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案例分析压缩版_婚姻法案例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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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案例分析

1、王西与宋梅于1986年元月结婚,1995年6月,王西以双方 长期分居,感情,主要问题是:(1)王西有祖传房屋四间,并出示了所有权证:(2)宋梅零件老化而报废,宋梅要求用双方共同财产抵偿,王西也予反对;(3)在二人分居期间,王西为给其弟筹集出国留学经费向人借款10000元,为给在农村去世}}J姑妈办理丧事向人借款2000元,要求由共同财产偿还,宋梅表示自己不负偿还义务;(4)王西的一部著作已交付出版社但尚未出版,宋梅要求将预计稿酬列入共同财产,王西认为尚未取得经济利益,不属分割范围。对以上四个争执点,答(1)祖传房屋四间应归个人所有。理由:祖传房屋四间属于王铎婚前财产,并有所有权证。(2)宋梅婚前购买的彩电报废不予赔偿。理由: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3)王西向人借款2万元和3000元,应为个人债务,由个人财产偿还。(4)王西的一部著作应归个人所有。理由: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2、朱某(男)与孙某(女)是姑表兄妹,从小在一起长大,关系一直很好,1978年5月,双方自愿结婚,到当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结婚申请(当时孙某年仅17岁,朱某年仅20岁),因不符合婚姻条件登记机关不予登记。但是,朱、孙二人在双方父母的主持下,仍然举行了婚礼,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住在朱家。试对本案进行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答1)、本案当事人朱某与孙某俩人1978年5月接农俗举行婚礼,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儿育女,到1985年1月发生离婚诉讼,1980《婚姻法》没有溯及力。人民法院2008年审判朱某与孙某的婚姻是否合法,应适用俩人1978年秋同居时的法律,即1950年颁布的《婚姻法》。2)、1950年颁布的《婚姻法》关于血亲结婚的规定是:“为直系血亲,或为同胞的兄弟姐妹和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者,禁止结婚,其他五代内的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的问题,从习惯。1980年婚姻法对其没有溯及力,所以双方符合婚姻条件。3)、关于两人的婚姻效力问题,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4)、孙某与朱某之间构成事实婚姻关系,其在与朱某的事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王某登记结婚,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

3、林玉生早年丧妻,无子女,1954年收养林建钊为子,将其抚养成人。1972年林建钊参加了工作,并结婚成家,独立生活,此后林玉生即单身一人生活,试用婚姻法的有关理沦分析本案,并提出对本案的处理意见和依据。(1)发还的四间房屋究竟是谁的遗产?(2)对发还的四间房产享有继承权的是谁?(3)享有继承权的人是以何种身份实现继承权的?(4)请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并指出法律依据。答:1)1982年发还的这四间房,是属于林玉生的祖传房屋,是林玉生的个人财产。2)对于发还的四间房产,享有继承权的有:林建钊、杨玉珍3)林建钊是杨玉生在1954年通过收养关系而形成的法律上的拟制的养父与养子之间的关系,所以作为养子,有继承养父遗产的权利。杨玉珍是林建钊1974年再婚的配偶,所以杨玉珍可以以配偶身份关系继承遗产。孙霞不享有遗产继承权,因为孙霞并未与杨玉生形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所以虽然是继父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也不具有继承遗产的权利。4)所以,本案中发还的四间房产,杨玉生有两个遗产继承人,配偶和养子。按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收养关系一经成立,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关系与亲生的父母子女关系相同。所以林建钊可以继承两间房产。而杨玉珍也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分得房产两间。

4.王某(女)与李某(男),双方于1985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1986年2月结婚。婚前为筹备办婚事,李某主

动送给王某人民币5000元,购置结婚用品。王某用该款婚姻无效的申请不予支持。

购置了彩色电视机一台价值2000元,并为自己购置了价9.王某与叶某系大学同学,自由恋爱。王某家主城市,值400余元的衣服,所剩之款用于购置收录机一台、电出生于知识分子家庭,叶某虽然是来自农村,但勤奋好风扇一架和一套家具。婚后,由于双方性格 问:(1)人学,为人老实,王某的父母对其十分中意,意欲将其招民法院应否准予王某和李某离婚?为什么。(2)本案所争为上门女婿。2002年春节两人上大三时,双方在王某家执的财产的性质应如何认定?请说明理由。(3)你认为本订婚。8月,答:经法院审理后认定,叶某父母婚前给付王某的5万

案应如何处理?答

1)判别离婚的标准为“感情确已破裂”,二人由于

元应认定为婚前彩礼,而不是婚前赠与。首先,叶某在给付时曾明确表示,双方性格各异,感情不合,应当先进行调解,如调解无效,可以准予王某和该5万元是其父母按照家乡的习俗给女方家的彩礼,且给付的目的明确,是李某离婚。2)本案中所争执的财产可以认定为婚前赠与的财物,是男方以以与王某结婚为条件的。其次,叶某家生活困难,5万元倾其父母毕生积蓄结婚为目的而向女方赠送的钱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并为此借儹,现王某与叶某未能缔结婚姻关系,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第10条的规定,属于给付彩礼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形,王某应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当返还彩礼。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3)王某无需返还这些婚前赠10.孙某(男)系独生子与赵某于 1 9 99年结婚,结婚

