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案例_婚姻法案例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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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白马王子与白雪公主经过大学四年的自由恋爱,双方于2001年结婚,并签订婚姻忠诚协议约定:双方忠实于婚姻,把婚姻进行到底,若谁提出离婚,向对方支付违约金80万元。2002年春节后,白马王子到深圳发展,与其秘书发生恋情,便向白雪公主提出离婚,白雪公主以婚姻忠诚协议为依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白马王子支付违约金80万元
2、如甲乙于2000年6月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03年5月申请补办登记。经审查,双方2000年6月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颁发结婚证。这时,甲乙的婚姻关系效力就从2000年6月开始发生。
如果经审查,乙在同居时才18岁,未达法定的20周岁婚龄,而申请补办登记时已达到法定婚龄,其婚姻效力就应从双方均达法定婚龄的2002年6月开始发生。
3、张某(男)与何某(女)从小一起长大,感情很好。2002年1月16日,双方父母为其订婚,并举行了订婚仪式。同年1月28日,双方领取了结婚证,此时张某、何某都是20岁,2002年12月30日生有一子。但是,结婚后双方经常发生口角甚至撕打,双方感情破裂。问:(1)订婚有无法律效力?
(2)双方于2002年1月28日领取了结婚证,该婚姻的效力如何?
(3)如果该婚姻无效,谁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无效?
(4)如果2003年1月7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法院对该婚姻的效力能否调解?法院对哪些问题的处理可以调解?
(5)如果2004年7月3日张某仍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法院是否支持?
(1)订婚无法律效力
(2)该婚姻无效,因为张某未达法定婚龄
(3)张某、何某和张某的近亲属
(4)法院对该婚姻的效力不能调解。法院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处理可以调解
(5)法院不予支持。因为婚姻无效的情形已经消失 4、2004年4月,家住广西北流市的甘甲任,系一家建筑公司的老板。一个偶然的机会,甘认识了年轻漂亮的演员卢小燕,甘一见钟情,其动用一切能量和技术,赢得了卢的芳心。之后,两人发展到了“露水夫妻”关系。2005年8月,为了维系两性关系,甘出资5万元购买了一套65平方米的住房,并以卢的名字申请办理房屋产权手续。
2006年7月,卢移情别恋,不愿与甘保持地下情人关系,两人反目。甘要求卢退出房屋遭到拒绝,便与妻子罗章惠于2006年9月以购房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购房屋是其夫妻共同财产为由,向北流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卢小燕归还房屋或返还5万元人民币。
赠与合同是否有效?
梁彗星观点:符合赠与合同的要件,甘把他的的房子赠与他人,是法律允许的,而且是有权处分;
巫昌祯观点:丈夫没有权利擅自处理夫妻的共同财产,因为财产中有一半是属于他的妻子,如果房子花了5万,那么这里应有2.5万属于他的妻子。他对于属于自己妻子的那部分财产的赠与是无效的,既部分无效。
该赠与无效
原告王芳,被告李为民。两人于2003年11月登记结婚,约定价值12万元的房屋归两人共同所有,李原有的商场仍归李所有。婚后两人感情不和,王芳回厂宿舍住近一年,李不来看她。后来王芳所在的厂亏损,王芳碍于面子,不向李要钱,其向朋友借1万元用于生活开支。期间李认识林燕,两人打得火热,李王两人矛盾加剧,王为自谋出路,又借1万元用于学习驾驶。在李王分居期间,李从个人经营商场的收入中拿出5万元用于装修房屋。后来李因病住院,花医疗费2万元,为借款。由于李住院,商场亏损,李向朋友借款7万元为了进货。李王两人离婚,问:哪些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判决:
1、王向朋友借1万元用于生活开支,属于共同债务
2、王为自谋出路,又借1万元用于学习驾驶属于个人债务
3、李因病住院,花医疗费2万元为共同债务
4、李因从个人经营商场的收入中拿出5万元用于装修房屋,李住院,商场亏损,李向朋友借款7万元为了进货,应为共同债务
5、李树纲以打渔为生,有两层楼房一幢,共12间房。其女李玲出嫁多年,常有来往。长子李全喜,用自己经商收入建房5间,自成家庭;李全喜前妻早丧,遗子李山;后妻任平,生子李林。李山是复员军人,为成立小家庭也用复员费购置新房2间,其妻何慧,生女李洁。李树纲的次子李全兴已病故,妻子王氏带儿子李明星另嫁。李树纲有一友宋建曾帮助过李树纲,李树纲想赠宋建一笔钱,但其未接受。李树纲即写下字据将自己房屋2间待自己死后赠给宋建的儿子宋明。今年初,李树纲、李全喜、李山三人出海打渔,遇台风船毁人亡,但各人死亡时间不能确定。丧事完毕,死者亲属们为房产分割发生纠纷。李玲认为,其兄已死,她是李树纲唯一子女,要求继承李树纲的房屋12间;任平认为李玲是出嫁的女,不能回娘家分房子,她系李树纲的丧偶儿媳,因此房屋应由她和李林继承;另外她还认为李山也系其子,她亦有权继承李山的房产。何慧不同意他们的意见,她及李洁均请求分割遗产,李明星也要求继承。宋明得知受遗赠后3个月来一直未表示态度。但在发生纠纷时也提出分割遗产要求。
(1)本案被继承人为李树纲、李全喜、李山;李树纲房屋12间系自建、李全喜房屋4间系与任平婚前所建,李山房屋2间系用复员费购买,均属个人财产,应列入遗产;三人在同一次事故中丧生,死亡时间不能确定,依法律规定,相互间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次事故中死亡,无法判断死亡时间的,应推定①无其他继承人的最先死亡;②有其他继承人的,推定长辈先死亡;③辈分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因三人均有其他继承人,依法应推定长辈先死亡,即李树纲先死亡,其次李全喜,李山最后死亡。
