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师范大学教师职务聘任基本条件_教师的最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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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师范大学教师职务聘任基本条件
(闽师人〔2013〕50号)
各单位:
《福建师范大学教师职务聘任基本条件》已经校学术委员会表决、今年第16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师范大学
2013年10月24日
福建师范大学教师职务聘任基本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校教师职务聘任制改革,适应我校专业技术人员和学科特点,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学科研水平,促进学校科学发展,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聘任基本条件。
第二条
本聘任基本条件适用于我校从事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晋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
第三条
教师职务设教授(研究员)、副教授(副研究员)、讲师(助理研究员)、助教(研究实习员)。其中,教授(研究员)、副教授(副研究员)为高级职务,讲师(助理研究员)为中级职务,助教(研究实习员)为初级职务。
第四条
具备高等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能力,取得岗前培训合格证书,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大学本科毕业人员还需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研究生六门主要课程进修考试成绩合格证书。
第五条
教师工作量(包括教学工作量、科研工作量、实验室建设工作等)每学年为1680小时,其中教学工作量(含本科和研究生教学等)每学年为1120小时,由各单位根据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和师资队伍结构与分类评价的实际情况具体确定。遵照教育部加强本科教学工作的有关要求,中级职务以上教师原则上每学年应系统承担一门以上本科课程,其中教学为主型教师每学年应承担课堂教学(含教育实习和专业实习,下同)不少于256学时(公共课教师周学时8-12节),教学科研并重型不少于96学时,科研为主型不少于32学时(研究系列可不限于本科教学)。学院和部处等“双肩挑”教师教学工作量减免一半,每学年本科课堂教学不少于32学时。赴校外访学进修和科技服务的教师,在批准期限内可减免教学工作量2/3以内,校内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和兼任管理服务工作者可减免教学工作量1/3以内,由各单位自行确定。
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每学年课堂教学不少于32学时,主要应考核其本职工作业绩,教研科研项目不作硬性要求,应聘副高级以上职务专业成果参照执行教学为主型教师聘任基本条件第(2)项,并在聘任原职务期间年度考核两次优秀。
第六条
各学院(单位)可根据本学科特点、教师队伍实际和岗位情况,在不低于本聘任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自行设定本学院教师职务聘任条件。
第二章
聘任基本条件 第七条
初级职务
具备硕士学位,经考察能胜任和履行初级职务职责;具备学士学位,从事高校相应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 第八条
中级职务
(一)学历资历
具备博士学位,经考察能胜任和履行中级职务职责;具备硕士学位后,任初级职务2年以上或连续从事高校相应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具备学士学位,任初级职务4年以上或连续从事高校相应专业技术工作6年以上。
(二)专业成果
1.聘任初级职务以来,在具有CN刊号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
2.参与科研或教研项目1项。 第九条
副高级职务
(一)学历资历
具备博士学位后,任中级职务2年以上;具备硕士学位,任中级职务5年以上;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任中级职务6年以上。
申请聘任副教授职务的(除教学为主型外),1980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须具备博士学位;1975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须具备硕士学位。
博士后出站人员原在站两年研究时间可视同担任中级职务年限。
(二)专业成果 1.教学为主型副教授
聘任中级职务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其中前两项为必备项: (1)能独立主讲本科课程1门以上,完成额定教学工作量,教学综合测评(测评办法见附则第十一条)85分以上,并参与校级以上教研科研项目1项。