与的财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后孙某的父母赠给孙某个人一套房屋由孙某与赵某共同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婚前一方给予另一方的财物,按赠与处理。所谓赠与,其法律特征是它的无偿性,即赠与人给居住。2005年赵某父母因病去世元遗嘱,留有一套房予受赠人钱物是没有任何代价的,受赠人接受赠与也不必给赠与人等价或不屋,由赵某继承。2006年8月孙某父亲去世,分得遗等价的补偿,而且赠与行为一经发生,财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赠与人不得产100000元,2007年12月孙某与赵某离婚。双方有一反悔。

个10个月的男孩。孙某主张要孩子,赵某不同意。问财5.甲男与乙女于1986年5月1日,未办结婚登记即以

产应如何分割 ?孩子归谁 ?为什么 ?答:1.孙某的房屋是个

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亲朋、邻里纷纷前来祝贺。当时甲人特有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参与财产分配。我国《婚姻法》第十八男为二十三周岁,乙女为一十九周岁,自1989年1月起,条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乙女与邻居丙男多次发生不正当的两性关系,被甲男发2.赵某继承的房屋及孙某继承的100000元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平均分配。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觉后双方感情迅 问题:对甲男的要求和乙女的要求应列财产,包括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3.孩子归赵某抚养。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如何处理?提出处理意见时应略述其理由。答:199

4年

2母亲抚养为原则。财产分配时可以适当考虑对赵某多分。

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所以,甲男与乙女二人已经构成了事实婚姻。

11(一)钱X与吴X是大学同学,吴X喜欢钱X的善良、我国现行婚姻法中关于离婚的法定标准是:感情确已破裂,相关司法解端庄,在毕业前向钱X表示了爱慕之情。钱X对吴X的释也表明,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属于感情确已破裂。所以法院可以支持甲男的诉讼请求,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判决离婚。

印象„向很好,认为他勤奋好学,待人真诚可。试分析:乙女与邻居多次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属于有过错方,在离婚财产

钱X与吴X能否结婚,理由是什么? 答:钱X与吴X不能结

分割的时候,应当按照适当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分割。

婚,因为他们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婚姻法明确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6.原告刘玉英原在某市石油机构研究所工作,于1976年与被告田杰自愿

内旁系血亲不得结婚.(4分)钱X的父亲与吴X的母亲同源于一个父亲,钱结婚,生有子女两人。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刘因不适应当地气候,经常患X的祖父也就是吴X的外祖父.由钱X和吴X自身往上数,同源之人即是钱病,田因能关心体贴,夫妻关系融洽。问:此案应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X的祖父。吴X的外祖父。祖父母为一代,父母为二代,自己为三代。所以,钱X与吴X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5分)在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中,从血答:法律上没有假离婚的说法,一旦办了离婚手续,就具有了法律效力,婚

缘关系看,存在三种情况:①同父同母的全血缘亲属,②同父异母的半血缘姻关系即被解除。假离婚具有真离婚的法律效力。如果刘某认定离婚手续时亲属,③同母异父的半血缘亲属。不论何种情况,他们之间都存在血缘关系,田某欺骗的手段造成的,必须出示相关的证据,如果有证据的,可以要求撤因此,他们之间都不能结婚。钱父与吴母,虽不同母,但同父,血缘上有联销离婚登记。如果没有确实的证据表明是受欺诈而假离婚的,那么离婚登记系,他们的子女当然不能结婚。由此可见,根据婚姻法第6条之规定,钱X是有效的,田杰与王某的婚姻是受法律保护的。

与吴X不能结婚

7.孙某与曹某自由恋爱半年后准备结婚,但在办理结婚

12.赵(女)与叶(男)于一九八六年经人介绍结婚。婚后

登记时,孙某发现自己的身份证丢失,由于双方已经确感情不好。一九八八年,赵生了一个男孩后,叶不精心

定在第三天举办婚礼,情急之下,孙某。答:照料她,致使夫妻感情进—步恶化。赵在分娩后六个月,原因是双方

提交的结婚证与要求离婚的当事人不符,和曹某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是孙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审理,叶同意离婚,但在的妹妹,而不是孙某。换言之,曹某应与孙某的妹妹办理离婚登记,而不是孩子的抚养问。试分析:孩子到底应归谁抚养?为什么?

