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托克前旗农村牧区妇女土地权益问题调研_农村妇女土地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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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前旗农牧区妇女土地权益调研
经济社会的发展,对保障妇女土地权益工作产生了一定的影响,这种影响有积极的一面,也有不利的一面。积极的方面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妇女的受教育程度逐步提高,自主意识也进一步增强,对自己应得的权利有更加明确的认识。受男尊女卑、从夫顺命封建思想的束缚也逐步减小。这些思想和观念的转变,使她们在争取自身土地权益的过程中有了更多的自主性平等愿望,有利于自身权益的维护。不利的方面,随着社会的发展,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这些新的情况是法律未曾覆盖的,往往易于对妇女土地权益造成侵害。为了进一步掌握这方面的情况,鄂前旗妇联就这一问题进行了调查。
一、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为了掌握真实情况,旗妇联扩大了调研面,全旗共4个镇,先分别了解了各镇的总体情况,每个镇又调研了1个嘎查村。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的分配情况是这样:全旗68个嘎查村,在牧区因为草场面积大,人口少,分配草牧场是以户为单位进行分配,农区的25个村基本是以户籍人口即按照人头进行分配。全旗各嘎查村都严格执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原则。因此,我旗农牧民妇女依法享有土地承包权,2006年以来因土地权益受损而上访的妇女并不多见。但是这并不代表妇女的土地权益没有受到侵害。调研中我们发现:农牧区妇女的婚姻状况改变,对其享有土地权益的影响至关重要。一是因结婚丧失土地承包权。农村女性出生后,按照土地承包政策,由其户籍所在地分给土地,一般都能享受与男子平等的土地承包权利,而在结婚后户口会迁移到男方家庭,由于农村实行“三十年不变”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承包政策,加之绝大多数乡村在土地承包或延包过程中都没有预留机动地,也没有新开垦地或村民自愿交回的承包地,农村妇女结婚后在新居住地就很难取得承包地,同时也无法带走在娘家时分得的承包地,从而丧失了土地承包权。
二是因离婚丧失土地承包权。土地不同于一般财物,无法迁移转走。所以农村妇女在离婚过程中,很少有人对土地权益进行争取,法院判决离婚时一般也不把土地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即使对土地进行了分割,也很难执行。致使农村妇女在离婚后土地承包权难保。有部分妇女结婚后户口未迁仍在娘家,但是实际情况受“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等传统观念影响,表面上土地是有出嫁女的一份,但实际是98%以上的出嫁女并不能继续在娘家承包土地,离婚后更难落实;
三是丧偶妇女土地权承包权危机重重。最好的情况是:丧偶妇女年龄较大,在夫家生活时间长建立了很深的感情,子女已经成年或即将成年,妇女在夫家及家族中的地位不会发生很大变化,土地权益在这股力量的庇护下得到保全。而最常见的情况则是:妇女丧偶时,子女尚小,自己改嫁的可能行较大,原家庭或家族对其感情逐渐淡化,土地有可能被村集体收回,也可能被夫家兄弟分割;或者是丧偶妇女平常就与夫家家族摩擦不断甚至有纠纷,丧偶后,则完全没有了在婆家继续居住、安定生活的可能,不得不离开婆家的居住地,土地承包权也相应失去。
以下是一个典型案例:2003年,我旗昂素镇某妇女判决离婚,旗法院判决离异后夫妻双方共同享有草场的承包处臵权,但在具体执行中遇到以下尴尬局面:嘎查委员会认为:离异后妇女一般都离开嘎查,即使分给草场也是转包他人,近年来离婚率呈上升趋势,如果离婚后都要求分割草场,从当前来看,避免了一些纠纷的发生,但从长远来看,因分割造成的面积较小、无力经营或因管理不善等因素导致质量下降的草牧场,不利于推进畜牧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势必造成集体经济的损失。如果男方同意分割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此案因男方不同意分割至今仍在协调中。该妇女只能以打工为生,生活非常艰难。
二、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到侵害的原因分析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纠纷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交融着历史和现实、法律和传统、政治经济和文化、改革与发展等诸多方面的矛盾和冲突,我们认为主要有两点:
(一)相关法律政策缺乏性别视角。一些法律政策表面上看来是中性的,但是由于没有充分考虑中国现实的社会性别利益关系,法律法规在实施过程中往往会给女性带来不利,如我国现有的土地法律法规,虽然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以户为单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并没有充分考虑到基于不同性别利益上的差异,忽视了由于婚姻关系而流动的农村妇女的权益,造成对出嫁女、离婚女土地权益以及相关权益的保护力度不够,可操作性不强。
(二)保障措施不力。土地权益遭受侵害的农村牧区妇女在找村干部解决问题时,嘎查村干部往往以村规民约的规定和村民代表的反对而无能为力;找镇政府或街道解决,他们认为土地是村里的,村民思想做不通,是不能强制执行的。起诉到法院,由于法律条文中对妇女土地承包权缺乏详细的可操作性的司法解释,法院在受理、判决此类案件时难度很大。即便妇女胜诉,执行起来也很难。因此系统性的保障措施乏力是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损的最重要原因。
三、解决农村土地权益问题的建议和对策 目前农村牧区妇女土地权益问题,已经不单纯是妇女权益问题,它涉及到农村户籍制度、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农民内部的利益分配等一系列深层次问题。维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要有法律、政策的制度性保护,也需要各级政府及部门的积极介入和有力的监督。为此,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完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在此基础上,各地应尽快研究制定新时期农村土地承包权以及土地补偿和村级集体福利分配的实施细则,出台有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的规范性文件,对农村妇女特别是大龄女青年、“农嫁居”妇女及其子女、离婚妇女、居嫁农妇女等在土地承包、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福利保障、宅基地分配等方面的权益进行明确规定,使农村妇女不论结婚与否或婚姻状况改变后享有应有的户籍、居住地选择权及相应的土地权益。
2.明确职责,强化救济手段。应建立一套政府主导,政府各职能部门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明确各部门的职责与权限,形成一个多机构合作的工作局面。防止在落实妇女土地权益问题上,互相推委。同时,明确各级人民法院从法律基本原则精神入手,加强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纠纷和案件的调查研究,能动执法,积极化解矛盾,为农村妇女维护土地权益构筑最后一道防线。