舶需通过桥区水域的,应提前24小时将船名、尺度、拖带方式、水面以上最大高度、吃水、预计通过时间和安全措施等向亳州市海事处报告,经同意后方可通过;
(十)船舶通过桥区水域时,相互间应保持安全距离,禁止追越和并列行驶;
(十一)禁止船舶在桥区水域内淌航。
第四章 桥区水域安全保障管理
第十二条 未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与施工作业无关的船舶不得进入施工专用水域。
除大桥施工单位和船舶以及航道、水文测量船舶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桥区水域内进行水上测量及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
第十三条 所有船舶在桥区水域内应在电话值守,以保持通信联系畅通。
第十四条 禁止船舶在桥区水域内进行试航、编解队、采砂、捕鱼及其他影响通航安全和施工安全的作业。
非大桥施工船舶不得在桥区水域内穿越、抛锚、掉头和并绑航行等。
第十五条
大桥施工水域内的码头,船舶靠泊宽度不得超过20米。大桥施工作业临时码头只能停靠施工作业船舶和应急拖轮,禁止其他船舶非紧急停靠。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大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主管机关之间应建立联络巡查制度,确保各项作业安全。
第十七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者,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