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分类管理执法统一性工作的通知_出口企业分类管理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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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分类管理执法统一性工作的通知
(署稽发【2012】446号)
为了有效推动海关执法统一性建设,进一步规范企业分类管理工作,提裔企业分类管理执法有效性,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保障全国诲关统一适用企业分类管理措施,各关要按照海关《企业分类管理措施目录》适用要求,认真查找尚未落实或执法不统一的具体措施项目,制定切实可行的落实方案,明确各业务领域、各作业节点的执法责任,周密部署,确保AA、A类企业无论是在注册关区还是在其他关区都能享受到同等通关便利待遇。
二、严格控制AA类企业查验比例
各关通关作业现场(不含专业审单部门)除落实业务职能部门工作要求外,原则上不对AA类企业实施即决式布控,即无因不查。对确需通过即决式布控进行查验的,应当经现场海关当班科长审批。同时,各关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将AA类企业的查验率总体控制在1%以内。
三、统筹实施各项优先类措施全过程、备环节适用
各关要根据本关区实际,加强相关业务部门、通关业务现场间的协调配合和有序衔接,在践诺履约的前提下,设置符合关区情况的优先措施,统筹实施各项优先类企业分类管理措施。在采取设立专门窗口、优先叫号及指定专人管理等方式的基础上,确保AA、A类企业各项优先类措施在接受申报、审单、归类、估价、查验、化验等各环节、全过程的优先适用。
四、全面落实对AA类企业一般不实施专项稽查
各关稽查部门要以常规稽查为主要手段,实施对AA类企业的差别化后续监管。除特殊情况外,对AA类企业一般不实施专项稽查。
五、统一执行促进外贸稳定增长若干措施和“企业类别特殊调整”
各关要严格按照海关总署关于公布促进外贸稳定增长若干措施的公劫(公告【2012】45号)要求,认真落实“将AA类企业评定标准从年进出口值3000万美元(中西部1000万美元)下调为50万美元和自2012年10月 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对上一年度进出口额未达到50万美元或进出口报关单票数未达到3000票的,企业报关差错率虽超过 3%、5%,但记分次数总计不超过20次的AA类、A类企业,暂不下调其管理类别,保持企业原分类等级”等有关规定。对因程序性诽涉案等因素(稽查司关于企业类别特殊调整有关问题的的通知》(稽查函〔2012)213号)四所列各项)导致企业类别需要特殊调整的审批权限下放到各直属海关后,各关要严格执行各项规定,坚决杜绝随意扩大适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