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社区志愿者管理办法(优秀)_社区志愿者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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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南通市民政局
通民发〔2012〕69号
关于印发《南通市社区志愿者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社会志愿服务活动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文明办、民政局:
社区志愿服务是社区网格化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社区建设的有效抓手,是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有益补充,也是推进我市志愿者行动深入发展的现实需要。
为规范和促进社区志愿服务活动,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志愿服务条例》、《南通市社会志愿服务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市文明办、市民政局研究制定了《南通市社区志愿者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希望广为宣传,积极发动,加强管理,将我市社区志愿服务活动提高到更新水平,推动全市城乡和谐社区建设。
附件:南通市社区志愿者管理办法(试行)
南通市社区志愿者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城乡和谐社区建设,广泛普及“学习雷锋、奉献他人、提升自己”的志愿服务理念,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规范和促进社区志愿服务,加强社区志愿者队伍管理,维护社区志愿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南通市社会志愿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区志愿服务指以社区志愿者为主体,以志愿服务组织为管理协调机构,从社区成员多种需求出发,开展各种无偿公益服务活动,协助解决社区问题,塑造优良的社区文化,促进社区服务管理,共同推动社区建设。
第三条
社区志愿服务以公益性、自愿性、群众性、实效性为基本原则。
第四条
社区志愿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社区帮困、社区文体、社区教育、社区环卫、社区治安、社区便民服务、社区邻里互助、社区“红娘”等关爱他人、关爱社会、关爱自然志愿服务。
第五条
社区志愿服务的主要形式: “一助一”、“多助一”的个体结对型;“广场服务”、“服务基地”的群体集中型;热线呼
城乡社区要把志愿服务的要求纳入村规民约之中。
全社会应当尊重社区志愿服务组织和社区志愿者的劳动。提倡具备志愿服务条件的公民积极参加社区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章 社区志愿服务的管理机构与工作职责
第九条
社区志愿服务组织应接受社会组织登记监督机构和相对应的业务主管部门的双重领导。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社区志愿服务组织的管理,各乡镇(街道)建立志愿服务中心,各社区建立社区志愿服务站。
第十条 各级社区志愿服务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分别为:
(一)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社区志愿服务工作的总体部署、综合协调和培训指导,同时负责加强乡镇(街道)志愿服务中心建设,做好机关职能部门的联系协调工作;
(二)乡镇(街道)志愿服务中心负责社区志愿服务站的建设指导和所辖社区志愿服务的组织协调;
(三)社区党支部、村(居)委会联合物业企业和社区社会组织,组建社区志愿服务工作站。社区志愿服务工作站是开展社区志愿服务工作的基层组织,其职责为招募、培训、管理社区志愿者,组织管理社区志愿服务队,确立服务项目及其负责人,落实服务活动,筹措有关活动经费,为社会公益事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等提供服务。
士就近、就便加入社区志愿者队伍,参加社区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三条 建立全市社区志愿者注册制度。申请成为“注册社区志愿者”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热心社区公益事业,具有“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年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须经其法定监护人同意);具备参加志愿服务所需要的基本能力和身体素质;品行端正,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志愿服务组织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乡镇(街道)、社区以及经县(市)区以上民政部门登记(或备案)的各类社区志愿服务组织为社区志愿者注册机构(以下简称“注册机构”),负责社区志愿者的注册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江海志愿服务平台”为全市统一的志愿者注册网络平台。各县(市)区应建立健全“注册社区志愿者”档案管理系统,实现网上注册和管理,促进注册和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第十六条
社区志愿者注册程序如下:
(一)凡符合社区志愿者注册条件并志愿从事社区志愿服务的个人,可通过网络、电话或直接到各类社区志愿服务组织等方式向注册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南通市社区志愿者注册登记表》,提供个人的基本信息及可参加的志愿服务的类别、方式、时间等必要信息。申请人身份证号是注册的必要认证信息。
(二)社区志愿者注册机构负责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审核。
(三)审核合格后,注册机构为申请人统一编号,发放南通
以小时为单位计量。
(四)荣誉激励。社区志愿者卡号具有唯一性,可由社区志愿者永久保留,具有特殊的纪念意义,也是对持卡社区志愿者的一种激励。注册社区志愿者的奖励信息经授权后由注册机构负责填写。
第十八条
社区志愿者卡编号。各县(市)区民政局统一确定志愿者卡号编制规则,社区志愿者卡号与身份证号相匹配,在注册系统中将社区志愿者身份证号作为后台信息予以管理和保密,社区志愿者卡上不出现个人身份证号。社区志愿者卡号一人一号,终生使用。在志愿者死亡、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不履行志愿者义务等情况下,应由原注册机构注销其社区志愿者卡号,被注销的社区志愿者卡号不再重新使用。
第四章 社区志愿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九条
