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防伪税控专用发票认证指南(3)_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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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防伪税控专用发票认证指南(3)
一、认证对象及方式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到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扣税范围的,应于申请抵扣的所属月份月底前进行认证通过。
认证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1、委托中介机构——中天税务师事务所通过网上认证;
2、由纳税人自行购置有关设备通过网上认证;
3、纳税人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难以认证通过的,到我局办税大厅“申报征收窗口”办理识别认证;
二、其他事项
(一)纳税人收到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于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通过认证,并且当月认证通过的发票须当月申报抵扣。没有进行认证(并通过)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不得申报抵扣。
(二)经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前应与其它扣税凭证分开,不得装订成册。
(三)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求票面整洁、清晰,如有褶皱或揉搓、盖章位置不对、在票面上签名和签字等,使得票面不清晰,从而造成无法认证而不得抵扣。
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通不过有四种情况:“认证不符”、“无法认证”、“重复认证”、“密文有误”。认证后,如果属于“无法认证”、“购货方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和“认证不符”中的“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发票可退回销货方,并由销货方重开,其余情况都为不得抵扣并要移送稽查。
(四)同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只可认证一次,如不同月认证超过两次以上,一经发现即为重复认证,不得抵扣同时移送稽查。
(五)对纳税人采用网上认证的,如系认证不符(除购货方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和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外)和密文有误、重复认证的专用发票必须在24小时内上缴我局办税服务大厅申报征收窗口,由我局办税大厅申报征收窗口识伪认证后,作出相应处理。
(六)在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之前取得的抵扣联不得认证。
有不明白事项请向我局工作人员咨询。
咨询电话:96196
国税办税大厅申报征收窗口电话:5228152---5228154
咨询服务台电话:5228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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