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务集团公司休假管理办法(定稿版)_集团休假管理办法

2020-02-25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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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务集团公司请休假制度

为加强公司内部管理,严格劳动纪律,进一步规范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水务集团公司全体职工。

二、休假规定

(一)婚育假

1.婚育假期限

1.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满20周岁,男满22周岁)结婚的职工(包括再婚),可享受3天法定婚假。婚假期内所含的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予以剔除。1.2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同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1.3已婚女职工生育产假128天;

1.4男职工在配偶生育期间,可休护理假15天。

1.5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给予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1.6请产假必须由本人书面申请,由部门负责人、计生专员、分管领导审核报主要负责人审批。

1.7产假期内所含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不予剔除。

2.假期待遇规定

女职工产假、护理假视同出勤,待遇不变。3.生育报销规定

职工生育医疗报销费用按医保部门报销生育医疗费用为准,公司不再承担任何费用。

(二)病 假

1、病假指职工因患病或负伤,经医生诊断必须停止工作进行休息治疗而给予的一定医疗期。

2、病假期限

2.1 一般病情,按照《病情证明单》中医生注明的具体休息时间来审核病假时间;凭医生出具的《病情证明单》、病历、住院证明、缴费单等资料申请病假,累计最长不能超过三个月。如患重大疾病(医保规定病种)的由集团公司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病假时间。医疗期自病假开始之日起累计计算,连续病假适逢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不予剔除。

2.2病假期内职工应向部门负责人和公司综合部提供正常有效的联系方式,方便公司了解情况。

3、假期规定

3.1公司如对职工就诊医院诊断证明持有异议,可另指定医院复查或前往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职工不配合,视为无效请假,一律以旷工处理。

3.2病假期满仍未续假而又无故不上班者,一律以旷工处理。

3.3弄虚作假,采取欺骗行为开具非正常病假单等,经查实的,一律按旷工处理,情节严重的公司将根据《劳动合同法》和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3.4职工在病假期间到其他单位兼职等从事有报酬的工作,病假按旷工处理。

4、职工病假待遇

4.1停发职工病假病休期间的月绩效工资、年绩效。

4.2病假或住院治疗在1月以内的,保留职工技能工资,岗位工资均按90%发放。

4.3病假或住院治疗在1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的或患重大疾病经集团公司领导班子研究批准三个月以上假期的,保留职工技能工资,岗位工资按以下标准计发:

工龄10年及以内的,岗位工资按60%发放;工龄10年以上不满25年的,岗位工资按70%发放;工龄25年及其以上的,岗位工资按80%发放;

4.4病假全年累计超过3个月以上的,病假工资按大冶市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三)事 假

1、职工因私事必须本人亲自处理者可以请事假。

2、事假最短为0.5个工作日;全年事假累计最多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如遇特殊情况超过15个工作日的报集团公司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3、事假扣除工资=(个人当月岗位工资+当月绩效工资)÷21.75×请假天数

4、连续超过15个工作日的按600元/月发放生活费。

5、年休假未休完的可优先冲抵事假天数。(四)丧葬假

1、丧葬假期限:职工的直系亲属去世,给予5天假期。

2、丧假适逢休息日、节假日予以剔除。

3、丧葬假期间工资待遇不变。

(五)探亲假

1、享受条件及规定。与配偶或父母(包括法律认可的养父母,不包括岳父母、公婆)不住在同地(居住地距离400公里以上),而又不能在休息日团聚,可享受一年一次探亲假,假期十天。

1.1 职工在实习期、见习期、试用期内不享受探亲假。

1.2 职工的父亲或母亲与员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探望其父亲或者母亲的,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假期。

2、休假期限

探亲假期适逢休息日、节假日不予剔除。

3、假期待遇

3.1探亲假期间工资待遇照发。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往返路程费由单位报销。往返路程费报销标准是指:长途汽车票、火车座位票、火车硬卧票、动车二等座、轮船3等及以下舱位票(超过标准部分自费)。

3.2职工在探亲期内如需申请病假,仍按探亲假处理,不另补病假。探亲期间因急诊病例而超假,缴验病情证明后超假部分可作病假处理。

(六)带薪年休假

1、休假期限及规定。职工累计工作满一年的,可按工作年限长短享受年休假。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每年可享受年休假5天;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可享受年休假10天;累计工作满20年及以上的,每年可享受年休假15天。

1.1 年休假适逢休息日、法定节假日予以剔除。

1.2 年休假当年有效,不得跨年使用;年休假可分段使用,可按职工意愿冲抵职工本年度内病、事假天数。

1.3 职工有以下情形的,当年的年休假不享受或抵减。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当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当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当年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2.休假待遇:年休假期间视同出勤,待遇不变。

带薪年假当年未休(或未休完)的按自动放弃处理。确因工作原因不能休年假的,由所在部门负责人书面说明情况,经分管领导核实,报集团公司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三、请休假审批原则、权限及程序

1.原则

坚持“事先请假、事后销假、分级负责、严格管理和按规定权限、程序审批”的原则。2.审批权限

公司职工和部门副职请假3天以内(含)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批;3天以上7天以下(含)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部门分管领导审批;部门副职、职工请假7天以上由部门分管领导审核后,报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审批;班子成员及部门正职请假由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审批。3.请假程序3.1请假应先书面请假,(特殊紧急情况的,应先电话或请人代请假,后由本人补办手续)。具体程序为:请假人先填写《大冶市水务集团公司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然后将表格及相关证明材料按规定权限报批、送人力资源部备案。

四、责任追究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1 越权审批职工请假或请假不备案的,扣除相关责任人当月绩效工资的20%,并通报批评。

1.2职工一年内累计请假超过规定期限的,取消其当年年终评优、评先资格。1.3 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达30天的予以辞退(解聘)。

五、附则

1、本制度由水务集团公司负责解释。

2、水务集团公司下属二级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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