社区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以志愿者的身份参与志愿服务活动;获得志愿服务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获得志愿服务所需的条件和必要的保障;获得志愿服务活动所需的教育和培训;请求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帮助解决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的问题;对志愿者在从事志愿服务活动中由本人所支出的交通、误餐、通讯等费用,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可以给予适当的补贴;有困难时优先获得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和组织负责,对于普通志愿者,可通过初次培训、阶段性培训和临时性培训等方式,进行权利义务、服务理念、服务态度、服务技能等方面的基础性培训;对于骨干志愿者可通过集中轮训、参观学习、经验交流、考察观摩等方式进行专业服务技能、项目管理方法等方面的重点培训,不断加强和改进服务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二)社区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应坚持自愿和力所能及的原则,要通过与志愿服务组织或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协议书等形式,明确服务内容、时间和有关权利、义务、责任。
(三)社区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后,由服务对象或组织者提供志愿者的服务时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等证明,志愿服务组织予以认定并记录,作为对志愿者评价认证和激励表彰的主要依据。
(四)建立健全社区志愿者服务时间储蓄、互助服务、返还服务等制度,把提供志愿服务与优先享受志愿服务结合起来,在志愿者本人需要帮助时,可优先得到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志愿服务。
(五)社区志愿服务组织应落实和保障志愿者的合法权益。如服务对象在接受服务过程中对志愿者造成损害,志愿服务组织应当支持受损害的志愿者要求有关服务对象赔偿损失,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社区志愿服务的需求对接机制和项
影响广泛的社区志愿服务项目,建立多层次、多元化、开放式的社区志愿服务项目库。
为了发挥南通江海志愿者的品牌效应,市区社区志愿服务组织的志愿者均命名为“南通江海志愿者”,所有志愿服务组织开展服务活动时均应使用“江海志愿者×××服务站(队)”的名称,统一志愿服务的标识。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五)志愿服务组织可依托社区服务需求相对集中的社会公益机构、社会组织,通过签订协议、命名挂牌等形式创建社区志愿服务基地,探索建立社区志愿者经常性、就近就便开展社区志愿服务的有效机制。
第二十四条
社区志愿服务的范围主要包括扶贫济困、扶弱助残、帮老助幼、支教助学、抢险救灾、环境保护、科技传播、医疗卫生、治安防范、生活服务、大型社会公益活动等社区社会公益服务。
(一)社区志愿服务组织应根据社区实际需求,积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社区志愿服务活动,向注册社区志愿者提供社区志愿服务岗位。可以推荐注册社区志愿者到其他部门和机构提供志愿服务。鼓励注册社区志愿者自行联系服务岗位,经所属的社区志愿服务组织认可后参加社区志愿服务活动,社区志愿服务组织可以承认其社区志愿服务时间的有效性。
(二)除临时性活动外,注册社区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应由注册社区志愿者本人、所属社区志愿服务组织与服务机构或服
社区内的志愿服务对象签订长期志愿服务协议,安排志愿者提供长期服务。
第二十九条 社区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开展服务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志愿服务组织章程的规定,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
第三十条 志愿者在从事志愿服务时应当佩戴江海志愿者标识。志愿者完成志愿服务后,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如实为志愿者提供参加志愿服务的证明。
第六章 社区志愿者的评估与表彰
第三十一条
社区志愿服务组织依据中国社区志愿者证上服务对象的证明,评定社区志愿者的志愿服务表现,认定志愿服务时间,并记入档案。
第三十二条
社区志愿服务组织在每年年末,组织对注册社区志愿者的年度评定工作。注册时间未满半年的社区志愿者自注册次年年末起参加年度评定工作,注册时间满半年的社区志愿者自注册当年年末起参加年度评定工作。
第三十三条
年度评定合格的注册社区志愿者予以下一年度的注册,表现突出的予以表彰激励。
第三十四条
建立全市社区志愿者星级认证制度。注册机构根据社区志愿者服务的时间累计及服务评价情况,认定其为南通
第三十六条
在重大活动志愿服务和应急志愿服务中,志愿服务组织或接受服务的组织应当对社区志愿者在从事社区志愿服务活动中由本人所支出的交通、误餐等费用给予适当的补贴;经常性社区志愿服务,根据具体情况,可适当给予上述补贴。
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志愿服务组织通过组织疗养休养、免费体检等方式对优秀社区志愿者进行慰问和奖励。
第三十七条
充分利用大众传媒和文化宣传设施,广泛宣传实践中涌现出的优秀社区志愿者、社区志愿服务组织及其典型事迹,加强正面宣传引导,营造有利于社区志愿者队伍发展的良好氛围。
第七章
社区志愿服务的支持和保障
第三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社区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构的日常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社区志愿服务组织和社区志愿服务活动的经费包括下列来源:政府财政支持;社会捐赠;志愿服务对象的资助;其他合法收入。
志愿服务经费应当专款用于志愿服务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志愿服务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当接受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构、有关部门、捐赠者、资助者以及志愿者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志愿服务组织
利用课余时间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第四十四条
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志愿服务的公益性宣传。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未经登记或备案,擅自以志愿服务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的,由市或者县(市)区民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
志愿服务组织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由市或者县(市)区民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
其他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社区志愿者在志愿服务中,因过错给服务对象造成损失的,由志愿服务组织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志愿服务组织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志愿者追偿。
第四十七条 在志愿服务中,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因自身过错给志愿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在志愿服务中,志愿者因其他原因受到损害的,志愿服务组织可以协助其依法获得适当补偿。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利用志愿服务组织或者志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