(2)在CN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含教学研究,下同)4篇以上,其中核心期刊论文1篇;或有核心期刊论文2篇,其中B类以上期刊论文1篇。
(3)正式出版学术专著、译著(仅限学术专著或世界名著,下同)、教科书(须列入我校本科教材征订目录或有3所以上本科高校使用证明,下同),本人撰写7万字以上;或授权发明专利1项(前三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或软件著作权等,下同)1项(第一名)。
(4)主持地厅级(不含校级,下同)教研科研项目1项;或参与省级教研(含质量工程等,下同)或科研项目1项(前三名);或超额完成额定本科教学工作量80%以上。
(5)获得省级教学成果或科研成果三等奖(前三名);或获得省级教学竞赛二等奖以上;或指导学生获得全国性专业竞赛二等奖(前三名)。 2.教学科研并重型副教授
聘任中级职务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其中前两项为必备项: (1)能独立主讲本科课程1门以上,完成额定教学工作量,教学综合测评85分以上,并参与地厅级以上教研科研项目1项。
(2)在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4篇以上;或有B类以上期刊论文2篇。(3)正式出版学术专著、译著、教科书,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或授权发明专利1项(前两名),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第一名)。
(4)主持省级教研科研项目1项或地厅级项目2项;或参与国家级项目、部委项目、省级重点项目1项(前五名);或承担横向项目累计到校经费人文社科类(含艺术、体育类,下同)5万元、理工类20万元以上。(5)获得省级教学或科研成果三等奖(前三名);或获得省级教学竞赛二等奖以上;或指导学生获得全国性专业竞赛二等奖(前三名)。 3.科研为主型副教授、副研究员
聘任中级职务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其中前两项为必备项: (1)主持国家级项目或部委项目1项;或主持省级科研项目1项并参与国家级项目、部委项目、省级重点项目1项(前三名);或承担横向项目累计到校经费人文社科类15万元、理工类60万元以上。
(2)在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5篇以上,其中B类以上期刊论文2篇;或有SCI和A类期刊论文1篇,或EI和B类期刊论文4篇;应用推广类或有B类以上期刊论文2篇和应用推广技术鉴定成果2项。(3)正式出版学术专著、译著、教科书,本人撰写15万字以上;或授权发明专利1项(第一名),或实用新型专利3项(第一名)。
(4)获得省级科研成果三等奖(前两名);或指导学生获得全国性专业竞赛二等奖(前两名)。
(5)专利成果转让和应用成果转化收入累计到校金额20万元以上;或承担横向项目累计追加到校经费人文社科类10万元、理工类40万元以上;或参与应用成果开发和推广取得突出业绩并受到地厅级以上表彰的项目(前三名)或个人。
4.破格申请聘任副教授、副研究员职务
具有博士学位后任中级职务1年以上,具有硕士学位后任中级职务3年以上,任职年度考核中须有一年优秀,并达到各自类型的教学要求,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学历资历或年限双破格者须4项),其中前两项为必备项:
(1)主持国家级项目或部委项目1项;或主持省级科研项目1项并参与国家级项目、部委项目、省级重点项目1项(前两名);或承担横向项目累计到校经费人文社科类15万元、理工类60万元以上。
(2)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6篇以上,其中B类以上期刊论文3篇;或有SCI和A类期刊论文2篇,或EI和B类以上期刊论文5篇。
(3)正式出版学术专著、译著、教科书,本人撰写20万字以上;或授权发明专利2项。
(4)获得省级教学或科研成果二等奖(前三名)或三等奖(第一名);或获得省级教学竞赛一等奖以上;或主持指导学生获得全国性专业竞赛二等奖。
(5)专利成果转让和应用成果转化收入累计到校金额20万元以上;或承担横向项目累计追加到校经费人文社科类15万元、理工类60万元以上;或参与应用成果开发和推广取得突出业绩并受到省级表彰的项目(前三名)或个人。 第十条
正高级职务
(一)学历资历
具备博士学位,任副高职务5年以上;具备硕士学位,任副高职务6年以上;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任副高职务7年以上。
申请聘任教授职务的(除教学为主型外),1970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须具备博士学位。
(二)进修经历
申请聘任教授职务的,1970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未有境外留学经历的教师,须有经学校批准同意的境外访学或国内部属大学进修或专业社会实践累计半年以上经历。
(三)专业成果 1.教学为主型教授
聘任副高级职务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其中前两项为必备项: (1)能独立主讲本科课程2门以上,完成额定教学工作量,本科教学综合测评90分以上,并参与省级以上教研科研项目1项。
(2)在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5篇以上,其中B类以上期刊论文2篇;或有AB类期刊论文各1篇。
