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练练习题_婚姻法练习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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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例分析孙力与邻村女青年小梅经人介绍认识,恋爱期间感情很好,1978年两人喜结良缘,婚后双方的感情十分融洽,生有一男一女。1981年孙力考到某大学,并隐瞒了自己已婚的事实。大学毕业后,孙力分配在南方某机械厂工作。孙力谎称自己未婚,并与同事小红谈起了恋爱。1988年当小梅发现丈夫另有新欢时,多次劝告无效。此时孙力为达到与新欢结合的目的,欺骗小梅说:“我与小红的事大家都知道了。小红现在已怀孕,她说我如果不与她结婚,她将告我强奸罪。看在我们多年夫妻的份上,救我一把吧,咱们先协议离婚,等以后我再想办法与你复婚。”小梅信以为真。为了丈夫的未来,答应与丈夫协议离婚。协议时丈夫只承担一个孩子的抚养费,小梅与孙力到市民政部门办理了协议离婚的手续,此后,善良的小梅一直等着丈夫复婚。一年过去了,孙力 再也未回到这个家庭。急于复婚的小梅找到了孙力。孙力则一反常态,否认与小梅的离婚是假离婚,并告之与小红已结婚并且生有一个男孩。此时小梅知道自己受到了欺骗,于是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要求宣告其离婚无效。问 1 孙力与小梅的婚姻的效力如何认定?孙力与小红的婚姻的效力如何认定?
(1)孙力与小没的婚姻:由于双方签署了正式的离婚协议,婚姻不受法律保护,法律不承认假离婚一说,因此孙力与小没的协议离婚有效,但孙力对两个小孩必须承担抚养义务。
(2)孙力与小红的婚姻有效,受到法律的保护。
现年42岁的香港人蔡某1983年,在老家广东某县与杨女士结婚,先后育有两个儿子。1990年全家移居香港。1997年蔡某在深圳某地认识王某,并以一纸假结婚证,公开以夫妻名义生活,生育女儿一个。从1999年6月,蔡某即已停止给其妻杨某及儿子提供生活费,杨氏母子在香港无依无靠,不得不起诉到深圳市基层法院,蔡某已构成重婚罪。现年42岁的香港人蔡某1983年,在老家广东某县与杨女士结婚,先后育有两个儿子。1990年全家移居香港。1997年蔡某在深圳某地认识王某,并以一纸假结婚证,公开以夫妻名义生活,生育女儿一个。从1999年6月,蔡某即已停止给其妻杨某及儿子提供生活费,杨氏母子在香港无依无靠,不得不起诉到深圳市基层法院,蔡某已构成重婚罪。问 本案中蔡某是否构成重婚?
女青年李某25岁尚未出嫁,但已订过婚,受过男家彩礼5000元,后婚退了,因贫穷彩礼钱一直未还。李某的父亲表示,只要有人代替偿还5000元彩礼钱,愿将女儿许配给对方。30岁的方某急于找媳妇,与李某见面后,双方表示同意嫁娶。方父即分别给李某及李父计5000元彩礼钱。方某还给了李某1000元买衣服钱。后方某、李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了结婚证。由于李结婚后迟迟不迁户口到方家,迁户口后又借口与公公“不和”而三天五天回娘家,方某认为李某是李家花钱买来的媳妇就应居住在男家,由于双方发生冲突,和解不成,而起诉到法院。
问:1 李某和方某的婚姻是否有效? 彩礼纠分如何处理? 专家评析:
这个个案中,李某和方某是自愿结婚,但不是以爱情为婚姻的基础,而李某及其父是借婚姻向方某索取彩礼钱。因此双方感情日益恶化,以致只能以离婚解除婚姻关系。但是方某要求返还全部彩礼钱和1000元的买衣服钱。法院在判决时考虑到他们结婚时间不长,为了教育李家父女,及考虑到李父是否因退彩礼过多,而再次借婚姻索取财物,以及方某明知对方借婚姻索取财物还是交付5000元彩礼钱给李家,因而判决李家返还方家3500元彩礼钱。驳回方某提出曾送给李女1000元买衣服钱。由于买衣服钱是赠与不是李某索取,因此方某无权要求对方返还。朱某(男,24岁)与邻村黄某(女,22岁)于1998年建立了恋爱关系,1999年春节过后黄某就随本村姐妹一起到广东打工去了,但与朱某经常有书信往来,朱某多次写信向黄某提出2000年春节结婚的要求,黄某不同意,认为双方感情并未到结婚的地步,且自己也想在广东多干两年,好挣点钱将来结婚用。2000年春节黄某回家过年时,朱某又多次要求黄某与自己去乡政府登记结婚,黄某坚决不同意,双方发生了争吵,一气之下,黄某未在家过正月十五就下广东打工了。朱某怕啥双方婚事告吹,于是就做黄家的工作,并给黄父送上了5000元彩礼。黄某又一个双胞胎妹妹与黄某长的很像,一直在家务农,朱某和黄父商量后就一起做通了黄某妹妹的工作,2000年3月黄父让黄某的妹妹假扮黄某与朱某到乡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黄某知道后,非常气愤,坚决不同意回家与朱某举行婚礼,不承认他们之间的婚姻关系。于是,在姐妹们的帮助下,黄某于2000年10月回到家乡,要求与朱某离婚。
