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撞障碍物_道路障碍物

2020-02-25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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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 因突遇障碍物发生事故, 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是否承担责任?法院判例认为: 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在收取费用后, 不能及时清除路上障碍物, 既是不作为的侵权行为, 也是不履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义务的违约行为.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虽然举证其已按路政管理制度履行了巡查义务, 但不能据此证明已达到保障公路安全通行的目的.因此, 高速

公路管理部门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路上有障碍物致车重损 车主状告高速公路管理处

来源: 作者: 时间:1970/01/01

在高速公路驾车行驶过程中,突然发现路中间有一人,便采取紧急避让措施,致使车碰撞至高速中央护栏,造成车辆严重损坏,该驾车司机汤某遂一气之下将高速公路管理处河南省交通厅京港澳高速公路新乡至郑州管理处(以下简称高速管理处)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41255

在高速公路驾车行驶过程中,突然发现路中间有一人,便采取紧急避让措施,致使车碰撞至高速中央护栏,造成车辆严重损坏,该驾车司机汤某遂一气之下将高速公路管理处河南省交通厅京港澳高速公路新乡至郑州管理处(以下简称高速管理处)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41255元。11月30日,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人法院已受理了此案。

2009年4月18日夜11点许,汤某驾驶轿车沿郑焦晋高速公路北半幅由东向西行至3公里处时,突然发现高速公路中间蹲坐一行人,为避免伤亡,不得已汤某紧急避让,致使车碰撞至高速中央护栏,造成高速中央护拦和车辆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河南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总队第四支队京港澳高速原阳路政大队于4月20日向汤某送达了“公路赔偿通知书”,赔偿其路产赔偿费3400元。同时,汤某对被损车辆进行修理,共花修理费36255元。另外,原轿车的所有人焦作交运集团富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已于2009年1月11日将该轿车卖给了汤某,虽然未过户,但汤某是该轿车的实际所有人即实际车主。

汤某认为,他在路权属高速管理处并由其经营管理的封闭型高速公路上行驶,领取了公路通行卡,缴纳了车辆通行费,与高速管理处已形成高速公路服务合同关系,高速管理处理应保持高速公路安全、畅通。但是,高速管理处的高速公路两旁的隔离护栏长期缺损,行人可以随时自由进入高速公路,封闭型成了开放型。而行人进入并逗留在高速公路后,高速管理处又没有及时采取阻止、清理措施,是其经营管理不善,未尽职尽责,致使事故发生。对此,高速管理处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中,应依法承担本纠纷的全部民事责任,故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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