(3)在A类出版社正式出版学术专著、译著、教科书,本人撰写15万字以上;或授权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3项。
(4)主持国家级项目、部委项目1项或省级项目2项,或主持省级教研科研项目1项并参与国家级项目、部委项目、省级重点项目1项(前五名);或承担横向项目累计到校经费人文社科类10万元、理工类40万元以上;或超额完成额定本科教学工作量一倍以上。
(5)获得教学或科研成果奖国家级前六名、部级前四名、或省级特等奖前四名、一等奖前三名、二等奖前二名、三等奖第一名;或获得省级以上教学竞赛一等奖;或主持指导学生获得全国性专业竞赛一等奖,或指导学生获得全国挑战杯竞赛二等奖(前三名)或三等奖(第一名)。 2.教学科研并重型教授
聘任副高级职务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其中前两项为必备项: (1)能独立主讲本科课程2门以上,完成额定教学工作量,本科教学综合测评85分以上,并主持省级教研科研项目1项或参与国家级项目、部委项目、省级重点项目1项(前三名)。
(2)在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6篇以上,其中理科类SCI和A类期刊论文2篇,或工科类EI期刊论文4篇,或人文社科类AB类期刊论文各1篇;或有理科类SCI三区以上论文2篇,或工科类EI期刊论文5篇,或人文社科类A类期刊论文2篇或A类期刊论文1篇并有B类期刊论文3篇。
(3)在A类出版社正式出版学术专著、译著、教科书,本人撰写20万字以上;或授权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3项。
(4)主持国家级项目1项或省部级项目2项;或主持省部级项目1项并参与国家级项目、部委项目、省部级重点项目2项(前三名);或承担横向项目累计到校经费人文社科类20万元、理工类80万元以上;或专利成果转让和应用成果转化收入累计30万元以上。
(5)获得教学或科研成果奖国家级前六名、部级前四名、或省级特等奖前四名、一等奖前三名、二等奖前二名、三等奖第一名;或获得省级以上教学竞赛一等奖;或主持指导学生获得全国性专业竞赛一等奖,或指导学生获得全国挑战杯竞赛二等奖(前三名)或三等奖(第一名)。 3.科研为主型教授、研究员
聘任副高级职务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其中前两项为必备项: (1)主持国家级项目、省部级重点项目1项或国家部委项目2项;或主持省部级项目1项并参与国家级项目、部委项目、省部级重点项目2项(前两名);或承担横向项目累计到校经费人文社科类25万元、理工类100万元以上。
(2)在B类以上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5篇以上,其中理科类SCI和A类期刊论文2篇,或工科类EI期刊论文4篇,或人文社科类A类期刊论文2篇;或有理工类SCI二区以上论文2篇,人文社科类AB类期刊论文各2篇,应用推广类EI期刊论文3篇和授权发明专利2项。
(3)在A类出版社正式出版学术专著、译著、教科书,本人撰写20万字以上;或授权发明专利追加2项。
(4)获得科研成果奖国家级前六名、部级前三名,或省级特等奖(前三名)或一等奖(前两名)或二等奖(第一名);或指导学生获得全国挑战杯竞赛二等奖(前两名)或三等奖(第一名)。
(5)专利成果转让和应用成果转化收入累计40万元以上;或承担横向项目累计追加到校经费人文社科类25万元、理工类100万元以上;或主持应用成果开发和推广取得突出业绩并受到省级以上表彰的项目或个人。 4.破格申请聘任教授、研究员职务
具有博士学位任副高级职务3年以上,具有硕士学位任副高级职务4年以上,任职年度考核中须有一年优秀,并达到各自类型的教学要求,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学历资历或年限双破格者须4项),其中前两项为必备项:
(1)主持国家级项目、省部级重点项目1项或国家部委项目2项;或主持省部级项目1项并参与国家级项目、部委项目、省部级重点项目2项(前两名);或承担横向项目累计到校经费人文社科类30万元、理工类120万元以上。(2)在B类以上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6篇以上,其中理工类SCI二区以上论文2篇,或工科类EI期刊论文6篇,或人文社科类A类期刊论文2篇;或有理工类SCI二区论文3篇,人文社科类A类期刊论文3篇,应用推广类EI期刊论文4篇和授权发明专利3项。
(3)在A类出版社正式出版学术专著、译著、教科书,本人撰写25万字以上;或授权发明专利追加3项。
(4)获得教学或科研成果奖国家级前五名、部级前两名、或省级社科一等奖(第一名)、科技一等奖(前两名);或指导学生获得全国挑战杯竞赛二等奖以上(前两名)。
(5)专利成果转让和应用成果转化收入累计40万元以上;或承担横向项目累计追加到校经费人文社科类25万元、理工类100万元以上;或主持应用成果开发和推广取得突出业绩并受到省级以上表彰的项目或个人。
附
则
任职年限指聘任相应职务的年限,已有任职资格以来未连续聘任的,应扣除未聘任年限后累加计算;但已有任职资格以来取得的教学与科研业绩予以认可。学年度考核和教学、科研等考核等级未达到合格的,或进修等逾期未归的人员,当年度不能申报晋升高一级职务任职资格,该年度也不能作为聘任年限累加计算。
教学综合测评成绩由三个部分构成:①近三学年每学期学生综合教学评价总平均成绩占50%,学院和教师均可通过教学综合管理系统查询;②近三学年同行(副教授以上)评价平均成绩占20%,同行评价成绩不少于五份;③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考核评价成绩占30%;学院和同行评价标准由各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根据学科专业特点自行确定,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二条