问本案中朱某和和黄某的婚姻是否成立? 2001年情人节,湖北枝江市公证处为一对夫妻出具了一份丈夫对妻子忠诚的特别的公证书。该名丈夫应妻子的要求,在公证人员的公证下,对妻子承诺忠诚,并发表了一份书面声明,丈夫在声明中保证,今后若他有“包二奶”等作风问题,而导致夫妻离婚,他将放弃夫妻共有财产中属于他的部分,将加中所有财产作为对他妻子的全部赔偿。
这对夫妻的公证,却引起社会其他人的激烈争论。有提出忠诚公证不具有可操作性,也有认为夫妻间的互相忠诚是道德和法律的双重要求,离婚后财产分割有法律规定。对此,本文认为,其一,夫妻相互忠实是新婚姻法规定的基本准则。具有法律和道德的双重价值,其二这对夫妻通过忠诚公正来证明互相的恩爱与承诺;其三,这对夫妻的忠诚协议书及其公证书因其具有承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而使者分钟时公证书具有真实性、可行性、合法性、并具有法律上的契约效力。原告张某(女)系海南省某县琼剧团演员,被告游某(男)系美籍华人。双方均系再婚。1990年8月,被告来海口观光旅游期间,经亲友介绍与原告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双方仅相处了3天时间,被告即返回美国。1991年7月,被告再次由美国来到海口,与原告相处一个星期后,双方便仓促到海口市民政局登记结婚。由于婚前双方相处时间少,彼此了解不够,没有建立起感情。婚后原告拒绝与被告同居,致使双方相互埋怨。1991年8月2日,原告便向人民法院诉请离婚。
问
该纠纷如何处理?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梁某某于1999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2000年元旦即举行婚礼,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婚后不久,双方就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争吵、打架。主要原因,是夫妻性格不协调。被告对夫妻性格不协调不是采取关心、劝慰的方法协调夫妻关系,而是施加暴力,对原告进行打骂,强迫原告就范,伤害了夫妻感情。2004年5月6日,原告生下一个女孩,取名梁某。分娩后,被告对原告照顾不周,任依旧对原告打骂,2004年10月,双方打架后,原告回娘家不归。2005年1月,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自己抚养孩子,由被告承担抚育费。问本案可否判决离婚?本案中孩子如何抚养?
孙某(男,38岁)与匡某(女,37岁)自由恋爱结婚,婚后生有一女。孙某是单位的推销员,单位因工作需要派其作为该单位A市办事处的常驻代表。孙某在A市工作期间,与该市女青年王某相识,并谈起了恋爱,王某一直不知道孙某在家中已有了妻儿。在王某多次要求结婚的情况下,孙某设法开具了虚假证明,与王某在A市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孙某与王某“结婚”后,孙某又时常在外面拈花惹草,加之双方性格不合,引起双方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王某向A市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准予其与孙某离婚。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孙某在与王某“结婚”之前,就已经有了配偶,构成了重婚。A市法院工作人员在孙某家中调查时向孙某妻子匡某说明了孙某在A市“结婚”的情况,匡某非常震惊,也要求与孙某离婚,双方胫调解愿意离婚,约定财产归匡某所有,孩子随匡某生活,还有2000元债务孙某要求匡某偿还,匡某拒绝。1:该离婚纠纷应如何处理? 2:孙某与王某的纠纷如何处理?
张某(男,70岁)与谢某(女,64岁)于1994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7月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各自子女均已独立生活。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好,后因双方脾气性格、生活习惯等存在差异,经常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1997年10月张某诉至法院要求与谢某离婚。谢某表示同意离婚,但双方对财产问题未达成协议。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双方婚后初期感情尚好,近年因双方患病,彼此不能照顾,又存在较大的性格及生活习惯的差异,已不堪同室居住,感情逐渐淡漠以致破裂。双方目前均有退休金且享有公费医疗。婚后共同购置的财产有:4组组合柜一套、皮沙发椅套,日立牌54厘米彩电1台、先锋牌组合音响1套、白菊牌洗衣机1台、双开门大衣柜1个。张某撰写的书籍刚刚出版,稿费为2万元。谢某要求分割婚后共同购置的财产,及2万元稿费。张某同意分割婚后共同购置的财产,但不同意分割2万稿费,认为是自己多年心血的结晶,与谢某无关,谢某无权分割。
问
该财产如何分割?