和孙某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因此,无论发生何种情况,当事人都应当自己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既不能请他人代理,更不能冒名顶替,答: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

或有他人代为登记,否则,当事人之间的结合不受法律保护,只能自食其果。

为原则,孩子应有赵某抚养。(5分)叶提出他响应国家号召做厂绝育手术,8.今后不能再生育,应对它进行照顾,将孩子归他抚养的请求也有道理。(4宫某于谢某在一次朋友聚会时相识,很快坠入爱河,分)但孩子归谁抚养的最根本原则;是要以子女利益为重,本案中的孩子年三个月后双方准备结婚,但谢某只有19岁,不到法定年仅六个月,尚需哺乳,跟随母亲生活对其有利,故应判决归赵抚养。

龄,宫某便托人伪造证件,骗取了结婚证书。因结婚时13.王某与吴某于1996年结婚,2000年王某因为生病

不到法定年龄为由向法院提出婚姻无效申请。答:虽然宫

从部队专业,带回转业费60000元,医疗费50000元。某当时的婚姻是无效婚姻。但是宫某申请婚姻无效时,谢某的年龄已经符合2001年8月吴某父亲去世,分得遗产100000元,2001要求。所以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不予支持。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

(一)第8条的规定,申请婚姻无效时,法定的无效事由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对宣告

年12月王某与吴某离婚。问财产应当如何分割?为什

了结婚登记,但缺乏婚姻基础,实属草率婚姻,鉴于双方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经法院调解和好无效,应当准予离婚。

37.刘军、段红于1994年离婚登记离婚时,双方协商一

致:5岁的儿子刘辉随母亲生活,家庭中的冰箱、彩电、家具等全部归女方所有,刘军以放弃自己应当分得共同财产一次性付清儿子抚养费。2002年,刘辉升中学,段红又生病下岗,要求刘军负担儿子抚养费。刘军以当年的协议、自己已经再婚、再婚时告诉了后妻自己没有负担为由拒绝。2003年段红以刘辉的名义将刘军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儿子的生活费与教育费的一部分。刘辉胜诉,法院要求刘军今后每年支付刘辉3000元生活费、教育费。

38.刘女士2000年离婚,9岁的女儿由父亲抚养。不久,其父张某将女儿转学到外地的寄宿学校,并拒绝告诉女儿的地址。刘女士4年间写了近千封寄不出去的信件。对此前夫张某说女儿与母亲的感情不好不愿意见母亲。刘女士诉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做了大量工作,张某才同意孩子可与母亲见面。此后,张某又再次拒绝探望。刘女士又诉至法院。此事,法院可以对张某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39.王筠与白建军经人介绍认识,2001年登记结婚,一

年后儿子出生。共同生活期间双方由于生活琐事冲突不断,导致双方感情破裂。白建军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双方对离婚问题均无异议,但对财产分割问题存在严重分歧。经查,双方各自有婚前住房一套。但是王筠的住房由于位置不方便二人上班,婚后一直出租,收益已经用于共同生活,共有2万元。白建军的住房虽然很小,但是距离二人工作单位很近,婚后双方一直在此居住。王筠认为,自己的房子大,收益多,且全用于共同生活。白建军的房子小、收益小,用于共同生活的就少,双方不对等,所以白建军应补偿自己婚前财产的收益,共计1万元,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没有支持王

筠的诉讼请求。

40.建国入伍时22周岁,27岁复员,留在某市成为国家

公务员,与本市的元元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儿。后二人因生活方式差距答

。法院判决:住房双方共有,元元父母的资助是对双方的赠与,复员费双方共有300元,其余为建国个人财产。

41.农村姑娘田月季自小与邻居王雪松一起玩耍,二人

长大后渐渐有了恋人间的感情,家长给双方订了婚。雪松家按照当地

。法院判决月季家返还2万元彩礼。

42.1983年5月王红与赵东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乙女儿。

1993年7月,赵东以做生意为名开始不回家,收入也不再主动交王红。

答。法院根据我国《婚姻法》修正案第32条等规

定,判决准予王红与赵东离婚。王红为治疗母亲疾病所欠的10000元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各负责清偿5000元。

43.2005年7月张某诉请与妻子苏某离婚,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同意离婚,并对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了协议,很快调解离 适用家务补偿的条件:答

建兴与苗苗结婚12年,生育乙儿子。婚后建兴一直在外地工作,对家里的照顾很少。苗苗12年的时间独自担起了家庭的重担。3年前苗苗自己70岁的父母来到家中养老,一时家中上有老、下有小,建兴开始对苗苗有了意见。今年,建兴向苗苗提出离婚,苗苗同意。但是,苗苗认为自己对家庭付出的义务比较多,要求建兴进行一定的补偿,建兴拒绝了妻子的要求,他认为:苗苗赡养的是自己的老人,无权提出家务补偿的请求,双方对此问题无法协商,苗苗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和家务补偿。法院支持苗苗的诉讼请求。

44.李梅是家庭妇女,今年77岁,丈夫已经于10年前去世。唯一的儿子大力是收养的子女。大力幼年时因为父亲在外地工作,一答李梅请求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如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罚款或者警告。

45.王某(男)和冯某(女)于1978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后因儿子结婚等家务矛盾,特别是王某与其他女性有不正当关系。答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冯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但对于冯某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法院认为,从现有的证据看,王某确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的关系,但不能证实王某长期与他人同居或者重婚,故对冯某要求王某损害赔偿的请求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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