(2)李玲是李树纲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李树纲的部分遗产;
任平、李林是李全喜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李全喜的部分遗产;何慧、李洁是李山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李山的部分遗产;李全喜应继承的李树纲的部分遗产,转由任平、李林、李山继承;李山应继承的李全喜的部分遗产,转由何慧、李洁继承。
李明星代位继承李全兴应继承的李树纲的部分遗产;
宋明得知受遗赠后3个月来一直未表示态度,视为放弃受遗赠,不得继承。遗嘱中遗赠部分由各法定继承人继承。
问:(1)请指出本案的被继承人和遗产,并说明被继承人死亡的先后顺序及认定理由。
答: 根据继承法有关推定死亡的司法解释,在同一事件中彼此有继承关系的人同时死亡,推定长辈先死,因此,死亡的先后顺序推定为:李树纲、李全喜、李山依次先后死亡。李树纲的遗产12间房;李全喜的遗产包括自己的4间房,从父亲那里继承来的4间房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中只有2间属于自己,这样他有6间房子,分别由妻子任平,两个儿子继承(李林、李山);李山死亡时他的遗产包括自建2间新房和从父亲那里继承的2间房产
(2)本案当事人李玲、任平、李林、何慧、李洁、李明星、宋明能否分割遗产,分别说明理由。
答:根据法定继承关于继承顺序和范围的规定,李玲是被继承人李树纲的女儿,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可以继承遗产;任平可以继承丈夫的遗产;李林可以继承父亲李全喜的遗产;何慧、李洁可以继承李山的遗产;李明星可以代位继承李树纲的遗产;宋明得知受遗赠后3个月来一直未表示态度,已经超过继承法关于受遗赠时限规定,所以不能分割遗产。【案例全文】
赵东和李霞婚后因生活琐事经常吵架,致使夫妻感情淡漠。双方育有一女,现已成人且已独立生活。2000年6月李霞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确认各自的财产。2000年11月13日一审法院判决准予两人离婚,各自使用和存放、保管的财物归各自所有,因女方收入比男方高,因此在男方处的共同财产归男方所有。判决后,李霞认为财产分割不均,双方钱物都在男方处,将双方财物都判决给男方一人显失公平,故在接到判决后的第五日向法院提起上诉。赵东服从判决。2000年12月11日,赵东乘车外出发生交通事故,赵东当场死亡,接到消息后,李霞向赵东的父母表示要求以死者配偶的身份继承遗产,承受事故赔偿金。赵东的父母不同意李霞的要求。他们认为:离婚是女方主动提出的,现一审已经判决双方离婚。儿子出事后,女方又要求以妻子的身份继承财产,实属不道德和不公平的行为。随即以男方代理人的身份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人民法院裁定,一审判决因儿子死亡已生效。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7条的规定,此案在二审诉讼期内,一方当事人上诉,说明一审判决没有生效。案件还在二审程序中,另一方诉讼主体因故死亡,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37条中关于“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终结诉讼的事由,依法应当裁定诉讼终结。案件终结后,赵东、李霞的婚姻关系依然存在。李霞可以以配偶的身份继承赵东的财产。
【核心法律问题】
离婚诉讼二审期间一方当事人死亡,另一方可否以配偶的身份继承财产?
【观点】可以。一方在离婚诉讼二审期间死亡,此时一审判决因一方上诉而未生效,因此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7条应适用诉讼终结的规定:双方的婚姻关系有效,另一方依然可以以配偶身份继承。
【观点】不可以。一方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自然消亡,本案终结的是二审,即二审程序终结审理和判决,一审判决就应该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已离婚,故另一方不能以配偶身份继承遗产。【评析】 本案涉及离婚诉讼期间一方死亡引发的夫妻遗产继承纠纷案件。
本案涉及到民事诉讼中关于“中止”和“终结”的区分问题。所谓诉讼中止,是指诉讼进行中,由于存在和发生了特定原因,应当暂时停止该案诉讼程序的进行。遇有这种情况发生时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若情况消除后恢复诉讼程序。案件经人民法院裁定“中止诉讼”程序,在中止原因消除前,当事人应停止本案的一切诉讼行为,人民法院除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外,也应停止对本案的审理,否则当事人可以此作为上诉的依据。所谓诉讼终结,是指在诉讼进行中,由于存在或发生了特定原因,应当结束正在进行的诉讼程序。这里的特定原因是指存在或发生使诉讼不能继续进行或者继续进行己无实际意义的原因。《民事诉讼法》第137条规定:下列情形为终结诉讼的原因:“„„(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诉讼终结事由出现时,应由合议庭或独立审判员作出终结诉讼裁定,并将裁定送达当事人,终结诉讼的裁定从.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声明不服或提起上诉。离婚案件在一审审理完毕,上诉期满一方当事人上诉后另一方当事人死亡,其情节符合法定的终结条件。当事人因案件终结而维持原来的婚姻关系。本案中,赵东在二审审理期间去世,此时一审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故赵东与李霞还是夫妻,李霞作为赵东的妻子在赵东死后作为赵东合法的继承人应当同赵东的父母、女儿共同继承张某的遗产,赔偿损失费的分配应由有关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