法院经调解无效后判决:
准予张某与谢某离婚。婚后共同购置的共同财产中日立牌54厘米彩电一台、日立牌全自动照相机一架、雪花牌80升电冰箱一台、先锋牌组合音响一套、白菊牌洗衣机一台均归谢某所有,其余财产归张某所有。2万元稿费张某与谢某各1万元。
在本案中,夫妻婚后收共同购置的财产,离婚时应当平均分割。有争议的2万元稿费尽管如张某所说,是其多年心血结晶的酬劳,但其创作、撰写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著作权的财产利益也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当然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该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第2条第(3)款的规定,将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平等分割是正确的。
新婚姻法根据多年的司法实践明确规定知识产权是以独占实施智力成果为核心炮容的专有性权利,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的特点。同时,它又具有人身权与财产权的双重属性,财产权是知识产权所具有的商品属性,权利人通过出售或转让知识产权中获得经济利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权利人一旦实现了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获得经济利益,其配偶作为财产共有人,就享有一半权利。离婚时就有权要求分割,而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原则上应属于知识产权人所有。人身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属性,它是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一经成立,即与特定的人身不可分割,除法律规定外,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因此,离婚时,对配偶一方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不能分割,此时的知识产权只是噪配偶身份不可分割的人身权利,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无法也不能分割。
何某与妻子在南方某海运公司工作,双方有一个儿子何生。1991年,在一次海难中,何某妻子丧生。何某虽然活了下来,但身体多病。当时双方存款5万元。同时单位发给抚恤金1万元。除儿子外,何某还有一个60岁的退休母亲费某。而何某的妻子是一个孤儿,没有任何亲属。面对只有12岁的孙子何生,费某承担起抚养孙子的义务,后来何某去世,费某强忍着眼泪对孙子何生说:“你爸爸你妈的遗产全都归你,我一分也不要。”当时对费某将自己应得的2万元以何生的名义存在银行。此后,费某省吃俭用,将孙子带大成人,并帮助孙子成家立业。但长年的劳累加之失去儿子、儿媳的双重打击,费某终于病倒了。老人的生活越来越拮据。为了不影响孙子的幸福,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费某多次偷偷上街捡废品为生。在百般无奈的情况下,费某向孙子何生提出将存在何生名下的2万元作为自己的生活费。但在孙媳妇的挑拨下,何生认为,自己从法律上只有赡养父母的义务,而没有赡养祖母的责任。面对无情无义的孙子何生,费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何生归还自己放弃的遗产,并依法承担对自己的赡养义务。
问何某对费某是否有赡养的义务? 费某放弃的遗产是否应该归还?
被继承人陈次屏与妻杨树媛共生育子女三人:陈天芬、陈天俊、陈田芳。长女陈天芬与丈夫杨万杰生育子女五人:杨世光、杨世辉、杨世跃、杨世照、杨世炎。陈天芬于1983年去世。次子陈天俊与妻赵灿君生育子女三人:陈建行、陈建功、陈路弥,并收养一女陈路茜。陈天俊与1978年1月去世。三女陈天芳仍然健在。被继承人陈次屏于1985年9月7日病故,其妻杨树媛于1973年病故。被继承人杨树媛去世后未分割遗产。陈次屏去世后,留有遗产:人民币1万元、黄金10两、家具(估价10000元)及古瓷器五件。上述遗产由陈田芳保管并声称由其独自一人继承,故原告杨时光、杨世辉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遗产。问
该遗产如何继承?
原、被告系养兄弟姐妹关系。被告之父陈世炎 于1989年收养原告陈茜。1991年陈世炎病重期间,考虑到深灿君性格暴躁,害怕自己去世后陈茜不能分的遗产,于是口述并由原告代笔写下遗嘱一份:“由于陈茜自幼无父母,由我抚养大,并于1989年正式办理收养手续,考虑到她将来无依靠,并遵照其养母(已于1990年死亡)生前嘱托一定要好好照顾她,故我将从我的遗产中支付人民币6000元给她,并送给她红木家具一套。此事由我本人作主,他人无权干涉,”并签上陈世炎俄名字,加盖印章,注明日期。后经司法鉴定,遗嘱确为陈世炎所写,签名、印章属实。1992年2月,陈世炎病故。清理遗产共有:人民币存款1万2千元整,红木家具一套,彩电一台,冰箱一台,钢琴一架。在遗产分割时,被告以原告不是陈世炎亲生女儿为由,拒绝原告分配遗产。后原告出示遗嘱,并经居委会调解,被告认可遗嘱,同意让原告取走遗嘱中所载明的部分遗产。但原告坚持认为自己不仅可以取得遗嘱中的财产,还应参与分配遗嘱中未处分的遗产。被告坚决不答应,于是原告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1)执行遗嘱;(2)对遗嘱未处分的遗产享有1/2的产权。问 该遗嘱是否有效? 该遗产如何分配?
