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煤炭局上半年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发言材料_局安全生产形势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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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报材料
鄂尔多斯市煤炭局
根据会议安排,下面我就全市上半年煤矿安全生产情况、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安全工作的重点,汇报如下:
一、2011年上半年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形势
2011年1—6月份,全市共产销原煤28302万吨,其中地方煤矿产销原煤20837万吨,国有煤矿产销原煤7465万吨,死亡15人,百万吨死亡率0.053,与去年同期相比,事故起数增加6起、死亡人数增加14人,百万吨死亡率上升0.047。到目前为止我市煤矿共发生安全生产事故8起、死亡18人(2起3人属瞒报事故)。其中:国有煤矿发生事故3起、死亡8人,地方煤矿发生事故5起、死亡8人;按旗区分:准旗发生事故2起、死亡3人,伊旗发生事故3起、死亡4人,东胜区发生事故1起、死亡2人,达旗发生事故1起死亡6人;按事故类别分:爆破事故1起、死亡2人,顶板事故4起、死亡6人,运输事故2起、死亡7人。
今年我市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死亡人数已超出自治区给我市下达的煤矿死亡指标。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部分煤矿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不强,重生产、重效益、轻安全。煤矿作为安全生产主体,不能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各种规程和技术规范,没有真正建立起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对查出的安全生产隐患没有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安全生产存在侥幸心理。
2、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薄弱。我市部分煤矿存在技术人员缺乏、安全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不规范、安全投入不足等现象,没有真正把安全生产放在工作的首位,“三违”现象时有发生,未能建立起真正有效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
3、安全培训不到位。煤矿从业人员素质偏低,煤矿属于特殊行业,安全培训工作尤为重要。但部分煤矿安全培训流于形式,从业人员未掌握本岗位应知应会的技术和安全知识,自我防护意识差,职工队伍不稳定。
4、存在“三超、三违”现象。目前煤炭需求旺盛,部分煤矿企业过度追逐企业利润,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5、矿领导带班入井制度执行不严。部分煤矿不能认真贯彻落实国发23号文件精神,矿领导不能做到和工人同上同下。同时许多煤矿对矿领导带班入井的工作内容不了解,矿领导带班入井要掌握井下的生产情况,要抓住井下生产的主要岗位、重要环节,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6、部分煤矿存在违法生产建设。部分煤矿存在超层越界违法生产现象。部分新建井未取得国家发改委的核准文件和采矿许可证,进行非法建设。
三、下一步工作安排
1、健全机构,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煤矿企业作为安全生产的主体,要切实转变观念,充分认识到安全对于煤矿生产的重要意义,建立健全严格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真正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排查出的隐患要做到“五到位”。煤矿要设置安全、技术、机电、通风、调度等职能科室,并配备煤矿需要的各种专职技术人才。加大安全投入,足额提取安全技措资金,并做到专款专用,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
2、加强矿领导带班入井制度的落实。各煤矿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发23号文件要求,强化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矿领导要轮流现场带班,与工人同时入井、同时升井,带班矿领导要全面掌握井下生产情况,抓好生产现场管理,及时制止“三违”行为,发现有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时,有权果断决策,立即组织停产撤人。同时煤矿要赋予班组长在井下发生危及生命的重大安全隐患时立即停产撤人的权利。
3、对全市井工煤矿电缆、胶带及安全生产等进行专家检查诊断。针对我市井工煤矿连续发生安全事故,为减少安全事故发生,打造本质安全型矿井,营造和谐生产、生活环境,决定委托煤炭科学研究总院对全市井工煤矿电缆、胶带及安全生产等进行专家检查诊断。
4、加强煤矿顶板管理。各煤矿要严格按照鄂煤局发 [2011] 93号和122号文件要求,回采工作面强制放顶后顶板仍未能充分跨落的,煤矿必须编制强制放顶方案,并报旗区煤炭局备案。工作面上方存在采空区时,必须探明采空区水、火、有害气体等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进行强制放顶;工作面上方存在房柱式采空区时,开采前必须制定开采方案,并经专家论证。煤矿必须限期安装和完善矿压监测系统。掘进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永久支护作业时必须采取临时支护措施。
5、加强煤矿采空区密闭管理。我市煤矿由于过去一直采用房柱式回采工艺,顶板未能及时垮落,造成了采空区大面积空顶,并且我市大部分煤层为易自燃煤层,为防止采空区自燃发火和大面积冒顶事故的发生,采空区密闭必须按照鄂煤局发[2007]68号文件要求进行构筑,并严格按照鄂煤局发[2011]44号文件要求进行管理。对已回采的采煤工作面,必须在45天内撤出设备,构筑永久密闭,永久密闭必须由鄂尔多斯市矿山应急救援指挥中心验收,并挂牌管理。
6、坚决制止“三超”(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煤矿必须按照设计生产能力均衡生产,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7、加快煤矿井下“六大避险系统”建设进度。坚持典型引路、分类指导、稳步推进的原则。通过建设完善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并与其他五大系统有效联接,使安全避险“六大系统”达到“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效”的要求。在对已有的监测监控、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人员定位系统进一步建设完善的基础上,全面推进紧急避险系统建设并实现“六大系统”的有效联接。监测监控、通信联络、人员定位系统没有建设完善的煤矿一律停产整顿。压风自救、供水施救系统年底前必须建设完善。到2013年6月底,全市所有井工煤矿全部完成紧急避险等“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发挥其整体保障作用。
8、严禁非防爆车辆入井,运送人员必须用专用人车。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垂深大于50米的、主要运输大巷长度大于1500米的必须设置专用人车。
9、加强煤矿班组安全建设工作
2011年班组安全建设先行试点,每个旗区确定5户煤炭企业,力争在7月底前达到“四有”标准,年内使50%以上的煤炭企业安全班组建设基本达到指导标准;2012年在全市煤炭企业范围内全面完成建设任务;2013年在建设完成的基础上实现巩固和提高,形成长效机制。
10、加强对非法建设和开采矿井的监管
所有非法建设或非法开采的矿井一律停产停建。各旗区煤炭局要对停产、停建矿井加强监管。
鄂尔多斯市煤炭局 2011年7月27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