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银行假期管理办法_银行厅堂服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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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银行假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管理,增强员工的主人翁精神和责任感,建立XX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正常的工作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休假项目:国家法定节假日、年休假、婚假、产假、丧假、病假、事假、工伤假等。
第二章
休假及其待遇
第三条
国家法定节假日
(一)国家法定节假日是指国家规定的元旦、春节、清明节、“五一”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休假的天数在保证本行总部及所属机构网点正常营业的情况下,由所在机构负责人安排轮休。
(二)员工休假期间享受工资及其它福利待遇。第四条
年休假
(一)国家法定节假日、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二)本行根据行业的特点和实际工作需要,拟采用货币化方式进行补偿,补偿标准由总行党委会研究决定,补偿款项从本行当年绩效工资中列支。
(三)连续工龄1年以上的员工均可享受年休假的货币化补偿政策。1.已满1年不满10年的,按5天进行补偿;2.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10天进行补偿;3.已满20年的,按15天进行补偿。
(四)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享受当年年休假的货币化补偿政策。
1.已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2.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3.已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4.累计旷工在3日(含3日)以上者; 5.职工当年事假累计超过本人年休假期限的; 6.当年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及以上处分的; 7.上年度考核不合格者。第五条 婚假
凡达到国家法定结婚年龄,履行法定结婚手续的员工,享受法定婚假3天,休假期间享受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第六条 产假
(一)符合国家《婚姻法》及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女员工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98天)基础上,暂延长产假30天。
(二)陪护假:由男员工本人申请,人力资源部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审批。
(三)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员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经医院证明,可休产假15天;满4个月及以上流产,经医院证明,可休产假42天。
(四)上环节育,做手术日起休息5天;结扎节育,休假21天;人工流产,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给予15天假期;引产的给予30天假期。
(五)员工保胎假按照病假相关规定执行。
员工产假期间享受保障工资、津补贴和岗位责任工资,并按照《安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享受生育津贴,但不享受效益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
第七条 丧假
(一)丧假是指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职工可请丧假料理丧事。
员工的亲属(指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或公婆)死亡时,可休丧假3天,如亲属在外地死亡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二)员工休假期间享受工资及其它福利待遇。
第八条 病假
(一)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必须治疗、休养的,持有县级及县级以上医疗部门诊断书及病假证明,可申请病假。病假在当月调休天数以内的,由所在机构负责人批准。
(二)本行员工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以下规定办理:
1、员工当月请病假的,当月请病假在半月以内(含半个月)的,享受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当月请病假在半月以上的,享受保障工资和津补贴,参与岗位责任工资考核分配,但不享受绩效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不请假离岗的,按旷工论处,扣发所有工资。
2、员工病假累计超过1个月的,从第2个月起按下列工资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①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享受保障工资和津补贴,同时享受原岗位的岗位责任工资的75%;②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享受保障工资和津补贴,同时享受原岗位的岗位责任工资的85%;③工作年限20年以上的,享受保障工资和津补贴,同时享受原岗位的岗位责任工资的95%;④员工在病假期间,不享受绩效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
3、员工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按照下列标准发给工资:①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享受保障工资和津补贴,同时享受原岗位的岗位责任工资的60%;②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享受保障工资和津补贴,同时享受原岗位的岗位责任工资的70%;③工作年限20年以上的,享受保障工资和津补贴,同时享受原岗位的岗位责任工资的80%;④员工在病假期间,不享受绩效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
4、员工病假累计超过1年的,享受保障工资和津补贴,同时享受原岗位的岗位责任工资的50%,不享受绩效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
5、员工一年内病假超过6个月的不计算工龄。
6、试用(见习)期间病假超过1个月,相应延长试用(见习)期。
7、特殊情况的,由总行党委会按个案研究决定。第九条 工伤休假
(一)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停止劳动进行治疗,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待遇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执行。
(二)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并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需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享受所在单位原岗位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
(三)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第十条 事假
(一)员工因私事,可申请事假。
(二)事假可抵算年休假。
(三)事假抵算年休假后,超出部分按天扣发请假员工工资,扣发标准为其当月岗位责任工资除以21.75天,计算出日工资。
(四)事假超过15天的,不享受当月的绩效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
第三章
请假的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员工因故不能正常出勤,按以下程序办理请假手续。
(一)填写《员工请假登记表》一式两份,所在支行、部门签署明确意见,按审批权限报有关领导审批;
(二)按审批权限报总行审批的,由人力资源部审核休假资格及休假天数,报有权审批人批准后,一份报送人力资源部备案,一份交所在部门、支行存档;
(三)各支行、部门要设立《员工请(休)销假登记簿》,请假及时登记,返岗及时销记;
(四)《员工请假登记表》由人力资源部登记、备案,员工返岗销假时电话反馈总行人力资源部。
第十二条 员工请假审批权限。
(一)支行行长、部门经理、支行副行长、分理处主任、会计主管、部门副经理、中心主任请假由总行行长审批;支行行长、部门经理(含主持工作的支行副行长、部门副经理)离开望江县域的一律报总行董事长批准,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二)普通员工:请假3天之内(含3天)由所在支行、部门负责人批准,报总行人力资源部备案,请假3天以上的报总行人力资源部审批。
第十三条 女员工生育、流产,除填写《员工请假登记表》外,还应附准生证复印件、县级及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人力资源部根据有关规定核定休假天数。
第十四条 男员工的配偶计划内生育,除填写《员工请假登记表》外,凭县级及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获准看护假。
第十五条 员工因病请假,除填写《员工请假登记表》外,须附县级及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并按请假审批权限办理批假手续。
第十六条 员工休婚假,应填写《员工请假登记表》,并附结婚证明。
第十七条 女员工子女未满周岁前,哺乳期内可享受有关规定待遇,具体时间由当事人与单位负责人协商,原则上每天确定一固定时间,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十八条 员工休假完毕,须及时到人力资源部销假,对未销假或超假者,按旷工处理。
第四章
假期计算
第十九条 上述假期(不含年休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但在考勤计算假期时应予剔除。
第二十条 员工请(休)假期限未满而提前到岗上班者,则按销假时间计算实际假期。
第二十一条 员工按政策规定享受的婚假、产假(含男员工的护理假),均应一次使用,未用完的不再准休,视为奉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XXXX银行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有相关制度同时废止。
附件:XXXX银行员工请销假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