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_万达商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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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注册商标的内部管理,打击假冒侵权行为,提高“沃尔达”产品的信誉和企业的知名度,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企业设立商标管理职能机构。
知识产权办公室是商标管理专职机构,其职能是:具体负责企业、经销点的内部管理工作,负责处理假冒企业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组织新商标的设计、报批、使用等工作。
第二章 申请使用企业注册商标的条件
第三条:凡参与企业投资、入股的单位均可申请使用本企业的注册商标。
第四条:申请使用企业注册商标的产品必须是属于注册范围内的产品。
第五条:申请使用企业注册商标的产品必须是符合国家规定和企业规定的质量与技术标准,外贸产品必须符合进口国承认的技术质量标准。
第六条:投资入股的成员单位使用企业注册商标时,其产品必须获本企业的生产认证合格证书,并且是认证合格证书范围内的产品。
第三章 申请、办理手续
第七条:申请使用企业注册商标的投资入股单位应提交书面报告,企业知识产权办公室在收到申请报告后的一个月内,根据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做出批复。
第八条:经企业同意使用企业注册商标的投资入股单位,企业将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手续与其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第九条:凡使用企业注册商标产品,应当按该产品的销售额的1.5%按季向企业缴纳商标使用费。商标使用费主要用于企业的广告宣传,各类专业工作会议,由企业举办或参加的展览会、展销会和用户座谈会,开办专业培训班,企业人员的差旅费,以及其它为了企业整体利益而支付的费用。
第十条:商标使用许可证合同的有效期为三年。
第四章 商标使用纪律
第十一条:凡与企业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各投资入股单位,只有商标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因此,无权将企业的注册商标转让给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
第十二条:各投资单位未与企业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不得擅自生产销售带企业注册商标的、属于企业注册范围内的产品。
第十三条:各投资单位应按企业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向企业如实上报各自的经销网点,只有通
过企业认可的经销网点方可销售“沃尔达”系列产品。
第十四条:企业将组织力量对投资入股的单位生产的产品,按品管部门的要求,不定期地巡回检测,严禁将不合格与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投放市场。
第十五条:严禁各经销网点私自生产、收购假冒“沃尔达”系列产品。
第十六条: 各投资入股单位必须采取果断措施,坚决制止、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假冒“苏强格”系列产品的行为。
第五章 商标检查
第十七条:商标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对商标使用情况的检查和对产品质量的检查两个方面。第十八条:
1、对商标使用情况的检查:企业随时检查投资入股单位的生产计划,并深入生产现场检查该单位是否有生产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不包括或禁止使用注册商标的产品。
2、企业不定期调阅投资入股单位和各经销网点的购销合同,并深入销售现场,检查该销售点是否销售不属于投资入股单位商标使用许可范围内的产品,是否销售供货合同中所不包含的品种规格。如有上述情形,一律视为销售假冒产品。同时,要检查该经销点合法经营范围内的产品是否混入假冒产品。
第十九条:对产品质量情况的检查办法是:由企业质检部门具体负责,严格把关,对生产现场、半成品、成品、市场上(经销点)、消费者手中的产品等进行抽检,测定被检样产品是否符合企业、省、国家及其它相关的质量标准。
第二十条:各投资入股单位、经销网点应对的上述检查积极配合,提供方便。
第六章 奖惩制度
第二十一条:各经销网点如违反本细则的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一律视为侵犯企业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将作出如下处罚;
1、内部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2、企业将没收其侵权所获利润,以赔偿企业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并给予与其侵权所获利润额相等的罚款。
3、对情节严重,一犯再犯,侵权达到三次以上(含三次)或无理干扰企业商标管理机构查处工作的企业将暂停与其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收回其商标使用权。
4、当企业内部认为已无法做出处理时,可移交当地工商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以个人赢利为目的,非法组织生产、销售假冒企业注册商标的职工、个人,必须予以坚决查处,严厉打击,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打击假冒侵权行为
第二十三条:企业知识产权办公室具体负责打击假冒侵权行为的工作,各经销网点应及时向企业提供有关的线索和证据,协助企业查清情况。
第二十四条:对提供确凿证据而使侵权厂商被当地工商部门立案查处的证据提供者,企业奖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对从事侵权办案工作成绩突出的有关人员企业将予以重奖。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修改权属企业知识产权办公室。
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经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开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浙江沃尔达暖科技有限公司
2010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