原、被告系同父异母兄弟。原告张起新之母张杨1978年3月与其父张知峰结婚,次年5月生育原告,1980年4月张杨氏因病去世。1981年12月,张知峰与周知凤结婚,1984年7月,生育被告张起生,1988年2月,原告患大脑炎,虽经治疗免于死,但留下严重后遗症,丧失劳动能力。此后,一直依靠其父亲、继母抚养生活。1990年,原告在父母的操 4
办下与一农村女子刘大英结婚,婚后原告夫妇仍与父母共同生活,刘大英偶尔外出做小工补贴家用。1995年3月,张知峰死亡,原告因与继母关系不好而分开另住。2000年,周知凤病重入院治疗,自感将不久于人世,于是留下遗嘱,将全部遗产留给其亲生儿子张起生继承。2001年8月,周知凤去世,张起生出示母亲遗嘱,要求全部继承遗产。刘大英认为张起新式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反而没有继承到遗产,是继母偏心,于是代理张起新诉到人民法院,要求分得遗产。
问
本案中遗产如何分配?
原告:张金宝,张金花 被告:张金胜
张海坤与其妻张梅花共生育子女3人,即大儿子张金宝,二女儿张金花和三儿子张金胜。平素原、被告因性情差异,交往不多且互相心有不满,特别是两原告认为父母在赡养问题上过于偏袒被告,自己吃了亏。2003年6月,张海坤因病去世,遗留有瓦房三件、家用电器、日用家具及人民币等共3万元整(已分割家庭共有财产),同时遗留有债务1万元(均系张海坤生前个人债务)。在进行遗产分割前,被告考虑到遗产分割是个极为难办的事,自己与兄姐本来就不和睦,害怕因为分割遗产又与兄姐结预怨,于是提出:自己放弃继承,但同时也不负责对母亲的赡养。
问本案中被告可否放弃遗产的继承?本案中被告放弃遗产后可否放弃对母亲的赡养义务
被继承人李伯常系某市居民,雇用两个待业青年经营饮食业,生意较好。李伯常早年丧妻,儿子李伟光、李伟东和李伟明均参加工作,生活独立,经济分开。因为李伯常经营有方,生意兴隆,于是意图扩大店面。1997年10月,李伯常向有关部门申请扩大饮食店,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由原先的一间饮食店扩展为楼上楼下共六间经营场所。由于扩建资金不足,李伯常向银行贷款2万元。1999年8月,李伯常因病住院,后医院确证为直肠癌。在李伯常住院期间,经营照常进行,但未缴纳税款。1994年11月,李伯常去世,共欠税款1.6万元整。
李伟明、李伟东、李伟光在办完父亲的丧葬事宜后,将夫妻的遗产(饮食店)折价出售获8万元人民币。经偿还银行贷款,医疗费及丧葬费摊销后,余下遗产共2万元。三人平分遗产获人民币6666元。继承结束后,某市税收征收机关向上述三原告催缴税款。三原告以父亲已死亡为由拒绝缴纳。一个月后,税务征收机关通知三原告,除应缴纳税款1.6万元外,还应缴纳税款滞纳金1000元。三原告认为税收机关故意刁难个体户,是违法的行政行为,遂起诉到人民法院。
问
该债务如何偿还? 乔某某与王某原系夫妻,于1998年5月16日经秦皇岛市海港区民政局登记协议离婚,婚生男孩乔某(时年3岁)由王某抚养,乔某某每月负担孩子抚育费130元。2000年3月,经朋友介绍,王某背着乔某某,将乔某送给王某、杨某夫妇收养,并与收养人签订了收养协议(未经公证)。3个月后,乔某某得知此事,于2002年7月8日,以王某不尽抚养义务,擅自将乔某送给他人抚养为由,以王某为被告,以王某、杨某为第三人,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将乔某判归自己抚养。王某不同意乔某某的请求,并表示要将乔某领回自己抚养,但未履行如诺。问
该收养关系是否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