CN学术期刊,指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持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由依法设立的期刊出版单位正式出版发行的学术刊物,其中包括权威期刊、核心期刊和本科大学学报等。 第十三条
核心期刊,指中国科学院国家科学图书馆《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和《福建师范大学AB类学术期刊目录》中所列的期刊(含报纸理论版,下同);以上期刊按论文发表当年版本为准(下同)。
第十四条
AB类学术期刊,指《福建师范大学AB类学术期刊目录》中所列的期刊。其中,A类期刊包括SCI(不计影响因子的除外)、SSCI、A&HCI源期刊,为各学科一级权威期刊;B类期刊包括未列入SCI的EI源期刊(不含会议论文),为各学科二级权威期刊。由国家部委、中国科学院和中国社会科学院及其研究院所,全国性专业学会(不含分会),艺术类、体育类全国专业协会等主办的本专业相关领域的学术刊物和相当上述级别的国(境)外学术期刊,未列入我校AB类期刊目录的可视同本聘任条件中的B类以上期刊,由各单位学术委员会论证审定,但仅限于本单位岗位定额内使用。
在核心期刊或在国(境)外学术期刊发表的论文被SCI、SSCI、A&HCI、EI全文收录,须提供有资质的检索机构收录证明。
第十五条
在论文集、专辑(刊)、增(特)刊、准印证、半月刊及以下等刊物上发表的论文(除被SCI、SSCI、A&HCI、EI、ISTP、ISSHP全文收录和在AB类、核心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外),或未正式发表和出版的论文、专著、译著、教科书等,或在非正式出版刊物上发表的论文,一律不能作为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成果。
第十六条
正式出版的专著、译著、教科书等的字数要求,仅指单本专著、译著、教科书等所应达到的字数要求,不累加计算;申报人员承担的内容或字数均以书中注明的为准,书中未注明的需由出版社及主编出具证明。A类出版社指《福建师范大学A类出版社目录》中所列出版社;未列入该目录的境内外著名出版机构,由各单位学术委员会论证审定,但仅限于本单位岗位定额内使用。 第十七条
专业成果换算办法
(一)各类高级职务聘任条件中必备第(2)项特别突出、达到翻倍要求的,可视同已增加一个选项。
(二)各聘任条件中的论文成果,除了已明确规定的选项之外,原则上只能以高层次成果折抵下一层次成果:SCI一区1篇≈二区2篇≈三区4篇≈四区6篇≈EI源期刊9篇;A类1篇≈B类3篇≈其他核心期刊6篇≈其他CN期刊9篇。
(三)同类成果奖高一等级奖的名次,可视同为低一等级奖项的高一名次;同等级同名次奖项2项,可视同为同等级高一名次奖项1项;同类成果奖低一等级奖3项可视同为高一等级奖1项;省级以上政府设立的专利奖、优秀新产品奖视同同级科技奖;同层次单科性奖项比照综合性奖项,降一等级或名次认定。
(四)合作研究项目中,单列子项目可视为下一层级项目;国家级重大项目主要参与者可采认前六名,国家级重点项目和部省级重大专项主要参与者可采认前四名,高一级项目参与名次可视为低一级项目的高一名次,其他均按前述规定认定。
(五)制定国家与地方标准可换算:主持制定国家标准视同国家级项目,参与者可采认前五名,发布实施视同4项发明专利;主持制定行业标准视同国家部委项目,参与者可采认前三名,发布实施视同2项发明专利;主持制定地方标准(省级)视同省级项目,参与者可采认前两名,发布实施视同1项发明专利;主持制定企业标准视同横向项目,发布实施视同1项实用新型专利。
(六)艺术类、体育类专业教师创作、表演和竞赛成果,均按《福建师范大学艺术与体育学科科研业绩折算办法》视同相应成果,但视同成果不多于所要求专业成果的1/2,并仅限于本单位岗位定额内使用。
第十八条
申请聘任高级职务,当年参加学科组评议或相应聘任组织评审后,未获通过的人员,在下一年度申请聘任时须增加核心期刊以上论文1篇或出版著作5万字以上,或获得申请聘任职务所列的奖项1项以上,或主持申请聘任职务所列的研究项目1项以上,且再次送审时至少更换送审代表作1篇以上。
第十九条
本聘任基本条件未尽事宜或出现其他特殊情况,由学校聘任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
本聘任基本条件自2014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试行至2017年12月31日止。
第二十一条
本聘任基本条件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教职工在我校工作期间,专业成果原则上都应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若外出进修等须以其他单位为第一署名的,也应以我校为第二署名单位。
本文中,所指论文和著作,均指独立或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发表或出版,送审代表作仅限于独立撰写或第一作者;所指“主持”,均指第一责任人或技术负责人;所指“承担”,均指实际承担项目并有经费份额的责任人;如有特殊情况,由各单位学术委员会论证审定,但仅限于本单位岗位定额内使用。所指“以上”、“不少于”等,均含其本级或本数。 发布时间:2013-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