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经济法案例及答案_经济法案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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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张某向刘某借款10万元欲购买一套设备以建一个塑料加工厂。张某向刘某说:我付了款就能运回设备,预计两个月可调试完备,开工后资金一周转即可还款。刘某同意。于是,张某写了一张“暂借刘某人民币10万元,工厂开工后第二个月即如数奉还”的借条。时隔不久,设备运到。张某此时发现搞塑料制品加工不如倒卖原材料赚钱,于是将自己购进的塑料加工设备租给他人,利用刘某的借款去倒卖原材料。半年过后,刘某见张某有钱做买卖却迟迟不还借款,便上门索要。张某说借条上写明的条件是开工后第二个月还款,现在虽有了设备却没有开工,故要等到开工后再还。几次交涉,刘某见张某没有还钱的意思,便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运用所学到的经济法律知识分析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案例1。因其还款期限为附条件的期限:“工厂开工后第二个月即如数奉还”,债务人人为的阻止条件成立,视为条件已成立。债权人可据此要求付款;另外一种看法,将“工厂开工后第二个月即如数奉还”视为约定不明确,这样,债权人可随时向债务人要求还款。该借款为一般的民间借款,无利息。答案补充
朱某是某市场的杀鸡小工,2007年6月朱某的老板A向热水器经销商购买了一台热水器,该热水器于2007年8月出现故障(停止工作).朱某请电工C进行维修,修好后继续使用,2007年9月,由于热水器漏电,朱某被电击身亡,朱某的老板A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电热水器生产商D,经销商B,电工C赔偿人身损害,精神损害36万元.(隐含条件,朱某和老板A有亲戚关系)抗辩理由: 电器生产商:1.产品合格,通过相关部门的质检.2.三向插座(未被使用,常识).电工C:1.朱某的用电环境差.2.没接地线.3.没有空气开关.经销商B:1.该热水器仅用于民用.2.菜市场潮湿危险.诉讼理由: 老板A: 1.产品质量不合格(2个月内损坏).2.产品设计有瑕疵,该产品长期高温工作会漏电.3.三向插座(说明书上未做要求).假设你是法官该如何判,说明理由!答案补充
补充问题的答案
A败诉,生产商和经销商如果在商品本身没有问题的情况下,是没有责任的,电工也没有责任,他不能改变用电环境。1.产品出问题的时候,用户应该凭发票和保修卡,直接去找生产商或经销商去进行维护和保养,而不是私自找电工来处理。2.用户应当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来操作和使用。魑魅魍魉
回答采纳率:29.3% 2008-12-13 17:04 甲、乙、丙、丁均为非国有企业。1996年2月,甲、乙、丙、丁共同出资依法设立华昌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昌公司”),注册资本为6000万元。2000年2月6日,华昌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作出如下三项决议:
(1)更换公司两名监事。一是由乙企业代表陈某代替丁企业代表王某;二是由公司职工代表李某代替公司职工代表徐某;
(2)决定于2000年4月发行公司债券800万元,用于扩大公司的生产经营;(3)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批准了公司董事会提出的从公司2100万元公积金中提取500万元转为公司资本的方案。
3月10日,华昌公司用公司公益金中的20万元修缮职工宿舍。3月15日,华昌公司总经理用公司资产为其亲属提供债务担保。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股东会会议作出更换两名监事的决议是否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2)股东会会议作出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是否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3)股东会会议批准公司公积金转为资本方案的决议是否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4)华昌公司用公司公益金修缮职工食堂是否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5)华昌公司总经理用公司资产为其亲属提供债务担保的行为是否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
[案例题3答案](1)股东会会议作出由乙企业代表陈某代替丁企业代表王某出任公司监事的决议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而作出由公司职工代表李某代替公司职工代表徐某担任公司监事的决议不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中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股东会选举和更换,公司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2)不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只有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才能发行公司债券(或因为华昌公司由四个非国有企业投资设立),华昌公司不具备发行公司债券的资格。
(3)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公司可以将公积金的一部分转为资本,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
(4)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依法提取的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5)不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股东或者其他个人(亲属)债务提供担保。¤觉眊燳吥la 回答采纳率:40.3% 2008-12-13 17:05 某男子在取款机看到里边插了张卡,先取了一部份钱,然后修改密码,后来又取了几次,总共5次,共取9000,后于拾卡后第二天主动归还失主,2个月后,该男子被抓,以信用卡诈骗定罪.公安局进行刑事侦察,转移到检察院;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