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川区低保出入标准0202_低保对象的界定和标准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通川区低保出入标准0202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低保对象的界定和标准”。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达州市通川区城乡低保准入和退出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莲花湖管委会,区级各部门:

《达州市通川区城乡低保准入和退出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区十届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2月2日

达州市通川区城乡低保准入和退出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需求,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四川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算与评估办法(试行)》及《达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基本原则

(一)坚持属地管理原则。政府领导、部门配合、乡镇办委具体实施,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二)坚持公平公正原则。科学制定标准,公开保障信息,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确保公平、公正。

(三)坚持动态管理原则。实行动态监管,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进退及时。

(四)坚持定期清理原则。乡镇办委按季度、区民政局按年度进行集体清理排查,不符合条件及时取消。

第二条

准入管理

(一)准入条件

凡持有通川区常住户口的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本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可申请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二)准入程序

1、申请审核

(1)申请及受理。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办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成员收入证明;诚信承诺书;家庭成员身患重病的,需提供近期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完整病案资料;家庭成员有残疾的,需提供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残疾证;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乡镇办委应当对申请人或其代理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资料齐全,予以受理;资料不齐,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资料,予以受理。

(2)入户调查。乡镇办委应及时组织驻村(社区)干部或村(社区)低保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3)听证评议。入户调查结束后,乡镇办委应当以村(社区)为单位组织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听证评议,对通过评议的申请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区民政局审批。

2、抽查审批。区民政局对乡镇办委上报的低保申请对象进行全面审查,并按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对抽查结果不合格率超过30%的乡镇办委,要全部退回重新审核。对符合审批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乡镇办委、村(社区)进行公示。

第三条

退出管理

低保对象在家庭收入超标或家庭成员减员时,应按规定及时通过村(居)委会向乡镇办委如实申报。乡镇办委要定期按规定对辖区低保对象进行清理,对不符合保障条件,应取消低保待遇的,要组织入户调查、张榜公示,按程序报区民政局审批。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退出城乡低保:

(一)在核查过程中发现有存款且超过一定限额(一般为家庭全部保障成员6个月全额领取保障金的总额)的;存款数额无法明确的,即家庭隐性收入无法核实的,而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经乡镇办委或村(社区)低保评议小组表决不应继续享受的;隐瞒家庭收入,弄虚作假的。

(二)家中拥有或使用非维持家庭基本生活需要的汽车、摩托车、电动车(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高档手机、空调、电脑等消费品的;近期(一年内)购买高档家具、高档电器、名牌服饰等生活用品和奢侈品的;饲养高级宠物或购买高级观赏物的。

(三)拥有高价收藏品,有购买股票、债券等投资行为的。

(四)子女高价择校(公办、民办学校)就读、择园入托和自费出国留学的。

(五)在法定就业年龄(男,18至60周岁;女,18至50周岁)内且有劳动能力的人员,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拒绝接受有关部门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工作的或一年内三次以上不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性劳动和活动的。

(六)近三年出资(含贷款)购买商品房、超标翻(新)建房屋的或对现有住宅进行高档装修的;人均拥有私有住房(安置房除外)面积(建筑面积)超过本区人均住房标准3倍以上的。

(七)按有关政策领取了一次性补助(偿)费,不能说明用途、提供不出合理开支证明材料的,其补偿费结余部分按规定计算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八)不愿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拒不提供收入证明或不如实申报家庭成员收入,不接受、不配合区民政局、乡镇办委和村(居)委会调查核实的。

(九)采取以变卖房屋、隐匿财产等方式规避政策,以离婚或改变抚(扶)养关系等方式,放弃应得的合法收入制造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假象的。

(十)拥有本区户口,但居住在本区以外区域一年以上,家庭收入和生活状况无法核实的(如在外打工,跨县居住的等)。

(十一)近三个月连续家庭月人均通讯费超过40元,无正当理由家庭水、电、气月支出一人户超过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区月人均消费水平的20%;二人户人均消费超过全区月人均消费水平的10%,三人户及三人以上户人均消费超过全区月人均消费水平的。

(十二)有赌博(无论大小)、卖淫、嫖娼、吸毒等违法行为经举报查实的或受到公安机关查处的;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三)近三年内有非法生育子女和违法收养子女的。

(十四)家庭租赁门市经商或有门市、住房出租收入超标的。

(十五)家庭成员已年满18周岁,无重病重残,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长期不自谋职业或长期不从事生产劳动的(在校学生除外)。

(十六)有冒领或在不同区域重复享受低保待遇的(退出所有领取金额,半年内不得再申报低保)。

(十七)户籍迁出本行政辖区的。

(十八)无特殊原因两个月不到社区签到的。

(十九)家庭成员减员、收入超标两个月以上不报的。(二十)不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其他情况。第四条

职能职责

(一)乡镇办委是受理低保申请及审核低保资料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低保对象申请的受理和低保资料的审核工作,抓好入户调查、听证评议和张榜公示三个环节;建立低保家庭人口、收入、财产状况定期报告制度;建立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成员近亲属备案制度;按季度开展清理核查工作,每季度最后一个月初开展清理、核查和公示工作,该月末将清理核查情况报区民政局。

(二)村(居)委会是低保对象的初核主体,负责协助、配合乡镇办委做好低保管理相关工作。具体落实本村(社区)内低保对象动态管理和按要求纳入保障对象家庭的调查核实、公示及其他服务工作。

(三)区民政局是最低生活保障审批的责任主体。负责对乡镇办委上报的低保申请对象进行全面审查和重点抽查;负责对符合审批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予以批准;负责城乡低保动态管理。每年度组织实施全区低保对象清理排查工作,对各乡镇办委清理排查上报的不符合低保条件对象进行复核公示后,立即予以取消。发现符合低保条件而未纳入低保保障范围的,督促乡镇办委及时按程序报批。

(四)公安、人社、交运、住建、税务、工商、住房公积金中心、残联等相关单位要积极协调配合,及时为区民政局提供信息查询,认真做好低保家庭信息比对工作。

第五条

监督管理

(一)对群众信访和举报,坚持做到“有报必查”。接到实名举报后,逐一核查,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

(二)区政府将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第六条

责任追究 对因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力、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相关单位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加大对骗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的查处力度,追回骗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无理取闹、采用威胁手段强行索要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于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通川区低保出入标准0202.docx》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通川区低保出入标准0202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低保对象的界定和标准 低保 标准 通川区 低保对象的界定和标准 低保 标准 通川区
[其他范文]相关推荐
    [其他范文]热门文章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