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开发区鼓励发展现代服务业暂行办法_广州开发区鼓励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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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开发区鼓励发展现代服务业暂行办法

穗开管〔2011〕35号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广州出口加工区 广州保税区 中新广州知识城鼓励发展现代服务业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十二五”时期,是广州开发区深入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的重要时期,加快发展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中新广州知识城(以下简称“开发区”)现代服务业,优化区域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带动更多的人流、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扩大本区的经济总量,提高经济增长质量,从而进一步增强本区的竞争力和辐射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开发区范围内注册的重点现代服务业企业。

第二章认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重点现代服务业企业是指工商、国税和地税注册登记地在开发区范围内,纳入开发区统计口径,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

第四条本区鼓励发展以下三类重点现代服务业企业:高端服务业企业、商贸服务业企业、综合型企业。

(一)高端服务业企业

高端服务业企业是指境内外投资者在本区投资设立从事设计研发、文化创意、服务外包、检测认证、品牌会展、信息服务、金融服务业的企业,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上一财政年度营业额达到9000万元以上或上一财政年度在本区入统纳税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

(二)商贸服务业企业

商贸服务业企业是指境内外投资者在本区投资设立从事批发、零售、商业连锁、酒店、餐饮、现代物流的企业,其中,从事批发、零售、商业连锁的企业注册资本达1亿元以上,且公司上一财政年度营业额达到9亿元以上,或上一财政年度在本区入统纳税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从事酒店、餐饮及现代物流的企业注册资本达5000万元以上,且公司上一财政年度营业额达到1.4亿元以上或上一财政年度在本区入统纳税额达到1500万元以上。

(三)综合型企业

综合型企业是指境内外投资者在本区投资设立从事符合我区现代服务业发展方向,具有较强综合竞争力,具有决策管理、行政管理、资产管理、资金结算、研发管理、采购管理等综合职能的大型企业。注册资本达1亿元以上,且公司上一财政年度营业额或产值达到10亿元以上,或上一财政年度在本区入统纳税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

第五条投资者申请认定所投资企业为重点现代服务业企业的,应当向开发区经济发展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被认定为重点现代服务业企业的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二)申请被认定为重点现代服务业企业的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国税登记证、地税登记证及验资报告;

(三)申请被认定为重点现代服务业企业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公司会计报表、年度纳税清缴报告和审计报告;

(四)提交企业场地(经营场所或住所地)合法来源证明;

(五)其它有关材料。

非独立法人企业,上一财政年度在本区入统纳税额达到2亿元以上的,也可参照本办法规定向区经济发展局申请重点现代服务业企业的认定。

第三章措施

第六条开发区对经认定的重点现代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发展金:

(一)新引进“世界500强”内、外资高端服务业企业、商贸服务业企业或综合型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发展金400万元至500万元。

(二)新引进除“世界500强”以外的内、外资高端服务业企业、商贸服务业企业或综合型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发展金200万元至300万元。

第七条符合上述规定的企业可优先申请购买土地自建办公写字楼。上一财政年度在本区入统纳税额达到5亿元以上的企业,经区项目评审领导小组会议同意后可优先申请用地,土地出让程序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对在本区新引进的上述重点现代服务业企业,其本部在开发区内购置已建成办公场所(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的,按建筑物办公用途部分的建筑面积计算,给予每平方米500元扶持资金,扶持资金在3年内分期支付完毕,并且3年内办公用房不得对外租售。以优惠价格购买管委会自有物业的,3年内办公用房均不得对外租售。

其本部在开发区内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在3年内每年可享

受租金价格30%的租金扶持,具体租金标准可参照市房管部门每年公布的当年、本区域、本地段的房屋租赁市场价格。

重点现代服务业企业可以申请以优惠价格租赁管委会自有物业。以优惠价格租赁管委会自有物业的,享受租金扶持或租金优惠期间不得转租,不得改变办公用房的用途。

以上扶持期限自企业被认定为重点现代服务业企业之日起开始计算。

被认定为重点现代服务业企业购置已建成办公场所和租赁办公用房给予资助的建筑面积以区房管部门核定为准。

违反上述规定的重点现代服务业企业,如有租售、转租办公用房或改变办公用房用途,应当退还已经领取的资助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补交利息。

第九条经开发区认定为重点现代服务业的新引进企业,由区经济发展局在优化产业结构、拉动经济增长、形成规模效应方面对其进行量化考核,根据其对开发区贡献予以扶持。

第十条在开发区内经营且已达到重点现代服务业企业标准的企业或同一投资者在本区设立的企业,以增资、新成立企业、合并广州市辖区外企业的任一种方式在我区新增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根据其对开发区的贡献予以扶持。

第十一条对就职于新引进重点现代服务业企业的执行总裁、财务总监、运营总监及以上级别的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对开发区贡献予以奖励。

第十二条本章中所指新引进重点现代服务业企业是指在本区办理工商、国税、地税注册登记,纳入开发区统计口径,并在本办法颁布后新批准设立及新迁入的企业。

第四章配套政策

第十三条被认定为重点现代服务业企业及其在本市所属的研发机构引进的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确实属于本市紧缺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享受下列政策:

(一)办理人才引进手续;

(二)解决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

(三)子女入学可享受居民待遇。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开发区鼓励发展的重点现代服务业企业为各种形式的综合经济主体,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

第十五条重点现代服务业企业应承诺在享受本办法各项扶持和奖励资金后在开发区经营期限不少于10年,经营期不满10年的,追缴在开发区已获得的扶持和奖励。

第十六条经认定的重点现代服务业企业及在符合本办法扶持的同时又符合我区其它政策中对应本办法扶持的条款,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申请资金扶持。

第十七条本办法中提到的货币单位,均以人民币计算,涉及“以上”的货币单位均含本数。在政策执行中,如涉及外币与人民币计价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当天外汇牌价计算。

第十八条开发区经济发展局负责认定重点现代服务业企业和核发重点现代服务业企业的各项扶持发展金,并进行后续监督管理,每年根据企业实际的产值、税收及经营状况进行审核,对不再具备重点现代服务业企业条件的,终止其继续享受相关扶持政策的资格。

第十九条项目引进单位应对所引进项目严格把关,核实项目的真实性及可靠性,并负相关责任,对恶意包装项目产生不良后果的,将追究引进单位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对本办法相关扶持的兑现将按开发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政策中涉及对重点现代服务业企业扶持发展金列入开发区财政预算安排。

第二十二条在广州市萝岗区、广州国际生物岛内注册的企业符合本办法认定标准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有效期届满,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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