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援助对象认定程序_就业援助对象认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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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援助对象认定程序
一、就业援助对象认定对象
法律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持本市户籍并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登记失业人员
具体包括:
(一)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安置人员、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二)享受低保的长期失业人员
(三)大龄就业困难人员
(四)符合相关规定的残疾人员
(五)就业困难的失地(失林)劳动者
(六)家庭经济困难的高校毕业生
(七)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它材料
二、就业援助对象申请材料
登记失业人员申请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时,应如实提供本人相关信息,并提供以下材料:填写五张《芜湖市就业援助对象认定申请表》、《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身份证(核对原件交复印件且核对人签字)、户口簿(核对原件交复印件且核对人签字)和以下所列附加材料(相关证件均为核对原件交复印件)
(一)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安置人员、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附加材料为:《再就业优惠证》或国有企业下岗失业证明、已领一次性安置费相关证明(注:此材料只有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安置人员需要提供)
(二)享受低保的长期失业人员
附加材料: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证明(《低保证》)、社区出具连续失业12个月以上的证明
(三)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男性年满50岁,女性年满40岁]
附加材料:《失业证》(含有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相关证明)或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12个月以上的证明(《低保证》)。
(四)符合相关规定的残疾人员
附加材料:本市核发的《残疾证》及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属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证明。
(五)就业困难的失地(失林)劳动者
附加材料:被征用土地(林地)证明材料及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证明(《低保证》)。
(六)家庭经济困难的高校毕业生
附加材料:家庭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证明(《低保证》),毕业证书,社区出具毕业两年内连续6个月未就业证明。
(七)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它材料
三、就业援助对象认定程序
1、每月1-20日,社区受理申请,填写《芜湖市就业援助对象认定申请表》及提供相关材料2、21-27日公示一周,公示结束后提出初审意见签字盖章3、28日将申报材料上报至所属街道复审社区街道于2个工作日(每月29-30日)内将申报材料复审并上报至区人社局街道区人社局3个工作日(次月1-3日)内将申报材料审核,并签字盖章打印成花名册,上报至市人社局审批区人社局市人社局于3个工作日(次月4-6日)内将申报材料审批,并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审批章,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援助卡”页签章注明,办结。市人社局申请人于提出申请次月10日后到所属社区领取办结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